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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陸學歷採認 看政府律師之必要 | |
http://www.CRNTT.com 2010-09-20 11:34:32 |
約二十年前,筆者以海基會祕書長的身分列席“行政院”大陸工作小組,討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草案。筆者當場以違憲的理由反對草案中“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以二百萬元為上限”的規定。過了二十年,這項法律終於修改了,算是一個“遲來的進步”,雖然對於大陸人民(相對於外國人)仍有不合理的歧視還有待努力。 然而,一個筆者在意了廿年的惡法修正了,卻有另一個不合理的荒謬在目前出現,這次政府歧視的對象不是大陸人,而是台灣人。 日前政府修正了“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終於正視留學大陸台灣學生的權利,採認部分大陸大學的學歷。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這次的修正,卻留下了兩項“為德不卒”的法律尾巴。第一,學歷採認不溯及既往,在該辦法生效前赴大陸取得學位者,其學位並不被採認。第二,涉及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係所之學歷亦不予採認。 在論述這兩項修法尾巴的荒謬性之前,先讓我們回到,所謂的學歷採認,究是政府的“義務”,還是“權力”?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筆者在中國時報的投書“不讀那所大學的自由”中即曾指出,人民有受教育之權,這個權利的行使,最基本的核心乃在於人民有權可自由的選擇他認為最合適的學校受教育,不管這個學校是台灣、外國還是大陸的學校。這個基於受教權的核心權利“自由選擇學校的權利,政府要直接或間接地去限制,都必須十分謹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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