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頭條新聞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上海學者:承認台灣“治權”有利有弊

http://www.CRNTT.com   2014-05-24 00:16:03  


未來兩岸可用“共享”思路處理台灣治權問題。
  中評社香港5月24日電/上海市公共關係研究院研究員李秘副院長在《中國評論》月刊5月號發表專文《台灣“治權”問題論析》,作者認為“在兩岸關係進入和平發展期後,兩岸在涉及台灣公權力的問題上已經有了一些新做法:大陸認可或者是放寬台灣當局的治權行使,但是這個認可並非簡單地是大陸讓步、台灣獲利,而是由兩岸共享和雙贏。這是一個全新的思路。未來兩岸可以進一步用“共享”的思路來處理台灣治權問題,一方面讓台灣獲得更多的治權活動空間,同時也擴大大陸對台灣治權的影響力,維護和強化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未來雙方可以進一步豐富“兩岸共享”的實踐經驗,建立相應的制度規範。對此兩岸可以進一步共同探索”。文章內容如下:

  隨著兩岸關係的深入發展,兩岸公權力的行使問題日益突出。特別是今年2月11日,國台辦主任張志軍與台灣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在南京舉行了正式會談並互稱官銜。標誌著兩岸在“兩會”機制之外,形成了一個官方互動的新機制。那麼大陸應如何對待台灣的公權力部門?大陸能否承認台灣的“治權”?這是今天兩岸關係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台灣“治權”問題的性質

  在1949年以前,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所以當1945年台灣回歸祖國之後,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擁有無可爭議的管轄權。但是1949年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中華民國政府”不再是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其管轄台灣的合法性不足。但是兩岸尚未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的政府繼承尚未完成,台灣當局在台澎金馬地區仍行使事實上的管轄權。

  台灣當局的這種狀態與民法上的“佔有”很相近。佔有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基於物權(包括所有權以及其他各種物權)的合法佔有;另一種僅僅是事實上的控制,而非一種權利。從1945年到1949年這段時期,國民政府對台灣的“佔有”是“合法佔有”。但是以1949年為界,台灣當局對台灣的“佔有”在性質上發生根本變化,不再是“合法佔有”,而是事實佔有。

  1990年以後,台灣廢除《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承認大陸是一個政治實體,隨後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政府機構。有人據此認為,目前台灣已實現民主選舉,按照主權在民的原則,台灣當局既然得到選民的授權,自然就是合法政府,擁有完全的管轄權。但這一說法混淆了“人民”和“住民”這兩個不同的概念。中國一個完整的主權國家,她的“人民”是包括台灣人民和大陸人民在內的全體中國人。台灣的選民只是居住在台灣的“住民”而不是主權意義上的“人民”。主權在民,並不是主權在“住民”。台灣當局只得到2300萬台灣人民(他們是中國人民的一部分)的授權,而並沒有全體中國人民中的授權。從這個意義上講,台灣當局只有部分地合法性而沒有完整的合法性。

  但是台灣非常希望大陸承認兩岸是“兩個對等政治實體”,承認台灣當局為合法政府。為此他們提出了“治權”論述。在最初的意義上,治權就是政府權力。如果從這個意義上講,治權既可以指地方政府的權力,也可以指中央政府的權力。台灣的治權論述絕不是要求大陸承認台灣作為地方政府所擁有的治權,也並非要求大陸承認台灣當局對於台澎金馬的事實管轄。如果是第一種,大陸是很願意承認的;如果是第二種,大陸實際上也已經滿足了它。因為過去六十多年來,大陸在事實上接受了台灣當局的存在。台灣的治權論述是為了要凸顯台灣存在一個並不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且與大陸平起平坐的合法政府,它擁有完整的治權。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