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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從法學視角看台灣軍購的效應

http://www.CRNTT.com   2022-10-09 00:09:20  


 
  2.“立法”審議權力虛化,民主監督形式大於實質。

  “條例”草案中所稱的“萬劍飛彈系統”“雄升飛彈系統”,文義上不僅難以理解,而且從關聯文書來看,也並未做任何“立法”說明,包括其他採購項目也無任何說明,所謂“立法院”的審議,根本無法從實質上去評判審酌該議案的必要性和緊急性,也未必有軍事或預算方面的專業知識來判斷該特別條例中所夾藏的問題。預算信息的不對稱,使得“立法”部門的審查更多的是形式審而非實質審。

  3. “條例”防弊機制缺失,行政權膨脹專斷。

  “戰機採購條例”項下的特別預算主要用在對外採購,原因是美國的軍售時間台灣並無主動權,無法預先規劃,故而“條例”中完全沒有規定內部的後續監督問題。而2021年“海空戰力提升計劃採購特別條例”則是以“防務自主”產業為主的對內採購,就2022年至2026年間採購八項台灣製造導彈系統及巡邏艦等軍備,卻仍採用“限制性招標”方式,將2400億元特別預算中的1830億元台灣內部廠商採購經費全數釋放給民進黨掌控的部門及“中科院”處置。⑩在招標過程中若無完善的防弊機制和有效的監督機制,勢必會變成弊案重重、疑雲叢生的地方。

  (四)對台灣地區公共社會福利改善產生排擠效應。

  兩“條例”特別預算的財源籌措途徑,並非以台灣地區經常性收入進行支取,而是前一年度歲計剩餘和發行公債的方式。就發行公債而言,本應以謹慎和嚴格的態度,遵循不得高於預算總額15%的規定,以維持財政平衡和健康狀態。但兩條例在以此類臨時性收入充當特別預算財源時,又以“立法”刻意排除年度債務比例上限的約束,僅規定在期間範圍內遵循債務比例上限不超過15%。但如何保持長周期內債務比例的平衡,避免出現年度債務畸高問題,似乎並無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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