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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津:論複合式一國兩制台灣模式

http://www.CRNTT.com   2018-06-27 00:41:36  


 
  第一,共享成為國際組織成員的權利,主要有兩種情況:其一,凡是香港或澳門已經參與的國際組織,原則上不反對台灣以不超過香港和澳門在該國際組織中的成員身份的形式參與,但要在名稱、旗幟和“國歌”等方面作出體現“一個中國”原則的安排。台灣參與香港和澳門已經參與的國際組織,既不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又能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是“一個中國”原則和“一國兩制”在國際組織中的具體體現和實踐,大陸方面不必過於擔心。其二,香港或澳門沒有參與的國際組織,若該組織本身允許非主權國家以完全會員的身份參與,那麼原則上也不反對台灣在不違背“一個中國”的前提下按照該國際組織的相應要求參與。

  第二,共享中國外交權。可以考慮在中國外交部中給台灣特別自治政府專開一個窗口,讓台灣通過中國外交部進行對外活動。內容要點包括:其一,可以將該窗口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台灣事務分部”,因為在國際社會,目前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具有同一性,所以,台灣當局只能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窗口來實現其某些國際活動。其二,可以將外交部常務副部長的位置留給台灣方面。其三,還可以探討重組兩岸外交機構之方式。可考慮按照三種原則和方式來組織:一是比例原則。按照台灣人口佔中國人口的比例來分配其外交人員的數量,符合人民主權原則。二是加權原則。按照台灣GDP和大陸GDP的比例來分配外交人員的數量,帶有股份制的特點。三是混合原則,即先比例原則,再在此基礎上按照加權原則重組。
分析至此,不難發現,“一國兩制”其實是一種“合中有分、分中有合”的制度安排。未來兩岸統一其實就是從形式上統一,進入實質上統一的過程。所謂兩岸的“合中有分、分中有合”就是指在國際社會只有一個中國,外交權必須“合一”,在一個中國的框架下,兩岸的內政則可以繼續“分治”。其實,香港、澳門回歸也就是形式上的統一。

  建構複合式“一國兩制”台灣模式尚需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這幾個問題比較複雜,筆者並沒有考慮成熟,但這幾個問題又是將來一定會遇到的問題。故筆者將其列舉出來,供學界一起探討。

  1、中央與台灣地區產生衝突後的解決機制

  從中央與港澳特別行政區在這個問題上的現行做法來看,雙方的爭執是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途徑來解決的,也就是說,中央最終掌握著解決問題的主導權。從實踐來看,這一做法有利有弊。在複合式“一國兩制”台灣模式的新框架下,是繼續實行中央與港、澳特別行政區的衝突解決模式,還是借鑒聯邦主義的有關做法,將衝突訴諸於第三方(筆者注:在聯邦制國家裡這個第三方通常為司法機關)來解決?這就涉及到一系列問題,例如,怎樣設立解決衝突的第三方機構?這個第三方機構的性質是由雙方共同組成的專門司法機構,還是成立專門協調和解決雙方爭議的政治機構?等等。這些問題極其敏感和複雜,需要我們認真研究。

  另外,還可以按照雙方所發生衝突事務的不同性質而採取不同的解決機制。倘若雙方所發生的衝突屬於事務性範疇,可依循有關法律來解決;若雙方所發生衝突屬於政治性範疇,解決起來就相對複雜,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但問題是,協商不成怎麼辦?歷史上不同政治力量(如國共兩黨)因協商不成而訴諸武力的案例比比皆是,這啟示我們,政治性事務衝突的解決更為複雜,雙方除了要有耐心,更需要探討制度性的解決辦法。

  2、台灣民意在中央政權的體現問題

  既然統一之後的中央政權是海峽兩岸14億中國人的中央政權,那麼統一後的台灣民意如何在中央政權中得以體現?目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做法是,它們在全國人大代表團中設有專門代表團。那麼,台灣像香港、澳門一樣設立一個專門代表團?台灣會同意嗎?如果同意,這個問題則容易解決;若不同意,而要求在全國人大中實施“兩院制”(目前已經有台灣學者提出過),大陸會同意嗎?大陸學界無須回避台灣方面的這些主張,而應先行深入研究兩院制是否具有可行性。依筆者目前的認知,兩院制不具有可行性,因為這個問題很複雜,涉及面很廣,特別是涉及到大陸政治體制的變革,牽一發而動全身。如果大陸拒絕“兩院制”,是否能夠找到其他替代方案?均需先行展開研究。

  以上複合式“一國兩制”台灣模式方案,台灣方面或許仍不予接受,但筆者在此的分析,不僅僅在於讓台灣同胞接受,更重要的是告訴台灣同胞大陸在一個中國框架能給台灣方面所能提供的最大容量和空間是什麼。即使台灣方面不接受,大陸也沒有多大空間可以繼續讓步,這就是“一國兩制”的“底線”,否則就破壞“一個中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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