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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全球價值鏈分工 兩岸經貿如何共贏

http://www.CRNTT.com   2014-06-07 00:32:16  


 
  再考察兩岸,ECFA的組織架構不是“歐盟式”政治機構,在兩岸關係框架,事實上沒有“兩岸超國家機構”,當然不可能以“兩岸超國家機構”來代表大陸與台灣,在國際上進行經貿談判,以及簽署協議,而且兩岸是兩個關稅區,兩岸整體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就不可能。因此,兩岸共同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方式,排除“歐盟方式”。

  但兩岸在以往有共同參加國際經貿組織的成功例子,1991年,中國與亞太經合組織(APEC)簽署諒解備忘錄(MOU),明確台灣的地位是“地區經濟體”,以“中國台灣”的名稱加入APEC,台灣當局與當年主辦國韓國簽署諒解備忘錄(MOU),台灣作出三項承諾,一是同意用“中國台北”的名義加入APEC,而不用“中華民國”的名義,二是台灣同意參加部長級會議的代表是“經濟部”負責官員,三是台灣“外交部”參與會議的代表以資深官員(司長)為主。按照這個慣例,台灣與會的代表是“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或“經濟部長”。根據APEC諒解備忘錄,大陸以主權國家、台灣以經濟體加入APEC。

  2001年12月11日,按照《WTO協議》第12條的規定,中國以主權國家的身份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WTO第143個正式成員,2002年1月1日,依據《WTO協議》第12條的規定,台灣以“單獨關稅區”的身份成為WTO第144個成員。在WTO體制中,單獨關稅區可以是隸屬於一個主權國家的區域性實體。

  兩岸早已成為APEC、WTO的成員方,而兩岸政治關係的現狀,仍然是兩岸“一中框架”、政治關係未明確、國家尚未統一,這就表明兩岸曾經簽署的諒解備忘錄(MOU),以及台灣在區域、國際經貿組織擁有的席位,並不意味著台灣的政治地位被決定,也不意味著正式的兩岸政治性協商談判進程被啟動,但兩岸能成功簽署諒解備忘錄(MOU),代表兩岸的政治互信前進了一步。

  施以“政治互信”的推力,就能夠解決經貿議題的矛盾分歧,因此,筆者主張由兩岸的商務、經濟部門建立“經濟性事務”的溝通協商平台,借鑒APEC、WTO模式,簽署“有關兩岸共同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諒解備忘錄(MOU),兩岸相互包容,務實地處理共同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議題,在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形勢下,保障兩岸經貿的整體利益。

     兩岸經貿關係最適合的定位以及實現經貿利益最大化的途徑

  關於兩岸經貿關係適合的定位,直到目前,ECFA相當於大陸給予台灣“優惠貿易安排”地位。兩岸經貿關係的基礎是全球價值鏈分工,兩岸經貿關係日益緊密,而歐盟的經濟一體化,產業內分工是“共同市場”得以運作的基礎,因此,深化兩岸經貿關係的路徑必然區別於歐盟。而且,“共同市場”是發達工業社會處在“深化階段”,還沒有進入到“去工業化”階段,各國最大的經濟利益,就通過高級一體化形式來實現。兩岸經貿關係是“經濟全球化”的結果在兩岸的體現,因此,對於兩岸經貿關係的基礎與內涵而言,“兩岸共同市場”是不適用“經濟全球化”時代的舊理論,所以,兩岸經貿關係的後續發展,要摒棄“兩岸共同市場”的道路。另一方面,保持ECFA“優惠貿易安排”定位,有助於提升台灣產品在大陸市場的競爭力,台灣產品在大陸市場份額攸關台灣的經濟利益,而大陸因為處在兩岸產業價值鏈上,也獲得“分工利益”,雖然兩岸獲利不對等,但符合“民族利益”。尤其大陸必須注意,ECFA的“優惠貿易安排”定位,會支持、推動台灣逐步加深與大陸的政治關係,大陸會獲得長遠的政治上的回報。

  全球價值鏈分工的被支配方,其價值的實現有四種典型形式,(1)出口加工,就是將進口的中間產品、零部件通過加工、組裝,裝配成簡單的製成品再出口;(2)原始設備生產,又稱為貼牌生產(OEM),委託方——跨國公司擁有自己的品牌或技術或者擁有自己的市場,被委託方——發展中國家的製造業則具有規模生產和低成本的優勢;(3)原始設計製造(ODM),ODM是高於OEM的代工形式,代工企業除了承擔加工製造活動外,還參與深度加工組裝和產品設計等活動,ODM和OEM企業同樣在國際分工格局處在被支配地位;(4)原始商標製造(OBM),是指企業利用自有品牌參加跨國公司的全球採購或者組織全球生產,OBM的製造企業不僅進行深度加工組裝和產品設計活動,而且擁有並深度開拓自己的品牌。代工企業如果成為OBM,會終止與原發包者之間的契約關係,代工者獨立出來,自己成為發包者,建立自己的全球價值鏈分工體系,OBM企業是經過價值鏈節點的提升,成為同等的品牌價值的國際性集團,一個國家大量的OBM企業的崛起,象徵著民族工業的強大,而國家在全球價值鏈分工格局的地位就獲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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