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戰略透視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 
中評智庫:台灣前途與統一模式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18-04-19 00:14:12  


 
  (二)俾斯麥統一德國之路

  十九世紀中葉,普魯士宰相俾斯麥以武力統一德國之路是分三步走完的,最後用暫時對巴伐利亞王國採取國中之國的安排方式,完成了建立德意志帝國的偉業。雖然排除了奧地利王國的德國統一,不能不說是德意志民族永久的遺憾,但歷史證明統一對德國是功德無量的。在統一德國的方式上,俾斯麥選擇了以聯邦形式解決北德問題的辦法,即在擴大了的普魯士之外建立一個由它領導的聯邦國家——北德意志聯邦,將來把整個小德意志民族國家都接納進來。俾斯麥則既採用聯邦制,又設法避免聯邦集體主義,把通過普魯士體現出來的霸權原則同聯盟原則結合起來,以傳統的機構即舊聯邦會議為依據,成立了聯邦參議員,作為憲法規定的“中央機關”,它實際上承擔總內閣的職能,並給普魯士霸權留有足夠的空間,這就是普魯士通過由普王任命的聯邦宰相進行領導。1867年4月16日,北德意志聯邦憲法以這種形式在北德意志制憲國會通過,經聯邦內各政府接受後,於7月1日生效。

  儘管如此,統一進程的下一步即解決南德意志問題並不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南德國家意識有一股堅強的力量和豐富的政治、歷史背景,無法立即適應一種普奧均勢消失、普魯士獨佔鰲頭的聯邦國家體系。俾斯麥對這一點的認識,比大多數北德自由黨人都更清楚。他指出,對南德不需要比較嚴密的統一形式,而只需要明確表達民族的共同性,同時這種共同性的表示使人確信:南德諸邦不會陷入反對北德的敵視傾向,不會陷入對外國的依賴⋯⋯我們會在合併的道路上達到巴伐利亞人自己所希望那樣遠的程度。實際上,在同法國停戰締和之前,旨在建立德意志聯邦(德意志帝國)的談判已經結束,1870年10月至11月,俾斯麥與南德代表分別接觸和商談,一開始便把政治力量最大、歷史和國家自信最強的巴伐利亞人孤立了起來,為談判的成功奠定了基礎。從俾斯麥的聯邦統一方式的歷史條件來看,他是幸運的,也是明智的,所以成功了。我們從俾斯麥的實踐中能得到有益的啟示:例如他把普魯士的霸權與聯盟原則結合起來,就收到了一箭雙雕的效果。俾斯麥搞了個德意志聯邦,沒有用普魯士代替德意志,卻並不妨礙普魯士在統一國家中的主導地位。

  今天 ,為了中華民族的統一、復興和富強,在正式國名中保留根本要件而改變其他部分,絕不是一件荒誕不經的事情。且不說德意志統一後普魯士一詞再也不曾出現在德國國名中,英、法、俄等許多國家都改動過國名,只不過是名隨實易,有的名易實不易,更有的是名亡而實存。可見,關鍵在於實質,俾斯麥的做法就是取實而捨名的範例。台灣方面主要不是糾纏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國名,而是首先不要讓兩個不同制度的實體統一;其次是在不能不統一的情況下,要索取與大陸對等的政治地位。也就是說,假如以“一國兩制”的方式實現統一,台灣會認為自己的地位只等同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它想要得到的卻是與中國大陸完全對等的地位,所謂“在民主化的基礎上統一中國”,實際上就是要爭取在改變大陸社會制度的前提下,享有與北京完全對等的政治地位。一言以蔽之,就是要麼合二為一,要麼實際獨立。這恐怕是行不通的,即使讓俾斯麥來處理也不行,但他更不會容許分裂主義,而務實的妥協辦法可能是兩岸雙方談判共同建立中國人的完全統一的國家問題,同時給予台灣超地方性的政治地位,一如俾斯麥對巴伐利亞所做的那樣。

  這裡先說中國人的完全統一國家問題,實際上還是有個國家的名與實的問題。如果台灣當局願意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談判的話,這個中國人的完全統一國家可以名為“統一中華共和國”。在這裡,“中華”和“共和國”都是正式國名中的根本要件,又是兩岸都能接受的。“統一”則包含了團結一致、結成一體的意思,為一些國家的國名所採用,如譯成英文則是united,作共和國的修飾詞。其實,共和國本身就是近代以來各國人民革命和鬥爭的產物,中國也不例外。如果在這樣一個國名下實現統一,就有可能在“一國兩制”的基礎上確定台灣的地位,就是說在統一的、實行共和制的中國,台灣實行的政治經濟體制可以不同於大陸,而同時又可享有其他各省區所沒有的超地方性地位,就便於解決如何實現統一的問題。為了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我們要考慮對許多現存和現行的體制進行相應的調整,甚至要專門修改憲法,以適應統一進程和統一後共建復興的中國的需要。關於給予特殊談判對手即特殊地區以特殊地位和待遇以及相應修改憲法和調整體制,在俾斯麥處理統一德國最後階段遇到的難題時採取的措施中均不乏其例,對後人不無啟示。然而,如果台灣方面在維持現狀的幻想中繼續拖延下去,可能將喪失上述可能性,即台灣不會享有超地方的政治地位,只會有類似海南島的地位。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