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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三塊地”改革意義重大

http://www.CRNTT.com   2014-12-07 10:57:49  


  中評社北京12月7日訊/近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了《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這是繼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之後,再次聚焦農村土地問題。也意味著關於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頂層設計呼之欲出。

  經濟日報發表記者喬金亮評論文章表示,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土地制度是國家的基礎性制度。十八屆三中全會已從宏觀角度明確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務。此次審議的三項改革,明確了要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這不僅是國家土地管理制度和城鄉間土地資源配置的改革,也將對農民土地財產權利和農村金融空間產生積極影響。

  文章分析,複雜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國家徵地制度改革,對象是用於工業化、城鎮化建設的農村集體土地;第二部分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改革,對象既包括農民的宅基地,也包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第三部分是農地制度改革,對象是從事農業生產的耕地。對於後兩部分所涉及的三類土地財產權利,業內一般稱為農民的“三塊地”。此前,中央已經出台文件明確了耕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三權分置。眼下,人們的關注點主要在土地徵收、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制度。

  先看土地徵收。中國現行徵地制度存在徵地權行使範圍過寬、補償標準低、安置途徑單一等缺陷。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就此提出,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世界各國都有一定數量的土地是通過徵收來轉變用途的。徵地制度未來還會存在,但徵地的範圍會逐步縮小。針對土地用途和性質改變時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再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指農村從事二三產業的集體土地,主要是鄉鎮企業的土地。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並非不同種類的土地在一個市場里交易,而是指在內在機制、定價原則等方面的統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這突破了過去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必須征為國有的制度。今後改革的總體方向,應是在加強用途管制和規劃約束的前提下,消除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在權能上存在的制度性差異。

  最後看宅基地。宅基地是農民以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義獲得的,且只有本集體的成員才能在本集體申請宅基地。雖然農民房屋的建設費用是自己承擔的,但農民的宅基地是無償獲得的,農民對宅基地擁有的權能是不完整的,有占有、使用的權利,而沒有收益、處分權利。宅基地對於農民具有重大意義,不能輕易將其轉化成其他性質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擁有其他合理居住地後,且經農民自主選擇同意後,宅基地才可能轉化成耕地或經營性建設用地,決不能因宅基地的流轉使農民失去了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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