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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新涉台白皮書法理與謀略

http://www.CRNTT.com   2022-09-25 00:00:42  


 
  當然,“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兩岸統一的理想形態,如果真的沿這條路徑走通了,實際上是中華民族之福,當然也是台灣所有人之福。但是這條路徑會遇到強大的阻礙力量,台獨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怎麼會坐視這條路走通呢?所以也必須要有非和平方式作為一個強大後盾。非和平方式其實起到兩個作用:一方面,非和平方式能夠用於排除台獨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對和平統一的干擾,非和平方式針對台灣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而設計和實施,這實際上有利於最大限度保證和平統一這條路還能走下去,否則這條路上充滿了敵人,和平之路就斷了;另一方面,非和平方式也有可能在兩岸關係對抗不可逆轉的極端情形之下獨立實施,這就是我們白皮書裡面講到的非和平方式可能成為最後不得已的選擇,成為我們面對極端危險和極端挑戰時不得不採取的“斷然措施”。非和平方式一方面滿足於對和平統一障礙因素的排除,另一方面也為最後選擇與斷然措施提供一個強大支撐,確保兩岸完全統一會成為最終的結果。

  我們追求和平,但是我們不能因為片面追求和平而喪失統一的前景和目標。在和平與統一這兩個基本價值當中,統一是高於和平的,兩岸必然統一、完全統一是最終目標,而和平是追求實現統一的一種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和平方式是第一選擇,是優選的方式,是最佳的方式,但歷史不一定滿足主觀性的最佳設計和預期,客觀的兩岸統一進程必須要有雙軌制,要兩手準備,才能不留下根本性的歷史遺憾。2005年《反分裂國家法》體現了國家統一雙軌制的清晰而完備的國家理性,非和平方式是法定選項,是和平希望終結後的“斷然措施”。對台政策方針中,我們從來不是政治幼稚兒,從未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我們是有豐富的國家統一歷史經驗,也對世界各國之統一過程的經驗教訓有充分學習和吸收,特別是對美國南北內戰與國家統一的歷史有認知和理解。

  這就是和平統一與非和平統一之間的辯證統一的關係。《反分裂國家法》當中非常清楚地將這兩種方式歸並在同一部法律當中,講到和平統一與非和平統一的辯證關係:第一,它們彼此關係如何,怎麼配合;第二,非和平統一的法定實施情形與條件是什麼,如何決斷和執行。這一雙軌制能夠打掉一切台獨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政治幻想,警告他們不要以和平為幌子行割據或者台獨之實。統一是大勢所趨和最終結果,和平是我們要盡最大善意、最大努力去爭取,但是我們沒有幼稚天真到被和平的話語簡單蒙蔽,也不會以純粹和平的道德虛榮心自我局限,自縛手腳,甚至放棄國家統一的最終目標。把這個道理講清楚了,我覺得在國民之中、在國際社會就能理解到我們將來行動的理由、尺度和結果了。把這些底線都亮明瞭,都講清楚了,我覺得反而有利於各方勢力理解到和平統一原來是最佳選擇,不僅對中華民族是有利的,實際上對其他各方勢力包括在台灣有投資利益、與台灣之間有經貿關係的各方也是最有利的安排。實際上我們越是擺明底線、講明原則、講清楚目標之後,很多預期的風險反而有可能就不會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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