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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外簽FTA 可能性與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10-09-19 00:22:52  


台灣只能作為中國單獨關稅區的身份成為WTO的成員
  中評社香港9月19日電/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唐永紅博士在《中國評論》月刊九月號發表專文《台灣對外簽訂FTA的權力、可能性與路徑》。作者認為:“台灣謀求與其他經濟體簽訂FTA以拓展台灣的國際經濟空間可以理解,但在論述對外簽訂FTA的權力來源方面有違國際法相關規範,在歸結拓展國際經濟空間無果的原因方面簡單歸咎於大陸方面的打壓有違法理與事實。”並在文章中較詳細分析了台灣對外簽訂FTA的可能性與路徑,文章內容如下:

  長期以來,出於政治經濟等方面的種種動機與目的,台灣朝野各界致力於與世界各經濟體簽訂FTA。但又因政治經濟等種種原因,迄今除了與其所謂“邦交國”簽訂了5個幾乎沒有經濟價值的FTA之外,在與祖國大陸有正式外交關係的WTO成員且是台灣的主要經貿夥伴洽簽FTA的努力迄今沒有任何進展。長期以來,台灣各界都將此種結果簡單歸咎於大陸對其國際空間的打壓。台灣各界近來聲稱台灣作為WTO的成員就自然擁有與WTO其他成員簽訂FTA的權力。事實果真如此嗎?筆者認為,台灣謀求與其他經濟體簽訂FTA以拓展台灣的國際經濟空間可以理解,但在論述對外簽訂FTA的權力來源方面有違國際法相關規範,在歸結拓展國際經濟空間無果的原因方面簡單歸咎於大陸方面的打壓有違法理與事實。

  兩岸加入WTO的身份與資格不同

  眾所周知,祖國大陸與台灣先後於2001年底、2002年初加入WTO,但雙方加入WTO的身份是根本不同的,並因此在加入程式方面也有所差異。

  根據GATT1947第26、32、33條的規定,主權國家並不是GATT締約方資格的必要條件;任何經濟體,無論是否是主權國家,只要構成一個關稅區,就可按照一定的條件與程式成為GATT的締約方。WTO沿襲了GATT有關締約方資格的規定。根據《WTO協定》第11、12條(WTO關於成員資格的規定),任何主權國家或單獨關稅區都可按照與WTO議定的條件與程式成為WTO成員。

  加入身份方面,由於主流的國際社會都承認中國,並承認中國在領土與主權方面對台灣地區有管轄權,因此,大陸是以中國主權國家的身份加入WTO的,而台灣地區只能以作為中國的一個單獨關稅區的身份成為WTO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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