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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分稅制立法提上議事日程

http://www.CRNTT.com   2016-04-12 08:08:22  


  中評社北京4月12日電/全面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將大幅調整增值稅分享比例。有媒體言之鑿鑿,認為中央和地方增值稅將會各占50%。假如這類分析屬實,那麼,全國人大常委會當盡快啟動立法程序,制定分稅制改革法。

  上海證券報發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文章介紹,中國改革開放初期實行財政包幹制度,地方政府上交財政包幹任務之後,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所有。正是這種獨特的財政稅收體制,極大激發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地方政府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加快地方經濟的發展。有海外經濟學者甚至將中國改革開放的成功歸之於"區域性競爭"的作用。中央政府實行的財政包幹體制,為改革開放起了積極推動作用。

  到了上世紀90年代初期,因中央政府財政收入增長緩慢,中央政府決定改變財政包幹體制,實行分稅制。分稅制改革增加了中央政府汲取財政收入能力,進而增加了對地方政府經濟發展的控制能力,中央政府各項宏觀調控政策得以順利實施。中央政府充分依靠轉移支付手段,在全國範圍內實行資源的政府配置,通過分配大型建設項目促進一些地方經濟快速發展。然而,由於當初分稅制改革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也沒有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因此,留下許多遺憾。當前中國經濟發展的嚴重不平衡現象,與分稅制改革不無關係。部分地區經濟基礎相對較差,地方財政捉襟見肘,中央政府不得不採取轉移支付或專項資金補貼的方式幫助經濟相對落後地區特別是中西部地區擺脫困難。近些年來,改革呼聲始終不斷。一些學者甚至大膽直言,如果中國分稅制的現狀不改,中國經濟發展將會出現嚴重失衡局面。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稅收改革都必須提交立法機關制定專門的法律,在立法過程中集思廣益廣納善言。當年,由於當時改革迫在眉睫,中央政府不得不採取斷然措施,以紅頭文件推動分稅制改革。國務院出台《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成為政策依據。

  倉促推行的改革方案使得一些地方政府步履維艱,"跑部進京"現象非常普遍。事實證明,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之所以緩慢,不是因為他們缺乏自然資源,而是因為他們缺乏自然資源的定價權;不是因為他們缺乏改革積極性,而是缺乏必要的資金支配權。中西部地區大量自然資源通過國有企業直接上交中央,守著金山銀山卻不得不看天吃飯。分稅制改革必須考慮中國各地生產力發展不均衡的現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必要專門立法,解決分稅制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文章表示,從世界各國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發展的經驗來看,稅收制度改革是一個國家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改革的關鍵。近代以來,各國通過修改憲法和法律,確保國家稅收制度改革不會損害多數人的利益。中國分稅制改革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更好地發揮國家財政的職能作用,增強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的方式總結中國分稅制改革的經驗,並且以明確的法律規範解決分稅制改革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

  文章分析,分稅制改革的核心就在於重新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稅收分配權。增值稅改革只不過是分稅制改革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分稅制改革的全部。分稅制改革涉及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稅收權力劃分,分稅制改革是財政分配權改革,但財權與事權之間密不可分,如果分稅制改革單兵突進,沒有在分稅制改革的同時加快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職責分配改革,財權與事權改革脫節,那麼就會滋生更多問題。所以,分稅制改革必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國財權與事權劃分的基本原則制定統一的改革方案。

  中國分稅制改革應與行政體制改革相伴而生,中央政府通過簡政放權,進一步減少和下放中央政府的權力,與此同時,推進分稅制改革,讓地方政府擁有更多財政稅收支配權。

  行政體制是個非常複雜的系統,行政體制改革既包括行政機構改革,同時也包括行政職權改革。在行政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增加設立的行政機構需要財政資金,而已撤銷的行政機構則不能繼續享有財政預算撥款,因此,如果在分稅制改革過程中不考慮行政體制改革的前景,而只在現有行政體制基礎之上估算稅收分配比例,不把分稅制改革與行政體制改革放在同一個框架內系統分析論證,那麼,很可能會顧此失彼,掛一漏萬。

  文章最後說,分稅制改革是大勢所趨,為此,應盡快提出分稅制改革和行政體制改革方案,提交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待條件成熟時向全國人大提出一攬子改革方案。今後,所有行政機構的設立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中央政府根據全國人大批准的行政機構改革方案,編制中央財政預算,在中央財政預算收入之外,所有財政預算收入應交給地方,盡可能減少轉移支付造成的浪費,讓地方政府在財政上有更多回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