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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津:兩岸統一不影響日本船舶通行台海

http://www.CRNTT.com   2022-10-11 00:07:36  


 
  按照《公約》,沿海國從海岸線往外依次可以確定內水、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其中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裡,毗連區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4海裡,專屬經濟區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裡。遵照《公約》的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與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等國內法明確規定中國領海的寬度為從領海基線量起12海裡,毗連區的寬度為從領海基線量起24海裡,專屬經濟區的寬度為從領海基線量起200海裡。據此,中國有權分別以大陸沿海及島嶼和台灣島及其附屬島嶼為基礎確定領海基線的基點並劃定領海基線,由兩岸向海峽中心線延伸,依次劃定內水、領海、毗鄰區與專屬經濟區。對於台灣海峽內的內水和領海,中國享有主權;對於專屬經濟區,中國則享有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同時也尊重其他國家在相關海域的合法權利。需要指出的是,因台灣海峽最窄處約70海裡,遠遠超過了“兩岸領海寬度之和”(24海裡),同時由於海峽最寬處約為220海裡,遠遠小於“中國專屬經濟區寬度的兩倍”,因而在海峽內部沒有公海,只有一條貫穿整個海峽的屬於專屬經濟區的航道,且這個航道的寬度及其所涉水域面積較大。

  那麼,台灣海峽內的航行制度究竟如何呢?雖然《公約》規定“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原則上應適用過境通行制度,但由於台灣海峽的特殊地理水文特徵,其應被歸於適用過境通行制度的例外情形。從《公約》規定看,適用該制度有四種例外,其中之一是“如果穿過某一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的一條穿過公海或穿過專屬經濟區的航道,本部分不適用於該海峽;在這種航道中,適用本公約其他有關部分其中包括關於航行和飛越自由的規定。”如上所述,在台灣海峽內有一條貫穿整個海峽的屬於專屬經濟區的航道,且眾所周知該航道適合航行,所以台灣海峽不適用過境通行制度,而應根據海峽內部的不同海域適用不同的航行制度。按照《公約》規定,非沿海國船舶在沿海國領海內享有無害通過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與毗連區法》也明確規定,外國非軍用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內享有無害通過的權利,而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則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中國政府將在中國領海內享有無害通過權利的船舶限定為非軍用船舶,並要求外國軍用船舶進入時履行批准手續,這符合《公約》規定,也與世界上許多國家國內法和航行實踐中的領海航行制度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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