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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港人港審”無法處理台灣殺人案 | |
http://www.CRNTT.com 2019-05-08 00:31:59 |
鄭若驊談到,條例的修改有三個重要方向:第一,在啟動程序上,現時是以立法會審議的方式,建議改為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第二方面的修訂,是把46項罪類和(所涉及罪行必須可判)一年刑期,改為37項罪類和三年刑期。第三個修訂,是把《逃犯條例》適用於全球各地。 “最近聽到一些譬如要修改《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或《侵害人身罪條例》、或是“港人港審”的說法。我們理解這些建議的目的是希望可以處理台灣殺人案,但若目的是處理台灣殺人案,這些建議是不能達到有關目的。”鄭若驊指出,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香港是個普通法法域,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境內,才會行使香港的司法管轄權。除了司法管轄權是“屬地原則”之外,在實際操作上,若以域外案件處理的話,會在執行的時候遇到問題,例如取證和提供證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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