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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吃案?民進黨:林飛帆無違背黨規

2023-06-09 21:14:30
林飛帆。(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6月9日電(記者 黃筱筠)針對民進黨多位黨工公開闡述於任職期間,遭受性騷擾及霸凌等情事,民進黨9日公布調查結果表示,對於外界關注已經獲得台北市中山、北松山選區“立委”提名前副秘書長林飛帆是否隱匿,性騷擾案件系為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職權,由執行秘書,也就是婦女部主任辦理。林飛帆相關處置,與中央黨部既有規定並無相違背之處。

  在無黨籍李正皓宣布退選之後,外界認為下一位應該是林飛帆必須要為隱匿負起責任,但依照黨中央這樣處置,林應該不致於退選。

  民進黨主席賴清德及秘書長許立明指示成立調查小組,由主席室周威佑主任、副秘書長楊懿珊及性別平等發展部李晏榕主任立案調查。前任婦女部主任、副秘書長許嘉恬在案件爆發首天請辭獲准。

  另外,許立明指示,民進黨應徹底檢討內部機制,由性平部及秘書處主責,除了已於昨日召開第一次外部性平專家焦點座談會之外,下週也將舉辦第二次會議。另外,針對黨內工作人員,也已經安排於6月13日下午2:00、6月15日上午10:30及下午2:30分別進行三場性平教育,也將鼓勵黨務工作人員,開放地就制度面提出想法及建議。賴清德也將親自出席6月15日下午2:30針對黨務主管的教育課程。

  民進黨表示,調查小組正積極訪談其他案件之相關人員,將加速處理相關案件之調查,調查及改善機制也會於下周五對外報告。中央黨部也已行文新北市黨部及台中市黨部,就涉及違反黨紀之相關人員移請調查。

  針對前婦女部黨工遭受性騷擾,卻未得到黨內系統有效支持,調查小組經與申訴人、相對人、證人及關係人訪談結果,今得調查結論如下:

  1. 依據《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性騷擾申訴及懲戒處理辦法》,該辦法第三條明文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本黨受僱員工相互間,及受僱員工和與本黨部有往來民眾相互間之性騷擾案件。本黨部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若本黨部受僱員工在執行公務時遭受性騷擾,即使行為人非本黨部受僱員工,本黨部仍應提供應有之保護及協助。”

  前副秘書長許嘉恬於2022年擔任婦女部主任期間,亦同時為“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執行秘書,然在處理本案過程中,未確實依規定,於知悉黨工遭遇性騷擾情形時,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甚且於與被害黨工會談期間,使用不甚恰當之語句,使黨工產生感受被否定與受害經驗被質疑之情緒。另許前主任雖表示渠希望被害黨工提出申訴,但與被害黨工溝通過程當中,被害黨工與證人所接收到的訊息與感受均為相反,嗣後被害黨工雖決定不提出申訴,但此結果極有可能與被害黨工初始的意願相左,最終導致被害黨工認定許前主任不希望她提申訴造成精神上二次傷害,調查小組認為情節屬實。

  2. 許前主任曾提出個人願意出資,給付被害黨工心理諮商之相關費用,並在黨工的建議下,將專案任務移轉至自願接手的黨工手上。又,許前主任於過程中也在相關黨工的主張下,告知相關部門應終止與該廠商的後續合作,並停止辦理該項專案之公開活動。然而,依據《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性騷擾申訴及懲戒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申訴人確認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經查,許前主任身兼申訴委員會執行秘書,於知悉疑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恐因相關經驗不足,未依規啟動必要程序,確有相關行政疏漏。

  3. 整起事件凸顯,中央黨部雖已有針對性《騷擾申訴及懲戒處理辦法》,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主管們對於細緻處理性騷擾事件需具備之相關知能,包含同理被害者心情在內的認知以及相對應之溝通技巧,本黨未落實相關專業訓練,造成黨工身心受損,實責無旁貸,應深切自省,並立即擴大檢討機制的不足。

  4. 為避免相關憾事再發生,中央黨部應定期提供完善的性平教育,協助主管妥善處理性騷擾及性侵害等事件,確實保護受害者的隱私及心理狀態,讓受害黨工獲得最友善的申訴與支持系統。如受害黨工有法律及心理諮詢之相關需求,黨部亦應予以全力協助。

  5. 另有關前副秘書長林飛帆是否有涉及知悉事件,卻處理不當之疑慮,根據《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性騷擾申訴及懲戒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本黨部各部門接獲相關申訴案件時,應遵守保密原則並立即轉交申訴案予申訴委員會執行秘書。...”。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黨性騷擾案件系為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職權,由執行秘書(婦女部主任)辦理。

  許前主任曾向林前副祕書長提及部門有發生性騷擾事件,但未透露細節,僅表示當事人沒有意願走申訴流程。林飛帆則向許嘉恬表達,若當事人有意願走性平申訴,黨部應提供必要的法律協助,也應儘速終止與廠商的合作。林飛帆相關處置,與中央黨部既有規定並無相違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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