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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大限之惑:最高年限設置初衷存疑

http://www.CRNTT.com   2011-02-04 09:31:05  


滬版新政中的“無償收回”及“出讓人收回幷補償相應殘餘價值”規定引發質疑。
  中評社北京2月4日訊/土地使用權的70年大限問題,因近日上海市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的“無償收回”及“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規定再次引發熱議。《瞭望東方周刊》日前刊載文章“住宅用地70年大限之惑:最高年限設置初衷存疑”:
  
  在此前的媒體報道中,這些規定一度被稱為“滬版新規”,並因其看似與《物權法》有關規定相矛盾而遭受廣泛指責。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對此做出了迅速反應。1月14日消息傳出,之後的第二個工作日,上海規土局就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通知,對報道中頗具爭議的“土地期滿出讓人無償收回”內容作出正式回應。

  回應說,“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針對《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第28條的內容,該宗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該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

  因為《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26條中,有體現《物權法》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相關規定,因此輿論認為規土局的解釋應意在說明所謂“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或“出讓人無償收回”這樣的字眼,其針對的對象不包括住宅用地。

  然而實際情況似與輿論認識不同。在上海市規土局網站上,本刊記者查詢到一份涉及亭林鎮亭升路東側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上,看到該地塊土地用途為普通商品房,出讓年限為70年,而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則是“出讓人無償收回”。

  這也就意味著,《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26條與該合同的第27條、28條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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