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頭條新聞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中評智庫:港獨魔咒與戴耀廷難題

http://www.CRNTT.com   2018-07-09 00:20:06  


 
  這就造成了香港法治的“戴耀廷難題”,一種有著顯著社會危害性並觸及基本法憲制秩序的法律問責難題。然而,即便沒有23條立法,是否香港現有法制對戴耀廷相關行為就完全無法追責呢?是否香港法官就完全沒有解釋空間來形成關於“煽動罪”的判例法,從而對類似港獨言行加以本地法律規制呢?以及更進一步,中央對破壞“一國兩制”的港獨行為是否就完全沒有合法的行動理由與空間呢?我覺得這些問題並非不可以在法理與法治實踐上做切實而負責任的考慮,同時香港普通法也需要適度發展出兼顧國家利益及維護基本法整體秩序的法理學,而不是一任其權利本位保護邏輯而罔顧作為中國基本法秩序一部分的規範性定位。本文擬從港獨的演變、港獨的行動化及基本法對港獨的規制路徑三個層面探討香港法治如何回應這一“戴耀廷難題”。

  二、港獨的前世今生:來源與發展

  曾有人戲稱甚至抱怨前任特首梁振英先生是“港獨之父”,因其強硬立場製造太多對立面及惡化香港政治生態,今天看來這種指責是沒有任何根據的。但對於“港獨”,確實長期不受重視,認為僅僅處於一般的學術自由或言論自由範疇,或者是受到本土主義的寬泛掩護。“港獨”至今仍然受到所謂學術自由或言論自由的寬泛道德保護甚至法律保護。2015年初,梁振英先生在施政報告中明確批評港獨刊物《香港民族論》,算是正式揭開了這個面目模糊之物的本相。“港獨”以“言論”形態,托庇於“本土”土壤,有時確實難以一眼看穿,但隨著香港的本土分離主義運動愈演愈烈,尤其是2016年初的旺角暴亂及2016年秋的立法會選舉與辱國宣誓風波,使得既往的模糊性與曖昧性被掃清,“反港獨”成為基本法秩序面對的現實性任務。

   “港獨”從“暗獨”走向“明獨”,以及在香港特定之政治文化氛圍中,“明”與“暗”之間本就缺乏足夠清晰的規範邊界,因此對“港獨”的估計就不能僅僅從直接喊出赤裸裸口號及做出相應行動的人數來判斷,而需要綜合權衡及防患於未然,所謂“風起於青萍之末”。回歸之初,“港獨”未能獨樹旗幟,受到基本法體制及當時民主運動主流之“民主回歸論”的雙重節制。但“港獨”並非完全沒有政治意識或淵源,而是暗藏於保育運動之中,以及在“民主回歸論”寬泛譜系中充當激進一翼,對“民主回歸論”展開理論和路線上的批判性鬥爭,一旦前者失勢,“港獨”必然走向前台。從陳雲的“香港城邦論”,到戴耀廷的“公民抗命論”,再到聲勢浩大的佔中運動及後佔中的本土分離運動,“港獨”從潛伏狀態轉入地上鬥爭並在反對派內部逐步奪取話語權和領導權。這一過程正是香港保育運動政治化及民主運動激進化之合流的過程。

  從歷史淵源來看,香港在二戰之後即有“馬文輝自治運動”,這一運動有“港獨先聲”,也被港獨勢力藉重為其重要來源。“六七暴動”之後,香港社會本土意識與本土主義滋長,香港由長期的“難民社會”向“本土社會”轉型,港英的“行政吸納政治”式柔性威權統治利用了香港本土社會的成長契機,牢固培養和塑造了香港本土社會的精英價值觀,結構性挫傷了香港愛國愛港力量的政治成長。1980年代初,中英香港問題回歸談判期間,英國人明確考慮過以“新加坡模式”處理香港問題的可能性,而部分香港精英亦有回應行動,儘管在中國主權立場上未能得逞,但卻給香港社會一個過分的政治念想,認為“獨立”也是選項,回不到“殖民”就走向“獨立”。1984年開始的代議制民主改革及1989事件之後香港民主運動的政黨化與綱領化,為香港的“泛民主派”長期抗爭打下了基礎。1997年香港回歸,香港民主黨提出“不撤退,不倒退”,堅持民主抗爭,但並未直接涉及港獨。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