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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至君:從西方國家實例看愛國者治港必要性

http://www.CRNTT.com   2021-04-27 00:04:19  


第九屆中評智庫青年論壇與會者合影(中評社 沈而忱攝)
  中評社香港4月27日電(記者 沈而忱)由中評智庫基金會、中國評論通訊社與“就是敢言”青年組織聯合主辦的第九屆中評智庫青年論壇“愛國者治港與青年建言”日前在中評社香港總部舉行。中評智庫基金會研究員、中評社國際部主任郭至君在會上發言表示,一些西方國家對“愛國者治港”原則故意歪讀,存在雙標,對此需要思考並且積極應對。

  郭至君表示,“2019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以來,一些反中亂港分子和本土激進分離勢力,在一些西方反華勢力的支持煽動下,公然鼓吹港獨,利用選舉制度漏洞進入特別行政區治理架構,肆無忌憚進行反中亂港活動,不僅嚴重影響特區政府施政,更威脅到了國家安全和國家主權。因此,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高票通過要完善香港的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並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然而,西方以美國、英國為代表的多個國家馬上對此表示了高度“關切”,批評中國提出修改選舉制度以確保落實“愛國者治港”的做法是對香港自治及民主進程的攻擊和破壞。我認為,對於關於“愛國者治港”原則出現的中西方角力,我們應透過現象看本質,去認真分析西方國家為何“關切”以及他們的“關切”是否站得住腳?同時,我們也要思考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應如何積極應對並在香港社會普及“愛國者治港”原則的必要性。
 
  首先,郭至君認為,一些西方國家對“愛國者治港”原則故意歪讀,存在嚴重的雙重標準。

  我們都知道,很長時間以來,一些西方勢力把香港看成圖謀政治私利的“寶地”,利用他們長期在香港培植的代理人,打著“民主”和“自由”的旗號粗暴干涉香港事務和中國主權,甚至不斷給予香港本土激進勢力資金和人力的支持,煽動上街遊行甚至是修例風波時期的“黑暴運動”。而一些反中亂港分子和本土激進分離勢力則配合外部勢力,利用香港選舉制度漏洞,散佈“港獨”謬論,阻撓特區政府施政,抗拒中央管治甚至謀求奪取特區的管治權。對此,當中央政府決定出手進行改革之後,這些別有用心之人卻開始歪曲“愛國者治港”原則的原本意義,以雙重標準來“解讀”中央政策。

  事實上,就以美、英兩國舉例,美國及英國國會民選議員就職前是必須宣誓的,前者須宣誓效忠《美國憲法》,後者則須宣誓效忠英國王室,兩者同樣需要簽署誓言作實。另外,《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三條規定:無論何人,凡先前曾以國會議員,或合眾國官員,或任何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份宣誓維護合眾國憲法,以後顛覆或反叛合眾國(insurrection or rebellion),或給予合眾國敵人幫助或支援(aid or comfort),概不得擔任國會參議員或眾議員或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或擔任合眾國或任何州屬下的任何文職或軍職官員;而在英國,議員須效忠英國王室,且《1848年叛國罪重罪法令》(Treason Felony Act 1848)中有規定,任何意圖廢黜君主的行為均為犯罪,議員若被判叛國罪罪成,即會自動被取消議員資格。

  不僅如此,美國、英國、德國、加拿大、意大利、法國等許多西方國家在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威脅國家安全四大罪行方面,都有具體的法律規管。例如,美國《刑法》第2381條訂明,凡是效忠美國的人,若他們對美國宣戰,或是依附於美國的敵人,並在美國或其他地方給予美國的敵人幫助,即犯叛國罪,最高刑罰是死刑;英國也有一條至今仍有效的古老法例——《1351年叛逆法》,其中明確指出,涉及威脅國家穩定或存續的行為,包括發動戰爭、意圖殺害君主等,最高可判處死刑,法例條文其後多次作出修訂,直至1998年修例後把有關最高刑罰改為終身監禁。

  一個地區或者國家,不是由愛國者治理,難道是由叛國者治理嗎?這個問題的答案以美、英為代表的西方國家早已在上述的法律條文中清楚地闡釋——那就是絕不可以。因此,我們應該清醒地認知到,實行《港區國安法》和修改香港選舉制度漏洞以防止叛國者進入香港憲政體制是天經地義之行為,無容置疑,所謂“對香港自治和民主進程的攻擊”完全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典型、嚴重的雙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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