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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的相關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0-10-04 11:06:54  


 
       (二)建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具體作為

  事實上,我“國防部”過去已有“建立軍事互信機制”政策綱領,而冷戰時期歐洲安全合作會議在信心建立措施(CBMs)方面的實踐經驗,雖然時空環境不同,但仍有參考之處。所謂的信心建立,不外乎包括宣示性、透明化、溝通性,以及驗證性等措施,應用於兩岸方面,就近程、中程,以及遠程等而言,各階段的目標可包括:

  1.近程階段

  此階段的目的在於增進雙方瞭解,積累善意與互信,以便為下一階段的工作累積基礎。重點包括:(1)各自採取的宣示性措施,形塑良性互動的氣氛;(2)推動兩岸研究機構與學界的各項交流;(3)設置台海安全對話機制,在初始階段,參與人員可由政府與民間智庫專業人員先行,再逐步納入雙方現役軍事人員。

  2.中程階段:

  此階段目標在於落實共識與樹立規範,主要工作是針對相關議題進行磋商,在雙方凝聚共識後,期能簽訂相關之協定、文件、準則、宣言或備忘錄,使其具備拘束力。重點可涵蓋:(1)海上人道救援事宜;(2)共同打擊海上犯罪,建立海事安全合作與協調機制;(3)設立兩岸政軍熱線;(4)就海峽機艦海峽行為準則的內容達成共識,以衝突預防為主軸,防止雙方因誤判所釀成的軍事衝突;(5)建立緊急安全程序,以衝突管理與危機管理為核心概念,建構侵入對方海、空域與發生誤擊或擦撞事件的標準處理程序,以避免因為偶發意外事件,導致情勢急遽升高甚至失控;(6)在台海中線附近特定區域內,劃設軍機禁航區或限航區或軍事緩衝區;(7)各自將特定地區非軍事化,例如設置和平特區;(8)撤除針對性武器系統之部署;(9)對於雙方採取之軍事互信措施進行查驗工作等。

  3.遠程階段:

  此階段的目標在於鞏固既有協商成果,確保台海和平穩定。重點包括:(1)雙方簽署和平協議,解除敵對狀態,向國際宣告兩岸新時代的來臨;(2)進一步擴大與深化兩岸既有的安全合作關係,建構台海長期穩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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