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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憲政主義在台灣與香港的實踐

http://www.CRNTT.com   2012-02-26 08:50:17  


陳弘毅,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前院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中評社北京2月26日訊/南方網日前登載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前院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的文章“憲政主義在台灣與香港的實踐”,內容如下:

  憲政主義是一種規範性思想,它的規範的內容就是人類社會應該怎樣去組織國家和政治生活。憲政主義的精髓是用憲法和法律來規範政府的產生、更替以及權力的行使,以此防止人權受到政權的侵害,確保政權的行使符合人們的利益。憲政主義不只是一個很偉大的,但是很遙遠的理想。因為在現代世界我們可以看到不少國家和地區,已經成功地把憲政主義付諸實踐。相對於非憲政主義的國家來說,憲政可以說是一種道德上的善。從非憲政主義到憲政主義的過渡,是人類文明的表現。 

  憲政主義可以分為八個層次。第一就是法治原則,就是政府的行為要受到某些基本法律的限制;第二就是憲法的淩駕性,就是憲法要高於一般的法律,修改憲法會比修改一般的法律嚴謹,憲法要規定政府的組織形態;第三法律一定要符合某些標準,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就是在法律上人人平等,法律要清晰明確,法律制定以後一定要公開公布,要有不追溯以往的原則,法律應該有穩定性,並且公正無私;第四三權分立司法獨立,這個也是憲政主義的一個元素;第五保障人權;第六司法審查的制度,包括違憲審查,法律是否違反憲法;第七就是民主,就是某些重要的政府職位,必須由民選產生;第八就是要更完備的民主法治體制,總統應該利用普選來產生。把憲政主義分為八個方面,就可以更好地去分析評價是否符合憲政主義的要求、標準。 

  為了到達憲政主義的目標,憲政主義採用的方法主要是兩種,第一,法律上的設置,第二政治體制上的設置,兩種方法同時使用就產生了現代的憲政主義政體。法律上的設置主要是根據法治原則,包括司法獨立原則來進行,政治體制上的設置主要包括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原則來設置。同時使用這兩種設置就可以確保人權得到尊重、保障。這就是憲政主義的基本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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