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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不合時宜的陸配限制理應鬆綁

http://www.CRNTT.com   2008-10-08 10:18:52  


  中評社香港10月8日訊/臺灣《工商時報》發表社論,認爲“不合時宜的陸配限制理應鬆綁”:

  長期以來,我們的法律對於大陸配偶在台工作,給予遠較其他國籍配偶更為嚴苛的限制條件。具體來講,就是要滿六年才有工作權。這樣一個明顯不合情也不合理的歧視性規定,最近總算有鬆綁的跡象,“行政院勞委會”於日前完成評估報告,有意放寬大陸配偶來台依親期的工作限制,而“陸委會”也正面回應,表示已著手修法準備,分別與“內政部”、“勞委會”研商中。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就業服務法”等相關規定,大陸配偶想要取得台灣身分證以及在台灣工作,首先需先經歷兩年的“團聚期”,即陸配可申請來台生活,但每次停留不得逾六個月,且這段期間內禁止在台工作。 

  其次在結婚滿兩年或已生產子女者,則可申請在台依親居留。不過,在這為期四年的所謂“依親期”內,只有符合規定的八種對象,才能申請工作許可。換言之,在正常狀況下,和台灣人結婚的大陸配偶,在前六年的考驗期內,基本上是不容許在台工作的,至於陸配要正式入籍取得身分證,則必須要再等兩年,也就是要歷經長達八年的等待,才可能被接納,享有與一般人無異的國民待遇。 

  檢視這麼一個繁複甚至苛刻的法條規定,雖然當初立法的目的是為了防堵出現“假結婚、真工作”的情況。但是姑不論現在的政府名義上仍視對岸的人民為“中華民國”大陸地區的居民,因此對“一國兩區”下的另一區居民予以這麼嚴苛的限制,顯然是大有商榷餘地。當然也別拿美國為例,無條件給予與美國公民結婚的外籍配偶立即的居留身分與工作權。單是與台灣對待來自東南亞國家外籍配偶的工作權的規定相比,陸配的地位、待遇已明顯落居下風。而如果撇開不同“國家”的不同法律規範,單是站在兩岸同為WTO會員國,台灣配偶在大陸的工作權並未受到限制,反而是陸配在台未能享有對等的國民待遇,台灣現行法律規定的合宜性的確是要受到更大的質疑。 

  儘管如此,我們還是可以合理解釋現行法規之所以有此歧視性的規定,乃是源於立法之際的時空情境。的確,在兩岸條例訂定之初,兩岸的基本情勢是我方經濟發達、社會富饒,相對於大陸改革開放未久,台灣對於大陸人民可以說是產生了致命的吸引力。不少大陸人就是想方設法要到金錢淹腳目的台灣淘金,包括志願充當漁工,包括偷渡來台非法打工,當然也包括經由合法的婚姻管道來台。因此,在開放之初,“假結婚,真工作”的情形的確是存在的。政府主管立法規範,在那種時空情境下,也不能說錯。 

  問題出在兩岸經過逾二十年的交流互動,兩岸情勢基本上已經出現此消彼長的現象。一方面,陸配“假結婚,真工作”的情形在主管機關執行面談機制後一定程度已經過濾防堵假結婚案件的滲入,另方面實務上由於大陸近年來經濟發展快速,工作機會大增,需要經由假結婚手段來台灣找工作的誘因相對降低。而在這種情勢消長下,繼續堅持這種對陸配歧視性的規定,就會被質疑規定的本質與背後蘊含了對大陸人民根本性的歧視了。 

  當然,還是有人會擔心,一旦將陸配來台工作的六年條款鬆綁,等於讓本已緊張的台灣就業市場形勢更為吃緊,會不會因而搶走在地人的就業機會。這樣的顧慮當然不能說杞人憂天,但是看問題還是應回歸基本面,如果認定現行歧視性的規定既不合情、合理與合時宜,則怎麼能坐視這種有爭議性的法令持績存在?更何況,放寬陸配的工作限制,直接有助於改善陸配家庭的經濟情況,長遠來看在台灣老年化社會加劇的規實下,陸配又何嘗不可扮演填補人力空缺的生力軍。至少這些陸配,身為台灣之子的母親,對這塊土地的認同、融和自然勝過外勞、外配。善良的台灣人為什麼要如此的拒大陸配偶於千里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