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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適時:解決海洋爭端需把握國際法理論實踐

http://www.CRNTT.com   2016-07-16 00:13:44  


中國國際法學會會長李適時表示,運用國際法解決海洋爭端需要準確把握國際法在海洋爭端解決方面的理論與實踐。(中評社 范穎薇攝)
  中評社香港7月16日電(記者 范穎薇)由中國國際法學會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共同舉行的海洋爭端解決國際法研討會昨日於香港開幕,中國國際法學會會長李適時在研討會上致辭表示,運用國際法解決海洋爭端需要準確把握國際法在海洋爭端解決方面的理論與實踐。

  李適時表示,解決海洋爭端既是國際政治事件,也是國際法實踐,而國際法無疑在海洋爭端解決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運用國際法解決海洋爭端,需要準確把握國際法在海洋爭端解決方面的理論與實踐,特別是把握好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要找准“症結”。李適時認為,就像疾病一樣,國家間的海洋爭端有時表現出多種症狀,有些表現為陸地領土主權爭端,有些表現為海洋權利爭端。運用國際法解決海洋爭端需要查明是否存在“真實”的爭端,並準確識別爭端本質。一些爭端本質上時陸地領土的爭端,但被人為地包裝成海洋爭端,這就需要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主動作為,透過現象抓住爭端本質,否則將縱容一些當事方玩弄“小技倆”,破壞法律的嚴肅性,也無法實現“定分止爭”的效果。

  二是要明晰“藥理”。現代海洋法律制度既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包括一般國際法規則,兩者互為補充。李適時表示,一些人片面強調《公約》,而否定歷史性權利等基於一般國際法的權利,這種認識是極端錯誤的。《公約》構成現代國際海洋秩序的主體,但絕非全部。在《公約》談判中,對於有些爭議事項,《公約》未予納入。同時,確認其未予規定的事項,應繼續使用一般國際法規則。

  三是要準確“開方”。李適時表示,如果確定需要運用《公約》解決海洋爭端,就需要準確解釋或適用《公約》。《公約》是各方談判達成的一攬子協議。“只有善意、全面、完整地解釋和適用《公約》規定,才能維持《公約》的內在平衡,維護《公約》的權威性。”李適時說。

  李適時認為,陸地領土主權爭端明顯不屬於《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範圍,變相套用《公約》程序解決陸地領土爭端,明顯是濫用程序。《公約》明確允許各國通過聲明對有關爭端排除適用強制程序,而無視相關規定強行啟動程序或可以削弱各國聲明效力,則明顯違背《公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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