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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青年政治意識面向及生成

http://www.CRNTT.com   2016-12-04 00:31:45  


 
  (二)心理路徑:自尊需求與生活需要

  自尊是一個心理學概念,它是“我們對自己的看法與評價的結合,自尊中還存在另外一種結合。自尊只有在社會關係的範疇下才有意義。”⑤由此可知,自尊是個人或群體的本能,而且對自尊的評介分為自我的看法與評價以及他者對自我的看法與評價。自尊的表現形式為自尊感。對於個人而言,個人是否得到尊重,是由個人所處的社會關係所決定;而對於群體來說,群體是否受到尊重,則是有群際之間的政治關係所決定的。政治關係決定社會關係,社會關係是政治關係的表徵。

  如果個人或群體的自尊感比較強,這就說明個人所處的社會關係或群體所在的群際關係比較融洽。相形之下,如果個人或群體的自尊感相對不足時,這就意味著個人與社會關係、群體與其他群體關係的緊張。

  個人或群體都是“社會人”,獲得“社會尊重”是一種無意識行為。故此,當自尊感嚴重缺乏時,就很容易爆發社會衝突或群際衝突。自尊的滿足方式,在於同處於社會關係之中的他者或群際互動中的他者能夠呈現出與施動者相似或一樣的認識,即米德所言的“主我”與“賓我”的一致。台灣青年關心公共事務、參與社會活動、實踐政治權利都是其獲取自尊的體現。當政治體系(政府)或他群體不能夠或沒有充分傾聽和重視青年群體的聲音與利益的時候,那麼,台灣青年只有在不斷重複的政治行動中表達自尊訴求,直到這些訴求被他者注意甚或接納為止。

  (三)制度路徑:政治選舉與政治權利

  制度既是社會公眾獲得政治尊重與社會尊重的支撐,更是政治活動與社會活動得以有效運轉的保證。制度不僅是政治體系制定與實施公共政策的依據和準繩,更是社會公眾反映與表達利益訴求的手段和途徑。當然,制度也是社會關係發展的產物或群際交往的結果,它的功能在於規定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社會或個人與群體、群體與群體的權利邊界。換言之,制度被人為建構,與此同時,制度也建構人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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