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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兩會專訪:田飛龍論一國兩制

2018-03-23 00:19:02
2月3日,“國家所需 香港所長——共拓一帶一路策略機遇”論壇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中評社 李娜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中評社圖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中評社 海涵攝)
2017年7月9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參觀已付運到港的高鐵列車。
  中評社香港3月23日電(記者 李娜 助理記者 海涵)3月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開幕會上,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過去五年,港澳台工作取得新進展。“一國兩制”實踐不斷豐富和發展,憲法和基本法權威在港澳進一步彰顯,2018年要繼續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日前接受中評社記者專訪,就“一國兩制”和基本法、香港司法環境、以及在新時代下香港如何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等議題進行深入分析解讀。

  田飛龍表示,香港回歸後由於一系列內外部因素致使政治對抗與社會撕裂問題嚴重,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在實施初期,比較偏重“兩制”,疏於“一國”。這種不敢把“一國”和融合講清楚的放任式治理取向,使得“中央管治權”在香港社會出現缺位和虛化,從而使得香港社會對國家政策、基本法等問題的理解和認同存在較大缺陷和不足。

  十九大報告宣告中國社會走進新時代,一個國家發展的新時代,也是中國主推新全球化及全球治理的新時代。田飛龍認為目前“一國兩制”已經發展到“有序融合”的新階段,而香港社會要跟上國家發展節奏,必須要利用好“一帶一路”和粵港澳大灣區這兩個與香港緊密相關的國家發展戰略,努力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實現“二次飛躍”。

  此外,田飛龍還就香港司法環境、民主發展、“一地兩檢”、聯席會議制度等議題作出分析解讀。

  以下是專訪全文:

  當務之急是將撕裂的香港拉回“一國兩制”的軌道

  中評社問: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上任後,表示首要的任務是彌合香港社會的撕裂問題。您覺得造成香港社會撕裂的原因有哪些?林鄭施政7個多月來,這種情況是否得到緩和?

  田飛龍:香港社會在梁振英特首任內的五年,主軸是政改。香港社會圍繞政改,尤其是香港的“反對派”與特區政府和中央之間展開了香港回歸以來最錯綜複雜的政治鬥爭。這場政治鬥爭的主要因素來自於港英殖民時期一系列相關的政治社會安排,以及回歸之後外部勢力對香港政治的持續干預,還有香港民主派本身在參政過程中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走向,尤其是“反對派”追求的“一國兩制”下完全自治的政治努力的集中化和總表達。所以說這是撕裂的五年,也是“一國兩制”接受重大政治和制度考驗的五年。

  這五年留下來的一個基本撕裂格局,在新特首林鄭月娥的競選綱領和履職之後的施政方針里是一個重要的政治負資產。因此如何通過多方面的努力來進行香港社會的重建和團結,如何將分裂、分化的人心重新拉回到“一國兩制”的軌道當中來是當務之急。尋求有原則的政治和解,修補社會裂痕,尤其是撫慰和培育青年人對香港以及國家的信心和認同,團結帶領香港各階層去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是新特首的主要任務。從“林鄭新政”這一段時期來看,撕裂情勢有所緩和,法治與社會團結得到一定程度的鞏固,但仍然存在很大的進取空間。

  內外因使香港問題複雜化、深刻化

  田飛龍:至於香港撕裂的主要原因,一是香港社會本身有著深刻的複雜性。香港社會可以看作整個20世紀中國大陸主體歷史的“反歷史”,其人口、歷史、地緣、制度的多重複雜性叠加在一起,使得回歸之後,儘管經過20年的治理和整頓,人心的回歸、教育與法治及一般公共文化仍然不能夠比較融洽地符合“一國兩制”設計的初衷和初心。香港的“反對派”與特區政府和國家之間始終存在著心理和精神上的深層隔膜。這是香港社會的複雜性和撕裂取向不斷現實化、不斷深刻化的主要內因。

  二是香港作為國際政治的博弈平台,始終是中國和英美等主要政治勢力和干預勢力進行博弈的戰場。在很多議題上,表面上是香港本地議員、頭面人物,甚至學者在推動,實際上其背後有著各自的代理勢力,構成了一種“代理人模式”,這就加深了香港政治的國際政治維度和複雜性。西方勢力的持續干預以及發酵,通過香港這樣一個“戰略機器”來牽制中國的崛起,這是香港社會撕裂的外部原因。

  三是“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在實施初期,也就是1997年回歸之後至今的20年里,較為偏重“兩制”,而不是特別聚焦和重視“一國”的內涵,這使得中央的管治,國家的權威和權力在特區管治中有意無意被忽略了。香港社會按照殖民時代的一種慣性,延續舊有的生活方式、價值觀和制度模式。而這樣一種延續,到底是“一國兩制”內部合理的延續,還是超出合理邊界、放任的延續,與中央管治以及“一國兩制”在香港這個特定區域內的實施重點和“兩制”關係失衡有關係。“一國兩制”在被認識和實踐的過程中產生了一定的誤解、誤判和誤導,存在一定的政策失誤。

  “一國兩制”在香港會不斷走向成熟

  田飛龍:林鄭月娥是一個非常資深的香港政務官,並且是香港本土出生的精英。她從香港大學畢業之後,就加入當時的港英政府,後來留任在特區政府當中一直走到女特首這個最高的位置。她對香港社會、對香港政治問題的複雜性深有體察,對她來說,治理這樣一個分裂、分化日益嚴重的香港,成為其施政的主題之一,她尋求和解的意願非常強。林鄭的政治設計中給予青年的空間和關注非常強,同時她對於香港在國家“一帶一路”倡議這一新的經濟周期里機遇的把握也有深刻的認識,比如2月3日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的“一帶一路”策略論壇中,林鄭就帶領特區政府更加主動地去思考和融入國家的發展大局。

  在林鄭上任後的七個多月里,香港的和解和融入並不是特別順利。香港社會仍然存在著激進的本土“分離”勢力和“港獨”勢力,從去年9月份香港中文大學的“民主牆”上的“港獨”海報,到後來香港浸會大學的普通話事件等都表明了香港社會對於“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與時俱進發展的不適應。林鄭七個多月以來的一系列政策以及國家對香港失序的一種調整過程當中,一些結構性的問題、關鍵的制度性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應該說,“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還需要繼續接受考驗,同時也會不斷地走向成熟。

  香港司法在特區自治中最接近於完全自治

  中評社問:去年“七警案”、“佔中案”、香港立法會四議員被褫奪資格等案件的審判結果,均受到外界或本土派不同程度的質疑聲,您怎麼評價香港目前的司法環境?

  田飛龍:香港司法是香港高度自治權的基本組成部分之一。根據基本法,香港實行司法獨立,並且香港還有任何西方國家的地方單位所沒有的特別自治權即終審權,這使得香港在回歸之後能夠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來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普通法。而且基本法允許香港司法系統繼續延聘外籍法官,以及適用普通法適用地區的系列判例。所以1997年回歸對香港的司法和法治而言,變動最小。這種較小的變動使得香港的法治能夠得到西方主導的國際社會的信任,因為香港與他們在制度和判決上保持一致,同時這對於1997之後維護香港的國際地位,尤其是國際金融中心及仲裁中心地位,以及對香港自由度的評價,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

  但是這樣一種最大化容留舊有制度的做法帶來的後果和代價就是香港的法治始終難以融入“一國兩制”所預期的一個整體性的中國法律體系當中。基本法中所規定的中央管治權,包括人大釋法和決定權力很難正常地讓香港法律界心服口服的接受,也造成了兩制之間的法理和憲制秩序上的實質性分離。這種分離在一定意義上也嵌入了香港愈演愈烈的本土主義政治中,使得香港司法一度成為香港自治的三種權力當中最接近於完全自治的一個分支。也因此,香港反對派對香港司法可能發生的任何意義上的“國家化”取向與調整也是最為敏感的。比如對“一地兩檢”決定,香港法律界中的反對派始終無法在整體的國家法律體系中加以思考和理解,而以“最大倒退”之斷語充分暴露其法理之局限與不專業。

  隨著基本法按照普通法的方式實施,以及香港司法獨立的特殊憲制性地位的安排,對於香港的法院尤其終審法院而言,除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人大釋法和決定對其進行適當監督和指引之外,它不受任何權力的牽制。即便是在三權分立的體制之下,不受任何約束的權力,也必然會導致腐敗,必然會導致憲制秩序的失衡。因此,這對香港司法來說並不是一個特別好的制度安排。由此觀之,香港的司法環境既有延續舊的制度、與國際保持一致的先進的一面,也有融入國家法治、包括幫助香港社會尤其是香港人樹立正確的國家觀和法治觀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人大釋法有效扭轉香港司法對基本法的偏頗理解

  田飛龍:在你提問中提及的案件中,香港法院都保持著其專業素養和法律的權威性,這也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和其保持繁榮穩定的基礎性因素。但同時如果沒有人大釋法和決定相應的監督和指引,我個人很懷疑香港司法是否能夠全面準確地理解“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並且做出一個導向正確的判決。在這方面確實存在著香港司法被適當規訓和融入國家法律體系的問題。尤其是涉及到立法會議員違法宣誓的問題,該如何解釋基本法第104條中的宣誓條款,怎樣才能構成一個合法、合格的宣誓,使得公職人員既效忠特區又效忠基本法,而香港的宣誓及聲明條例及條款如何具體符合基本法等涉及法律解釋的問題,也涉及到政治忠誠、一國的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的問題。

  處理這些問題上,香港法院自身的理解和把握可能有偏頗和不準確,這對於香港的憲制秩序,以及“一國兩制”的全面準確實施影響重大。基於種種評估,出現了2016年11月初人大的第五次釋法,這種釋法有效地扭轉了香港“反對派”和法律界對於基本法的偏頗理解,實際上也推動了香港地方司法融入國家法治大局、融入全面依法治國的完整體系的實質性制度進程。

  香港司法應在兩制之間重新勘定新的平衡點

  田飛龍:香港司法環境應該在國際性和國家性之間重新尋找一種真正契合“一國兩制”的法律和制度的平衡。香港法律界所塑造的,我稱之為“普通法自由主義的基本法法理學”,正在與白皮書所代表的“國家實證主義的基本法法理學”進行越來越密切的交融和溝通,包括在“一地兩檢”問題上的爭議,以及隨著爭議所凝聚成的交叉共識正在成為“一國兩制”新的法理學基礎。這種衝突和融合是兩制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會出現的,香港司法也不能獨善其身。當然香港司法有它本身的堅強個性,香港法律界也有作為香港社會精英和代言人的責任承擔和角色帶入,所以對於來自國家權威和國家法體系的整合和規訓,他們不容易在心理上簡單接受,而是會從法理、技術甚至是政治的層面進行反覆博弈,重新勘定一個雙方之間新的平衡的點。

  比如“一地兩檢”問題,兩制之間重新勘定權力邊界的意識和實際博弈表現得非常突出,當然這也是香港司法再造或者是香港新憲制秩序的生成,使它適合於依法治港和“有序融合”的新時代。只是它會在不同的議題上表現出不同的面向和強度,但總體來說,香港司法不會再像回歸初期放任自流、孤芳自賞,它必須要在香港總體上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條件之下嵌入、整合入國家法治發展的大局,融入全面依法治國的體系當中。

  香港司法環境的走向,要在國際性和國家性之間再平衡的意義上進行深入的研究。當然也不能使香港法治完全融入“一制化”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畢竟“一國兩制”保障了香港生活方式和制度模式相對自治的性質,以及“一國兩制”對國家現代化與國際化仍然具有顯著的制度杠杆作用,是一項必須堅持的長期憲制方略。因此如何保持其與和西方的大體一致性,又使其符合一國主權的發展利益要求,也能夠服務於保障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這些高妙的制度張力非常考驗新時代執政者、特區政府以及香港法官的政治智慧和職業技藝。香港司法發展還值得繼續深入觀察和研究,是“一國兩制”的絕佳風向標。


  “一地兩檢”打破“反對派”完全自治的迷思

  中評社問:1月11日在特區立法會問答會,林鄭表示今年要落實“一地兩檢”安排和在香港實施國歌法的條例草案,有關草案內容已經正式刊憲並將在在立法會舉行首讀,目前“一地兩檢”三步走也正式啟動,但港區泛民人士一直聲稱其違反《基本法》,是在破壞“一國兩制”,您覺得“一地兩檢”戳到了“反對派”的什麼痛點?您怎麼看“一地兩檢”引起的法律爭議?

  田飛龍:“一地兩檢”是“一國兩制”在基本法實施過程中的新的事物。基本法制定的1990年代前後,未曾想到內地的經濟發展,尤其是內地的鐵路發展會如此快速,而且達到了世界領先的水平,更沒想到中國會經由高鐵、互聯網、新興技術的應用而成為地區乃至世界經濟全球化方案的主要供給者,成為具有世界經濟主場效應的負責任大國。這完全是中國與世界關係的宏觀變化所帶來的。

  “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應該如何應對這樣的一種宏觀變化呢?面對“一地兩檢”所包含的將香港納入一個國家所主導的高鐵經濟圈、高鐵經濟秩序體系的法治要求,香港法律界的考慮是“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沒有為“一地兩檢”提供法理的基礎,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也沒有提供新的基礎。這表面上是一個法律理由,實際上是一種政治上的反對,因為“一地兩檢”直接破壞了香港“反對派”精英所設想的一種完全自治的政治議程。這種完全自治是由他們自以為是認定的香港終審權和司法獨立,加上香港的雙普選所共同構成的兩制高度分離於一國的體系。鄧小平設計“一國兩制”時最反對的就是這種“完全自治”。

  香港“反對派”所渴望的香港的理想自治狀態是雙普選盡快實現,而人大釋法和決定盡量少介入香港的司法運作,使得香港的司法權完全掌握於“反對派”精英占主導的香港法律界手中。但“一地兩檢”實際上打破了這種完全自治狀態的迷思,使得高度自治與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更加緊密地連接起來,而且明確提出融入發展的主題,同時也開始回溯“一國兩制”的初衷初心,來重新規劃中國在新的發展條件之下與香港的關係,以及香港所應承擔的地位和角色。這種新發展完全打亂了“反對派”所設想的香港在“一國兩制”之下逐步走向完全自治的一種政治想象,這是他們最大的痛點。

  “一地兩檢”符合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的初衷

  田飛龍:“反動派”所調用的一些基本語言,比如自閹說、割地說、最大倒退說之類的說法,實際上把香港想象成一個似乎是獨立於國家領土之外的地方,似乎在表達香港的土地與國家沒有任何關係。實際上根據基本法,香港實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只是基本法通過專門條款授權特區政府自主地管理土地,而且土地收益不上交中央財政。這其實是國家對香港的一種特別的授權,並不表明香港的土地性質就發生了變化。

  香港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特區政府可以基於高度自治,對土地的使用用途以一種有利於香港發展也有利於國家的方式作出靈活安排,比如“一地兩檢”內地口岸區的設置安排。其實“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的初衷是允許這一安排的,儘管基本法因為年代相隔的原因沒有為“一地兩檢”提供直接的某一具體條文的許可。“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原則,以及人大常委會作出的合法性確認,其實為“一地兩檢”提供了非常扎實的憲制合法性的基礎。這個基礎就是要求香港的法律界以及香港社會去承認人大在基本法上的決定權,這種決定權本身就包含解釋和發展基本法的憲制意涵。

  “反對派”的設想與時代精神格格不入

  “反對派”所設想的通過司法複核來挑戰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也挑戰本地立法會的草案,這樣的想象基本上無法實現。因為特區的法院經過回歸以來人大釋法多次規訓和監督指引,對中央的權力和權威在法理上及在憲制性程序上也表現出高度的認可和尊重,並且“一地兩檢”本身是惠及香港各階層的一個民生工程,它與“佔中”、普選不同。

  因此這次香港的“反對派”,無論在法理上還是民意、民生意義上,都站在一個不利的位置。之所以不得不站在這個不利的位置,還是因為其內心中默默追求完全自治。但在依法治港和有序融合的新時代,這種想法與時代精神格格不入,是邊緣化的,也反映出香港回歸以來,“反對派”精英整體在意識形態上及對“一國兩制”的準確理解上,並沒有真正跟上中央的期待,沒有真正對“一國兩制”的初衷、初心有深入的理解,對國家的認識和認同問題一直沒有很好解決。這些問題會比較長時段地影響香港“反對派”對“一國兩制”發展前景的判斷。包括“一地兩檢”在內的一些問題,本來只是“一國兩制”順理成章的一個發展,他們卻理解為是回歸以來最大的“倒退”,這種倒退認知反映出他們對事物判斷的思路和視角沒有“進步”,其實是他們本身對時代精神和國家發展不認同的體現。

  中央管治權的缺位和虛化使得香港社會對基本法存在誤解

  中評社問:2017年中央領導人在多個公開場合重申“全面管治權”,這在特區也引起了廣泛議論,中央在香港回歸20年之際強調“全面管治權”的問題,這其中有什麼深意?您認為“一國兩制”下的中央“全面管治權”應如何開展和落實?

  田飛龍:“全面管治權”的概念應該是基本法實施過程中非常關鍵的法理糾偏。本來在“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秩序內部應該同時講“一國”與“兩制”,而且要講清楚“一國”和“兩制”不是平等地位,而是“兩制”從屬於“一國”,“兩制”來源於“一國”。如果沒有“一國”的政治決斷和立法授權,就不存在“兩制”,也不存在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所以“全面管治權”本身就內在於“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秩序和體系中,只是由於香港社會長期受“反對派”法律精英的影響,形成一種似乎基本法是香港社會的小憲法,是關於“兩制”保障和安排的唯一准據的假象。這不僅無視中國憲法,也無視基本法自身的完整性。他們認為基本法是關於高度自治法律的過分偏於地方主義的解釋和實施,嚴重妨礙了香港社會和香港居民對於基本法完整法理意涵的理解,於是對“全面管治權”便缺乏一個可接受的社會心理。

  與回歸後的一段時期里“反對派”拼命將基本法塑造成只保證“兩制 ”的自治法相比,中央對香港的管治也出現多講“兩制”少講“一國”,甚至不敢講“一國”、不敢講融合、不敢把法理講清、講透的放任式的治理取向,這導致一系列政策都存在著這樣的失誤,共同造成了基本法在香港實施過程中,“全面管治權”從權威到具體權力的缺位和虛化。這種缺位和虛化與香港繁榮穩定的發展要求和國家治理香港的需要之間變得日益不相適應。

  習近平主席從十八大主政以來的五年,實際上在進行這一層面的法理糾偏。我們從一些基本節點可以看到。2014年6月,國務院新聞辦的“一國兩制”白皮書中對“全面管治權”進行了比較系統、完整的論述,構成一個國家實證主義的基本法法理學的核心概念或者說元概念。這個概念提出後,在香港社會引起很大的反彈。它本來是“一國兩制”的題中應有之義,但是因為少講、不講或者講歪了,所以被重新提出正本清源的時候,大家反而覺得是一個陌生的事物,是一個外部硬生生插進來的事物,硬梆梆的很不適應,甚至有傷大雅及和氣,認為是中央改變初衷、“另起爐灶”的事物。這些反應表明“一國兩制”的一些深層次誤解並沒有得到消除,而中央在給出“全面準確理解”方面亦存在一定的歷史責任與政策配套責任。

  “全面管治權”是基本法的法理糾偏

  “全面管治權”經過回歸20周年中的張德江委員長在人民大會堂座談會上的講話,習近平主席在7月1日香港會展中心的講話,以及十九大報告反覆的確認澄清和條理化,已經成為中央處理香港事務的主要法理原則。基於此法理原則中央會進行一系列涉及到“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實施的調整,包括不斷完善與基本法實施有關的制度機制。所以“全面管治權”的提出,以及在制度和政策層面的落實,是中央進行的法理糾偏,與香港本地的“反對派”進行法理戰,以及調整中央對港工作“放任自流”的政策取向非常關鍵的“概念抓手”。

  在這個概念之下,可能國家所主導的基本法法理學骨架會開始逐漸形成,對香港社會的基本法法理的再教育會逐步深入深化,促使香港社會各階層,無論是“反對派”精英、普通民眾,還是青年世代都可以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完整意涵。

  “全面管治權”在香港會逐項制度化、程序化

  田飛龍:“全面管治權”是一個法定的管治權,是將中國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中央管治權加以法理重塑以及尋求制度化的表達。它不會超越憲法與基本法所規定的中央管治權的邊界,但是對於中央管治權,一定會逐項追求制度化、程序化,使之成為香港自治法律體系有機的組成部分。

  近些年我們也看到,中央的權力在涉港事務中逐步落實,人大的釋法和決定有越來越多的展現,而且越來越理直氣壯了,並且嚴格按照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辦事。儘管香港社會包括“反對派”多多少少感覺到有點不適應,但是也能夠逐漸接受,其原因是這本就是“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應該展現的東西。“全面管治權”通過中央權力依法行使,會讓香港社會看到它不是“洪水猛獸”,也沒有取消高度自治,而是更好地保障基本法上已經存在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也更好地保障香港的繁榮穩定與高度自治。這是中央憲制性責任的就位、到位,而不是越位、僭越。

  要從三個層面理解“有序推進民主”

  中評社問:習近平主席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有序推進民主”,您認為香港未來應該如何使民主回歸到習主席提到的這個“有序”的軌道上來?

  田飛龍:應該說“佔中落幕”和政改失敗後,香港“反對派”一下子失去了方向。他們主導的議程,按照民主回歸論的思路,就是尋求特首普選和立法會普選,作為他們立黨團結和社會抗爭的主要目標,甚至不惜為了這個目標發動違法的“佔中”。但是採用佔中這個方式並沒有凝聚起足夠的社會共識,也沒有爭取到中央的理解和信任去實現基本法內置的“雙普選”目標。雖然遭遇了政改進展的一個重大挫折,但是香港民主化普選本身並沒有結束,這只是暫時遇到了挫折,而停留在某個中間階段,處於並沒有完成、也沒有結束的狀態。我在《香港政改觀察》(香港商務印書館,2015)尾章中判斷“香港政改未完待續”,現在想來非常準確。

  根據中央的831決定,在一定的條件下,重啟政改是可能的。而且中央在若干重要場合也反覆重申,香港要有序地推進民主,中央的門是打開的,要看香港社會的表現,主要是看“反對派”的政治和解與忠誠化的表現。

  “有序推進民主”的這個“序”,可以從三個層面進行理解:

  第一個層面是法律層面。民主化普選作為地方自治的一個政治議題,必須要在國家主權利益兼容兼顧之下去安全地展開,而不是沒有任何約束和限制地展開。所以這個“序”是法律上必要的制度約束和程序要求,表現在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關於普選循序漸進的規定以及在人大831決定中有具體的安排。831決定是在“佔中”的威脅之下釋放中央最大可能善意的一個普選的憲制框架,應該說是中央在周全考慮了國家安全利益以及香港居民要求普選的民主訴求之間多重因素後作出的一個平衡性的決定,是實事求是的,是真正符合基本法要求的。

  第二個層面是政治秩序層面。中央掌握香港政制發展的主導權,這是一個顯著的憲制前提,也是政治事實。政改是否能夠重啟?如何能夠往前走?這需要香港社會,尤其是香港“反對派”自身進行反思和轉化變成“忠誠反對派”。也就是說可以和建制框架進行鬥爭,但不能把基本法這個桌子掀了,搞顛覆性的政治對抗。如果香港“反對派”不能走出政治和解的決定性一步,中央就不能夠信任香港社會普選之下的國家安全,我個人覺得很難重啟民主化向前走。

  第三個層面是香港社會的共識程度,或者說是民意的共識程度。普選要在香港社會各階層達到共識的情況下往前推進,普選可能會涉及到香港政治結構和生態的重大變遷,使得香港社會,比如工商階層與勞工大眾階層之間的利益保護發生變化。應該在各階層均衡參與的情況下取得充分共識,才能夠向前走,所以它既要符合基本法和人大831決定的法律秩序,又要符合中央信任的政治支持,此外還要符合香港多數主流民意及各階層達成的均衡性共識。

  這三個層面的基本條件都成熟了,“有序推進民主”才能夠成為“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之下的一個理性議題和議程,才能夠獲得重新發展。

  
  “一國兩制”已經發展到有序融合的階段

  中評社問:十九大報告還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走進新時代,您認為在新時代發展中“一國兩制”在香港如何保持活力?

  田飛龍:“一國兩制”本身比較特殊,一方面要運用好“兩制”的差異來服務於國家發展大局,來保證香港的繁榮穩定,另一方面又要防止這種差異性被放大而產生“兩制”對“一國”的背離。如何辯證平衡、動態地把握“一國兩制”的內部張力,積極消解它的複雜張力,是非常關鍵的。在新時代把握好“一國兩制”的活力,使之繼續有利於香港和國家,首先要全面、準確的理解“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憲制性安排及其國家理性。從改革開放初期開始,中央堅定地追求現代化和國際化的整體國家戰略、國家發展方案是頂層安排,“一國兩制”必須要有利於國家整體的現代化和國際化,在這個前提下,再去談論“兩制”。如果說舊有的“一國兩制”實踐模式是國家依賴香港平台“走出去”,學習香港進行初期現代化,那麼今天隨著中國治理全球化的主場時代到來,香港應該更多地參與國家“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中國與世界關係的變化,必然帶來香港和國家關係的變化,也會帶來“一國兩制”實踐重心的變化。

  目前“一國兩制”已經發展到,我稱之為“有序融合”的階段,通過這種“有序融合”,為香港經濟的轉型升級和青年人的成長成才提供新的通道和機遇,同時也使得香港獨特優勢,轉化為國家所需,達到一種新的理想均衡狀態。這也是“一國兩制”的一個要長期探討的課題,而新時代為這個課題的解答、探索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促使特區政府和香港各階層不斷反思,調整自身的低迷姿態,努力跟上國家戰略思維和發展節奏。這個過程中肯定有人會不適應被淘汰,也會有一些人抓住新的機遇,完成個人和國家命運的重新結合。這本就是“一國兩制”發展自然而然要展現的樣態。“一國兩制”既然賦予香港社會高度自治,即意味著香港自身的責任和義務也是高度化的,只是國家在既往並未強調和凸顯,但並非不存在。這也是符合法理上的公平原則的。在新時代跟上國家發展,對香港的挑戰也非常大。從習主席“七一講話”到十九大報告,相信香港社會也有捕捉到非常關鍵的信息,去重新理解、適應,運用好“一國兩制”的制度紅利,使得香港仍然可以作為國家發展大局當中的一顆“東方明珠”繼續綻放光彩。

  國家發展戰略為香港“二次飛躍”提供新機遇

  中評社問:您之前接受中評社採訪時曾提到,香港社會目前存在的經濟結構老化、貧富分化嚴重、發展空間受限等問題,您認為香港應如何借力中央,來促進社會發展的轉型和調整?

  田飛龍:香港作為一個發達經濟體,其回歸以來的基本經濟表現還是不錯的,經濟增長率保持在3%以上,在發達經濟體中排名比較靠前,每年關於香港經濟的自由度、活力,包括司法、法治排名也都非常靠前。但它本身存在一些結構性問題,包括製造業的空心化、青年人向上流動困難、本地發展空間受限、創新激勵機制不足,其相對保守的公務員體系創新力與政策設計能力不足,缺乏對國家政策深入理解的治港人才等,這些都限制了香港社會的持續發展。

  在新時代,香港社會必須要利用好“一帶一路”和粵港澳大灣區這兩個與香港緊密相關的國家發展戰略,實現香港的“二次飛躍”。“一帶一路”對香港的意義非常重大,這相當於開啟了香港社會“再國際化”的進程,因為香港舊有的國際化依托於歐美,依托西方經濟全球化,這種依托在當代已經出現了結構性逆轉。目前西方社會出現了逆全球化與民主民粹化,無論是英國脫歐,還是特朗普當選,均表現出西方經濟全球化的動力不足,以及全球化發展出現頽勢,相對來說中國經濟日益表現出一種外向型、包容型的發展態勢。

  走進新時代,香港面臨的挑戰大於機遇?

  田飛龍:香港可以通過“一帶一路”再國際化,以保住其國際性的金融貿易地位,這既是一個重大挑戰,也是機遇。再有,從地緣政治和經濟秩序的角度來講,通過融入粵港澳大灣區來融入國家,可以連帶解決香港社會一系列的民生保障和社會政策問題,比如青年人就業、培訓、實習、養老、買房、交友等。比如現在出現的港女北嫁、台女北嫁這種聯姻關係的重新平衡,這也是地區融合的一種自然而正當的需要。

  粵港澳大灣區在以後的城市治理、城市規劃、產業合作、人員社會保障、跨區域流動的制度和政策協調方面會越來越深地進行融合,這也能解決香港社會遺留的一系列問題,同時也是香港的制度與技術優勢的輸出及對國家與地區發展的持續貢獻。無論是在“一帶一路”新的經濟大框架之下的再國際化的再定位,還是在粵港澳大灣區通過國家化和區域融合的重塑身份,對香港來說,都到了一個關鍵的歷史時刻。

  國家政策大門是打開的,國家提供的制度性保障優先提供給香港。香港社會是否能利用好,很大的責任在於自身,這既是考驗,也是機遇。很多事情國家並不能完全替它著想和解決,不可能包辦,故香港的意願和能力很關鍵。在與國內其他城市之間越來越公平的制度競爭當中,香港是否能依然保持優勢,這要留給公平的制度框架下的實際競爭來解決。

  聯席會議制度是“兩制”的互動機制

  中評社問:去年年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支持香港全面參與和助力“一帶一路”建設的安排》在京簽署,香港作為“一帶一路”沿線地區與內地之間的“超級聯繫人”的角色備受期待,《安排》中還特別設計了聯席會議制度保障落實。您能具體介紹一下聯席會議制度嗎?這一制度會如何在保障香港在“一帶一路”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呢?

  田飛龍:聯席會議制度就是“一國兩制”當中“兩制”互動的一個機制,它解決的是香港基於高度自治權的基礎上,與內地相關省市進行密切合作的需求,包括和國家部委之間的互動。聯席會議制度能夠及時地就“一帶一路”包括粵港澳大灣區當中一些亟待解決的政策問題,提供一個行政協商的平台,能夠比較高效率的去解決“兩制”之間的區域和制度隔離所造成的對互動融合不利的安排,及時去更正相關的制度和政策。

  聯席會議制度在既往香港和國家的互動中已經起了作用,比如說CEPA的簽署,廣東的服務貿易對香港的開放,以及現在的“一地兩檢”,都涉及特區政府與內地地方政府之間平等協商及合作安排,也涉及到國家部委的規劃,以及中央權力對地方合作的確認和政策保障。這是“一國兩制”的深入發展,也是香港融入“一帶一路”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大局所必需的。在具體的行政協商機制上,聯席會議制度起到政策溝通和意向互動的政策協商制度平台的作用,在這個自由平台上將來還要運行其他一系列的議題,以有效促進特區政府利用好“一國兩制”的憲制紅利,促進香港的繁榮穩定及國家的更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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