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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責任大國論”的雙重標準

http://www.CRNTT.com   2011-04-19 11:01:41  


在此次日本核事故中,日方提供信息并非事實的全部,已成為不少國家的共識。
  中評社北京4月19日訊/“‘盡責任大國’的身份建構、‘大國責任’的規範,其實是軟權力的反映;日本和利比亞一天一地,足以成為建構主義在國際關係應用的新案例,取代‘為什麼美國不擔心英國核彈’這教科書陳年案例,讓人明白虛擬身份如何轉化為實質利益與危機”。香港教育學院副教授沈旭輝今日在南方網撰文“‘盡責任大國論’的雙重標準”,全文如下:
 
  冷戰結束後,其中一個最受注意的國際關係理論是“盡責任大國”論(Responsible Power),特別是配合中國提出的“和平崛起”、“和平發展”,令這理論不時被應用到中國外交,代表作包括牛津大學教授Rosemary Foot在2001年發表的論文,以及內地國際關係學者秦亞青等的觀點。主權國家享有什麼權利和義務,原來屬於國際法範疇,早在冷戰前已有規範,但當這變成國際關係理論,就包含了價值取向的基準。根據西方干涉主義的觀點,國家在國內不實行民主政體、剝奪人民自由,已是不盡責任;但中國社科院《國家健康報告》的“國家責任指數”,則以國家對外政策諸如裁軍、消除貧困、援助、環保等各方面判斷是否負責任。不少國際關係學者取兩者調和,以國家內政會否影響其他國家判斷責任。以此準則,近期的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和利比亞禁飛區,均明顯存在雙重標準。 

  以日本核事故為例,日方提供信息並非事實的全部,已成了不少國家的共識。以日本頭號盟友美國為例,把負責救援的航母里根號駛離事發地點80公里,其實是外交姿態,顯示對日方信息的不信任;俄羅斯對日本在事發初期拒絕曾處理切爾諾貝爾核事故的專家入境,一直耿耿於懷;中國外交部更直接,曾幹脆要求日方公布所有真相。這不是說日本政府一定故意隱瞞了什麼,但作為盡責任大國的基本條件,就是把足以影響其他國家的國內信息原封不動公開,而這透明度被放在國家利益之上,令其他國家可以自行判斷。舉例,假如韓國一個月前已有信息判斷是次事故為最高級別的七級,應對方式可能完全不同。另一個盡責任大國理論的基本要求是它預知輸出任何不穩定元素前,必須知會受影響國家,哪怕那些國家處於不友好、甚至敵對關係。但日本排放核污水前,就是不談是否違反國際法,被知會的也只有遠方的美國,而不是鄰國中國、俄羅斯和韓國,更不用說朝鮮。以往日本老是批評朝鮮核試驗的輻射影響日本人健康、而且沒有通報,甚至連這次國內驗得的輻射也說“可能是鄰國核試驗的殘留”,若金正日在這關頭義正詞嚴地“抽水”,會是對日本身為盡責任大國的最大諷刺。

  根據同一盡責準則,國際社會對中國則嚴謹得多,SARS危機即為典型。在處理SARS初期,中國被國際社會批評隱瞞疫情,乃至被演繹為導致全球危機惡化的元凶,後來衛生部長被問責,並以較高透明度和國際衛生組織合作,氣氛才稍有緩和。中國當時面對的壓力是多方面的,一來有國際衛生組織的警告,二來有鄰近國家地區的示威,三來有西方主流媒體的抨擊。 

  日本輻射危機影響層面可能更廣,但本身有責任促進世界健康使用核能的國際原子能機構沒有大力施壓,西方各國和媒體也沒有重視日本鄰國的不滿;處理SARS的中國官員下了台並被問責,日方的不盡責則被輕輕帶過。我們在西方媒體只看到個別左傾意識形態明顯的專欄在不顯眼位置提出上述觀點,而且被當做多元聲音的裝飾,和SARS時“中國失責”的鋪天蓋地評論不可同日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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