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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構建反分裂國家法解釋機制的路徑

2024-04-24 00:15:52
  中評社香港4月24日電/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副教授、福建省台灣法律研究院研究員游志強博士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3月號發表專文《建構《反分裂國家法》解釋機制的必要性與可能路徑》,作者認為:自2005年《反分裂國家法》頒行以來,兩岸關係和反分裂國家鬥爭形勢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對《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適應兩岸關係變化發展的社會需求,促使《反分裂國家法》在兩岸間和兩岸各自域內真正發揮規範具體行為的功能,填補《反分裂國家法》在立法時無法避免的法律漏洞,需要建構《反分裂國家法》的解釋機制,對《反分裂國家法》的法律原則部分作出符合兩岸關係新語境的解釋,對《反分裂國家法》範疇內最具實施潛力的法律規則作出解釋,亦需要基於立法者意圖,對國家統一後的制度安排作出回應。文章內容如下:

  現階段,台灣問題的法律屬性已經獲得共識,具有濃郁政治色彩的反分裂國家鬥爭需要得到法學理論、法律方法和法律規範的支撐。因為與其他理論和方法相比,法治已成為兩岸共同認同的價值形態和共同話語,兩岸都已經選擇法治作為社會治理所遵循的主要方式和核心價值,兩岸都認同通過法律的社會治理是最佳的政治模式。①《反分裂國家法》是當下大陸對台以法制“獨”的最有力武器,《反分裂國家法》的現實作用和立法意義不僅在兩岸關係發展的過去階段有著重要影響,其在兩岸關係發展的當下和未來階段都將呈現出極為關鍵的作用。《反分裂國家法》是大陸對台反“獨”促統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反分裂國家法》雖然衹有十個條文一千餘字,但其規範內容已經涵蓋反“獨”促統工作的基本面。《反分裂國家法》的文本內容已經明確指出反“獨”促統的目的、方式、步驟、制度保障,甚至已經提出國家統一後的制度設計。

        一、《反分裂國家法》是以法制“獨”的最有力武器

  《反分裂國家法》確定了反“獨”促統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反分裂國家法》確定的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這一義務,既是法律義務,也是政治義務和道德義務。②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政黨、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必然違反《反分裂國家法》所確定的義務,也必會受到《反分裂國家法》的嚴厲制裁。
  《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列明國家為捍衛主權和領土完整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三種情形,表明了大陸方面的底線和立場。“台獨”分裂勢力的任何舉動都能在《反分裂國家法》的法律框架內尋得制裁依據,一旦“台獨”分裂勢力的分裂行為造成《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列明的三種後果,國家即可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以實現國家統一,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並且,在國家實現統一後,必會依照現有的法律規範體系,嚴懲“台獨”分裂勢力,肅清“台獨”分裂遺毒。國家通過立法的方式,主動應對“台獨”分裂勢力及其分裂活動,而不是被動地因應台海局勢變化而作出政策調整,其嚴肅性不言而喻。將“台獨”分裂勢力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均納入《反分裂國家法》的規制範疇,通過法律的方式進一步聲明大陸方面爭取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但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的立場,是《反分裂國家法》的重大要義之一。

        二、建構《反分裂國家法》解釋機制的必要性

  就建構《反分裂國家法》解釋機制的必要性而言,其要點有三:

  第一,適應兩岸關係變化發展的社會需求。兩岸關係發展和變化的速度遠遠超過一般社會事務,因而現實與文本之間的緊張關係將會更快顯現。③誠如此言,《反分裂國家法》自2005年頒行以來,兩岸關係和反分裂國家鬥爭形勢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對《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者之間的緊張關係隨著兩岸關係的快速變化而愈加凸顯。對《反分裂國家法》的解釋,正是基於不改變法律文本的前提,對法律文本的文字加以解釋,使得《反分裂國家法》能夠適應兩岸關係變化發展的需要。

  第二,促使《反分裂國家法》在兩岸間和兩岸各自域內真正發揮規範具體行為的功能。從學理上說,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衹有經過解釋,才能成為具體行為的規範標準。④概括性和抽象性是制定法的一個基本特點,《反分裂國家法》天然地具備制定法的這一特性。《反分裂國家法》用確定的法律語言表達了“反分裂”、“護發展”和“促統一”的規範功能,但是,當出現具體的、個別的行為時,仍需要將《反分裂國家法》中抽象的、一般的規定轉化為具體的行為規範標準,以滿足指導具體行為的現實需要。這就要求對《反分裂國家法》的規定展開解釋工作,以達到約束兩岸民眾和公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項行為的規範效果。

  第三,填補《反分裂國家法》在立法時無法避免的法律漏洞。受人的能力的限制,法律不可能完美無缺,總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盡如人意之處。⑤儘管《反分裂國家法》的出台經歷了充分的討論和嚴格的立法程序,但還是不能避免被適用時出現文字模糊、表意寬泛等問題。為了既能夠保證《反分裂國家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又能夠及時彌補《反分裂國家法》在創制時所忽略的或不可能預見的自始漏洞與嗣後漏洞等法律漏洞,對《反分裂國家法》進行解釋是我們可以選擇的最佳方式。

  綜上,《反分裂國家法》作為一種成文的制度規範,無法避免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在其實施過程中,建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解釋機制就成為提升《反分裂國家法》實施效果的必經途徑。
        三、建構《反分裂國家法》解釋機制的可能路徑

  關於《反分裂國家法》的解釋,涵蓋立法解釋、行政解釋與司法解釋三者。就這三者而言,立法解釋可以為人們提供一種確定的行為規範,使人們對行為的法律效果有一個基本的預期,並且立法解釋在一定範圍內可以阻止社會交往中各種利益的衝突與碰撞。⑥立法解釋亦是三者中最具主動性的解釋方法,這與大陸方面積極主動處理兩岸關係、解決台灣問題的立場不謀而合。基於此,本文就《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解釋內容展開討論,以立法解釋為例,由此輻射至《反分裂國家法》的行政解釋與司法解釋活動之中。總的說來,立法解釋的目的在於進一步明確法律用語的含義或者因應法律制定後出現的新的情況。⑦根據這一目的指引,筆者認為,在《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解釋活動中應側重以下幾個要點:

  第一,對《反分裂國家法》的法律原則部分作出符合兩岸關係新語境的解釋。詳言之:

  一是要對《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涉及的“主權”、“領土”、“分裂”、“義務”、“內戰”、“干涉”等概念,結合兩岸關係的現狀和反分裂國家危機管控與風險防範制度建設的需要,作出解釋。在解釋過程中,也應明確“台獨”分裂勢力與國內其他分裂勢力(如“藏獨”、“疆獨”、“港獨”)之間的關係,防止“台獨”分裂勢力與國內其他分裂勢力合流,明確國家對打擊各類分裂活動的堅定立場。

  二是要將《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第二款中的“任何名義、任何方式”與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的“六個任何”戰略底線聯繫起來,作文義解釋,進一步明確“台獨”分裂活動的表現形式,尤其是蘊涵“台獨”目標的“制憲”、“修憲”、“釋憲”、“立法”、“修法”、“廢法”等“法理台獨”操作,都應當被視為把台灣從祖國分裂出去的“台獨”分裂活動。文義解釋雖是基於法律文本作成的最直接的意思表達,但文字是法律意旨的附麗所在,並決定著法律解釋活動的最大範圍,由此可見文義解釋活動的意義重大。⑧

  三是要對《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主張的“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第三條涉及的內戰遺留問題,結合歷史背景及相關檔案資料作符合歷史事實的歷史解釋,以“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史實和內戰理論支撐《反分裂國家法》相關主張的客觀性與正當性。
  四是要基於《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四條的相關規定,細化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促進祖國統一大業實現的具體義務和職責。

  第二,對《反分裂國家法》範疇內最具實施潛力的法律規則作出解釋。即對《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第九條的有關規定作出解釋。《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是關於啟動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實質性要件和程序性安排,對這一條款的解釋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何種情形屬於‘台獨’分裂勢力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涵蓋“何種名義、何種方式”)、“何種情形屬於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如何判斷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可以採取的必要措施包括哪些”、“採取何種標準判定‘必要’程度”、“非和平方式與其他必要措施是何種關係”、“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具體步驟和程序要求”等問題。
  對這些內容的解釋不一定能夠做到窮盡列舉,但可遵循同類規則、整體規則、相同事項規則等法律解釋規則,對各項“情形”、“標準”、“措施”作類型化分析。如果能夠對《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牽涉的這些問題作出立法解釋,則《反分裂國家法》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必然得到大幅度提升。《反分裂國家法》第九條是關於啟動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限制性條款,對啟動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作出了邊界要求。對《反分裂國家法》第九條涉及的法律規則的適用期間、保護對象、保護範圍、保護強度、保護依據以及適用的地域範圍等要素的解釋,應符合《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宗旨。《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和平法”,其在推動政策向法律轉化的同時,也向台灣表達了大陸方面最大的誠意和善意,而《反分裂國家法》第九條的立法目的即在於此,《反分裂國家法》第九條保護了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在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時的正當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以及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第三,基於立法者意圖,對國家統一後的制度安排作出回應。重申國家實現和平統一後,台灣地區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但也應明確“一國兩制”在台灣地區的具體實現形式可以不同於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明確國家實現和平統一後,台灣地區可以“高度自治”的範疇。這一解釋行為的目的在於將《反分裂國家法》實施的時間線延長至國家統一後。當然,在這一項解釋中,應以《反分裂國家法》第五條的相關規定為藍本,強調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是國家統一的首選方式。同時對《反分裂國家法》第六條的“五個鼓勵和推動”、第七條的“六大議題”,結合兩岸現階段的情況作出更為細緻的布署,為國家的和平統一奠定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礎。

  此外,對《反分裂國家法》第六條的“五個鼓勵和推動”、第七條的“六大議題”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的具體實施方式,還可以由國務院及其涉台主管部門依職權作出行政解釋,出台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適用的《〈反分裂國家法〉實施細則》。對於《反分裂國家法》在司法適用過程中出現的兩岸區際法律衝突等問題,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二者聯合依職權作出司法解釋。總而言之,設置《反分裂國家法》解釋機制的目的在於通過法律解釋的方式,以更加主動的姿態應對和管控台海出現的危機狀態,隨時應對和處置“台獨”分裂勢力製造的分裂國家的新形式。在解釋內容上,所有的解釋主體都必須以《反分裂國家法》的法律文本為規範出發點,結合實際情況展開相關工作。

        四、結語

  “面對‘台獨’勢力分裂活動和外部勢力干涉台灣事務的嚴重挑釁,我們堅決開展反分裂、反干涉重大鬥爭……”“解決台灣問題是中國人自己的事,要由中國人來決定。我們堅持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前景,但決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保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選項……”誠如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所言,兩岸統一是歷史趨勢所向,也是民心民意所向。面對當下,台海兩岸新舊矛盾交織、內外挑戰並存,我們必須充分運用《反分裂國家法》,以此制裁“台獨”分裂勢力的任何有關分裂國家的行為,達到震懾“台獨”分裂勢力的目的和效果。

  【基金項目】本文係2023年度福建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完善《反分裂國家法》的解釋與適用機制研究”(項目批准號:FJ2023BF050)、2023年度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一般課題“完善《反分裂國家法》配套法律制度研究”(課題編號:CLS(2023)C23)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周葉中、段磊:《論“法治型”兩岸關係的構建》,載《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6期。

  ②姜明安:《<反分裂國家法>的正當性與合憲性》,載《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3期。

  ③周葉中、段磊著:《兩岸協議實施機制研究》,九州出版社2015年版,第204-205頁。

  ④⑤張文顯主編:《法理學(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236頁。

  ⑥姚輝:《當理想照進現實:從立法論邁向解釋論》,載《清華法學》2020年第3期。

  ⑦《立法法》第四十五條。

  ⑧黃茂榮著:《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增訂第五版)》,台灣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2006年版,第4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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