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30日電/日本法政大學教授趙宏偉博士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2月號發表專文《對南海主權與國際法的深度分析》,作者認為:美國的政策是把中國和南海沿岸國家協商管控的南海問題炒作成國際問題,由美國來裁判,貌似公允地指責中國違反國際法,裹挾東亞各國,構建反華聯盟。本文從戰勝國領土論、戰後國際秩序領土論視角,精析全部相關國際法規,揭示中國才是制定、遵守、維護國際法的世界大國。趙宏偉新作《中國外交論》繁體中文新版五南出版局出版(台北),本文節選自〈南海主權與國際法〉部分,以饗讀者,文章內容如下:
2010年以來,美國開始挑釁中國南海主權。中國在外交和軍事上對美國的挑釁堅決反制。中國主流論述主要集中於固有領土論述,或說歷史領土論述。不過,近代以來,領土、海域主權還需要依據相關國際法規來捍衛。
一、《清法續議界務專條》〔1〕
中法戰爭後,1887年6月26日劃定中國和法屬印度支那的南海海上國界,締結《清法續議界務專條》,規定“廣東界務現經兩國勘界大臣勘定,邊界之外,芒街以東及東北一帶,所有商論未定之處,均歸中國管轄。至於海中各島,照兩國勘界大臣所劃紅線,向南接劃,此線正過茶古社東邊山頭,即以該線為界(茶古社漢文名“萬注”,在芒街以南,竹山西南)。該線以東,海中各島歸中國;該線以西,海中九頭山(越名“格多”)及小島歸越南”(第三款)。1947年2月13日中國駐舊金山總領事張紫常致電外交部,附呈《清法續議界務專條》所附竹山芒街一帶紅線劃界圖〔2〕。紅線與法屬印度支那海岸保持等距離向南延伸。
十九世紀並無禁止劃定海上國界的國際法規,《清法續議界務專條》亦無他國提出異議,為國際社會所公認。《清法續議界務專條》的一條紅線劃定了中國領有南海全海域及所有島礁,是今日南海問題相關的第一號國際法規,是中國國家地圖南海國界“斷續線”,俗稱“十一段線”或“九段線”的起源權原。1948年“中華民國”公佈最終勘定的南海國家地圖,把紅線改劃為十一段“斷續線”。
需史家深入求證的是法國為何締結如此有利於清國的南海國界協定。作為假說,一是法國作為歐陸國家不似英國有強烈的海權意識。二是法國在中法戰爭中戰敗,內閣倒台,僅因清朝戰勝卻出賣印度支那“包袱”予法國而意外獲利;三是兩廣、南海島礁、印支海岸古來一體,不僅是民不知國界為何物,俗稱“游勇”的民間武裝集團歷來興盛,而中法戰爭又激起了反法意識,對法屬印支游擊襲擊不斷。法國為建立並維持其印支統治,急於劃界自保,讓清朝擔負鎮壓“游勇”之責。
《清法續議界務專條》為其後的史例所證明是有效的國際法規。1933年4月,駐印支法軍占領南沙群島主島太平島等九島礁(九小島事件);1938年7月,占領西沙群島。“中華民國”政府手持《清法續議界務專條》向法國抗議、交涉。當時日本亦發聲抗議法國的侵略行為,雖然日本已在侵略中國。1933年日本駐華大使批判法國占領南沙群島,通報:“8月15日,日本政府內閣會議決定不承認法國政府的無主地先占聲明,19日通告了法國政府。〔3〕”1938年,日本外務省傳喚法國大使,抗議法國占領中國西沙群島。上述事件均在《讀賣新聞》頭版做了報導〔4〕。1947年,回到印支的法軍又來奪取西沙、南沙群島。“中華民國”“外交部”依據《清法續議界務專條》交涉法軍立即退出中國領土。
《清法續議界務專條》作為國際法規,至今凡百三十五年為萬國所公認,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當然無權對其立案、裁判或仲裁。尤其日本,中國應要求其重申1930年代所聲明的南海諸島是中國領土的立場。
二、聯合國軍最高司令部命令
1945年9月2日,盟軍最高司令部(麥克阿瑟總司令)、盟軍中國戰區總司令兼中國軍總司令(蔣中正)命令,中國南沙群島、西沙群島駐守的日軍,集中到海南島榆林港,向盟軍中國軍隊投降;北緯16度線以北之北越由盟軍中國軍隊進駐接受日軍投降;北緯16度線以南之南越由盟軍英軍進駐受降日軍〔5〕。南沙群島雖在北緯16度線以南,但其是國際公認的中國領土,因此不由英國,而由中國受降。日本1939年3月占領南海諸島,改稱“新南諸島”,劃歸台灣高雄縣行政區;日本作為台灣附屬島嶼歸還中國。
中國軍隊沒有軍艦,美軍提供四艘軍艦,1946年10月進入南海諸島受降。2015年中國外交部部長王毅回顧道:“中國軍隊當時是坐著美國的軍艦收復南沙群島的。〔6〕”美軍駕駛軍艦,中國軍乘艦,聯合國軍中美兩軍兵臨南海諸島,舉行了收復島礁儀式,在主要島礁上重新樹立中國國標。
為紀念收復南海諸島,四艘軍艦的中文命名冠名了四個南海主要島嶼:太平(南沙主島)、中業(南沙,現菲律賓占據)、東興(西沙主島)、中建(西沙)。南沙主島太平島有“中華民國”軍民駐島,為中國領有南海諸島主權,並持續有效統治的實證。
依據《波茨坦公告》盟軍最高司令部和盟軍中國戰區司令部發佈的受降、收復被侵略領土的命令是最高等級的國際法規。盟軍中國軍和美軍依據此等最高等級國際法規聯合行動,受降,收復被侵略領土,是二戰勝利結果,在國際法上是不可改變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都無權對依據《波茨坦公告》的盟軍最高司令部和盟軍中國戰區司令部命令進行立案,及裁判或仲裁。
三、《“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圖》〔7〕
1948年,“中華民國”正式頒布《“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圖》和附圖《南海諸島位置圖》,公佈了南海海上國界線,十一段“斷續線”。
1,南海海上國界“斷續線”是否合法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使用“歷史性權利”的概念來規定和承認其生效之前世界上實際存在的各種海洋權利。從1887年《清法續議界務專條》算起凡百三十五年形成史的南海斷續線當然屬於中國的“歷史性權利”,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承認。各國所擁有的歷史性權利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整合性會發生需要解釋的情況,會需要與相關方進行對話。但是無視過往的國界協定等國際法規,以及最高等級國際法規之《波茨坦公告》、盟軍命令這些“歷史性權利”,反而承認1970年代才聲索之越馬菲的所謂“無主地先占”,是公然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
南海斷續線的形成史實的主要史例如下〔8〕:始於1887年《清法續議界務專條》,此後有1914年《“中華民國”地理新圖》(上海亞東書館),1927年《中華最新形勢圖》(世界與地學社),1930年《“中華民國”領域地圖》(“中華民國”政府製),1933年《中國模範地圖》(上海與地學社),1934年《新製中國地圖》(上海與地學社、商務印書館),1935年《中國南海各島嶼圖》(“中華民國”政府《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會刊》第1期),1936年《中華建設新圖》(初級中學教科書),1948年《“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圖》和附圖《南海諸島位置圖》(“中華民國”“內政部”);其中,1935年“中華民國”政府繪製的《中國南海各島嶼圖》將包括“曾母暗沙”在內的北緯4度作為中國最南端,完成了今日的南海領有全圖。1948年《南海諸島位置圖》使用了屆時的國界畫法“斷續線”,而之前所畫的南海海上國界皆為一條連續線。這也證明了1948年所正式頒佈的斷續線確實是國界線,是沿用《清法續議界務專條》的做法,沿著中國與鄰國島礁之間的中間線劃定了“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線”,作為海上國界〔9〕。
2,世界各國是否承認南海海上國界“斷續線”
“斷續線”起源自1887年《清法續議界務專條》,至1970年代初為止,沒有一個國家提出過“斷續線”不是中國南海海上國界的質疑,且各國都在本國所製世界地圖上標明斷續線,承認其為中國領有的島礁和海域,中國擁有主權。
1958年9月4日時任北越總理範文同親書宣示:“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58年9月4日關於領海決定的聲明”“(12海里的規定)包括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在內的其他島嶼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尊重這一決定”。1975年以前北越政府製作的地圖,小中大學教科書和其他書籍都將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表述為中國領土〔10〕。越南首次對南沙和西沙群島提出主權要求是在1977年5月12日〔11〕,1887年《清法續議界務專條》簽署九十年之後,“中華民國”頒佈斷續線半世紀之際,因此不存在任何正當性,沒有權原,違反國際法。
菲律賓1970年代之前的法律對其領土範圍有明確限定,遠離中國南海島礁。1935年《菲律賓共和國憲法》第一條“國家領土”明確規定:“菲律賓的領土包括根據1898年12月10日美國同西班牙締結的《巴黎條約》割讓給美國的該條約第三條所述範圍內的全部領土,連同1900年11月7日美國同西班牙在華盛頓締結的條約和1930年1月2日美國同英國締結的條約中包括的所有島嶼,以及由菲律賓群島現政府行使管轄權的全部領土。”1961年《關於確定菲律賓領海基線的法案》重申了1935年憲法關於其領土範圍的規定〔12〕。菲於1968年頒布共和國法第5446號,把12海里領海範圍擴至147海里到284海里,才首次侵入中國南海海上國界斷續線〔13〕,但還沒有包括中國南海島礁。
1971年7月11日馬科斯總統在新聞發布會上宣布,領海外發現並占領了幾個無主地島嶼,首次宣布領有中國南海島礁的主權〔14〕。其中的最大島嶼是中國南沙群島中用1946年時收復主權時的軍艦名冠名並立有中國國標的中業島。菲又陸續宣佈領有近處的馬歡島、費信島、南鑰島、北子礁、西月島、雙黃沙洲、司令礁,共計八島礁。1970年代,菲律賓竟然以無主地為由,對南沙群島數島提出主權要求,不存在任何正當性,沒有權原,違反國際法。
馬來西亞1979年12月21日發表“馬來西亞大陸架”地圖,首次將南沙群島12個岩礁、環礁記入其中,提出領有要求;從1983年到1999年為止占領了其中6個島礁〔15〕。以“大陸架”為由,對南沙數島提出主權要求,不存在任何正當性,沒有權原,違反國際法。
四、“南海仲裁”和常設仲裁所
1,“南海仲裁”的有效性
2014年3月30日,菲總統阿基諾三世在美日唆使下,向設於荷蘭海牙的非政府機構“常設仲裁所”(PAC,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提起仲裁。中國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行使了拒絕仲裁的權利。常設仲裁所自認有權仲裁;且自認沒有雙方參加也可以單方仲裁;兩年後2016年7月12日發佈了《南海仲裁裁決文》〔16〕。
中國予以拒絕。表態國家中,反對仲裁對支持仲裁的比為58國比21國〔17〕;其中美國又是拒絕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國家。菲越被歸類為支持仲裁國,實際上堅決反對仲裁裁定自國已占島嶼不是島是礁,因此不得領有專屬經濟水域。
菲律賓主張中國侵犯菲權益的根據為,中國所占島礁在菲所占島礁的專屬經濟海域之中;而《南海仲裁文》裁決南沙全部島礁沒有專屬經濟海域,當然菲所占南沙島礁也沒有專屬經濟海域,那麼哪裡會存在中國所占島礁侵犯菲專屬經濟海域之事。日本從美反中,站在支持《南海仲裁文》的最前列,可是沒想到《南海仲裁文》竟隔山打牛,五次點名太平洋上的日本沖之鳥島也不是島是礁,無專屬經濟海域,使得日本十分尷尬。
常設仲裁所通知菲律賓繳納三千萬美元仲裁費,五百頁仲裁文相當於一頁六萬美元。菲聲稱應由美國支付;美國否認。這又激怒了杜特爾特總統。後來,美國駐菲律賓大使授權建議作為支援菲國內法制建設提供三千萬美元;結果,又因當年特朗普贏得總統大選而成為一張畫餅。未繳納仲裁費,仲裁裁決不生效。
2,常設仲裁所仲裁的法律約束力
2016年7月25日日本記者俱樂部請常設仲裁所前所長小和田恒(日本皇太子岳父,現為天皇岳父)應邀講演,期待他權威性地批判中國否定仲裁有法律約束力;可是他僅做了實事求是的說明:“常設仲裁所的裁決是判斷,不是聯合國下屬機構國際司法法院(ICJ)的判決,在國際社會會造成政治壓力,但是不具法律約束力。〔18〕”。
常設仲裁所是仲裁國家、企業、私人的國際爭議的非政府組織;僅設有事務辦公室,及無薪酬法官註冊名單。日本外務省主頁記載,“日本是常設仲裁所的最大捐助國之一”〔19〕。小和田恒是歷任大使、日本外務省次官(行政首長)的職業外交官。他在發表前述演講時,已從常設仲裁所所長轉任聯合國機構國際司法法院大法官、院長。他的後任常設仲裁所所長,主持南海仲裁的柳井俊二亦是歷任駐美大使、外務省次官的職業外交官,後又從常設仲裁所所長轉任聯合國機構國際海洋司法法院院長。日本政府捐助國際法律機構,使之成為並非法律專家的日本退休外交官們再就業的地方。可見常設仲裁所與其說是司法機構,不如說是政治外交機構,其信用性當然存疑。
除不承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而不受任何約束的美國,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俄英法也跟中國一樣,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爭端解決程序。可以說這才是國際法標準,才是現行的國際法秩序。其邏輯是土地、海域涵養久遠至千年的歷史文化,眾多至億萬的人間情感,不是數名法律專家可以一錘定音的,主權問題從來都是在國家之間進行政治解決;同時,處於弱勢的中小國家甚至更需要此等選擇權的保護。
3,《南海仲裁文》內容是否合法
裁決的焦點有二:
(1)否定中國“九段線”是“歷史性權利”的裁決
第一,錯誤地裁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九段線失效。
這是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否定歷史性權利,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是承認歷史性權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可以否定其生效之前的世界海洋歷史性權利,那就無需規定承認歷史性權利了。可見,該裁決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世界海洋存在各種歷史性權利,與他國存在爭議的話,或通過當事國交涉,或選擇仲裁或審判;不過,仲裁或審判可以裁決歸屬,沒有取消歷史性權利的權限,歷史是無法抹消的。
第二,中國從未宣稱過九段線是中國的歷史性權利。中國政府相關文件中的用語是:“㈠中國對南海諸島,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擁有主權。㈡中國南海諸島擁有內水,領海和毗連區。㈢中國南海諸島擁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㈣中國在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20〕仲裁員就菲律賓所訴“中國的九段線主張”進行裁決,是在對不存在的“中國主張”做裁決,因此仲裁無效。該仲裁違反了首先“確認事實”這一常識性裁判法則。
第三,《南海仲裁文》裁決,九段線之歷史性權利沒有法律證據和擁有排他性實效統治的歷史性證據。前述1887年6月26日首次劃定中國和法屬印度支那海上國界的《清法續議界務專條》;1930年代法國侵占南海島礁時中國及日本等國依據《清法續議界務專條》對法國進行抗議的史實;1946年依據《波茨坦公告》聯合國軍命令中美兩國軍隊收復南海諸島歸還中國的國際法及其實踐;1948年“中華民國”公佈《南海諸島位置圖》正式劃定斷續線之十一段線;戰後“中華民國”始終堅守南沙群島主島太平島直至今日宣示對南海全島礁行使主權的史實;1970年代之前菲越馬及世界各國相關南海領土領海的地圖、法律、公文書及小中大學教科書中的記述都標明“斷續線”,承認南海全域是中國領土領海的史實;1974年、1988年、1994年中國行使武力奪回1970年代以後越南和菲律賓搶占的西沙和南沙群島七處島礁,遂行排他性實效統治的史實;以上,中國持續百三十餘年之歷史性權利的法律證據和排他性實效統治的歷史性證據,在地球上又有哪個國家能與之比多寡、比確鑿呢?
《南海仲裁文》依據“排他性實效統治的歷史性證據”,是等於主張中國必須對1970年代出現的聲索國菲越馬行使武力,奪回全部島礁,強制驅逐出九段線之外,堅決在九段線全海域持續實施排他性實效統治;而中國衹奪回七島礁,所以失去了全部歷史性權利,自負失土之責。《南海仲裁文》的法理邏輯是西方列強的弱肉強食邏輯。西方弱肉強食的時代已是過去時。相對之,中國持續百三十餘年之歷史性權利的法律證據的權重才具有決定性的正當性。而《南海仲裁文》正相反,完全沒有檢證1887年《清法續議界務專條》以來百三十餘年間的歷史性權利的法律證據,偏好西方弱肉強食的法理邏輯,否定了存在於南海全海域的歷史性權利。
(2)南沙群島無島衹有礁石及低潮高地的裁決
第一,《南海仲裁文》越權仲裁了菲律賓沒有提訴的案件。菲就中國實控七島礁提起仲裁,仲裁卻就南海所有島礁裁決:無島,衹有礁石和低潮高地;前者不可有專屬經濟海域,後者不可有領海。這個裁決全盤否定了南海爭議各國,中菲越馬主張的權益;為支持該裁決的正當性,還五次提及日本在太平洋上的沖之鳥島以作為既存案例,稱其同樣並非島嶼而是“礁石”〔21〕。僅此一點,整個裁決文在法理上便無以生效。仲裁僅限於提訴方提請的案件,該裁決肆意濫權,把世界海洋作為裁決對象,理所當然是無權、無效的。
第二,仲裁文創造了島礁標準:“有民間共同體的可持續的經濟生活”,意指有夠多人口且穩定生息的社會。依照這個標準,全世界的無人島,如釣魚島;甚至有人住但沒有達標到可以穩定生息的民間共同體便也不被認定是島嶼,衹是礁石。日本少子化高齡化,人口遞減,眾多島嶼僅剩數以十計的老人,就都已不是島嶼,而是礁石,沒有專屬經濟海域了。
奧巴馬政府第一任期的總統府亞洲事務主任弗裡·巴德(JerRrey A. Bader)檢證仲裁文,指出:“常設仲裁所的裁決得出南海的自然構造物中沒有一個是‘島嶼’的結論。依此標準,太平洋中美國的多數島嶼將成為‘礁石’,不存在專屬經濟海域。美國自己不重新定義這些‘島嶼’為‘礁石’的話,在南海就不能樹立道德榜樣。而且美國應該儘早批准參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否則的話,美國要求中國和其他國家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行為不得不說是雙重標準。〔22〕”
《南海仲裁文》否定歷史性權利所否定的是傳統的領海、專屬經濟海域,否定海島的存在所否定的是海島的專屬經濟海域;相對之擴大的是公海和自由航行海域。這正是美國的一貫主張,是美國先反對,後拒絕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原因。美軍手握世界海洋制海權,不喜見歷史性權利、領海、專屬經濟海域,致使美國自由航行宣示霸權的範圍被管控。仲裁文也不利於美國的領海和專屬經濟海域權益,但美國信奉的是美國例外論,認知的是國際法由美國執法,衹管控他國。
亦可以推測,仲裁員們作為法律家,慣性的行動模式一是衹認法律,如排除人為要素的歷史性權利,排除無人、少人、無社會之島嶼,擴大海上國際公共領域等。二是接此空前絕後之大案,機不可失,失不再來,吾等創立聯合國海洋法新判例、新標準;這等於創造新法條,創造海洋史,會青史留名。《南海仲裁文》竟然跳躍到世界海洋,裁決否定全世界海洋的歷史性權利,否定全世界無人、少人、無社會島嶼是島。
不過,也正是因為仲裁員們有過之而無不及的超大作為,堪稱修改了法條,發明了新標準,創造出了一個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南海仲裁判例;結果也就不會為今後的仲裁或司法實踐所採用,真就成為了一曡廢紙。
五、中國外交與國際法規運用
1,中國外交在南海博弈中,握有但尚未運用的國際法牌
第一,1887年《清法續議界務專條》劃定中越海上國界線。這是全世界無可置疑的最古、最強有力的雙邊國際法規。
第二,1933年、1938年,《清法續議界務專條》在法國侵略南沙和西沙群島時證明了其有效性。中國依據其認定並抗拒法國侵略;國際社會,譬如日本依據其認定南沙和西沙群島是中國領土,復數次抗議法國武力侵佔中國領土。
第三,二戰受降和收復南海主權,不僅僅是中國行為,是依據《波茨坦公告》所發佈之聯合國軍最高司令部和聯合國軍中國戰區司令部命令,由聯合國軍中美兩國軍隊共同執法;是為最高等級國際法規及其執法。任何主體都無權提訴,任何司法機構都無權仲裁或審判。
第四,1970年代以來菲越馬占領南沙數島礁。中國亦行使武力奪回七島礁,南海巡航,持續實施排他性實效統治。三國的占領行為違反國際法,不能構成實施排他性實效統治,因此無以構成致使中國中斷實施排他性實效統治的歷史性證據。
第五,中國尚在避開“斷續線”用詞,未頒佈南海主權政府白皮書。對中外周知中國的全面論述,對美日等西方國家謬論的駁論便會全面、系統,才可正視聽。
2,“以前所未有的意志品質維護國家主權”(習近平)
2012年至2015年,筆者利用機會詢問1887年《清法續議界務專條》、“九段線”未見運用之事,得到復數回答:
“現在不說‘九段線’了,對周邊國家刺激太大”。
“不知道有《清法續議界務專條》之事”。“問了一下,已經不用這個清朝的協定了。”
筆者曾反駁:“因擔心‘對周邊國家刺激太大’,而不說‘九段線’,這與魯迅所講‘友邦驚詫論’無異。不過友邦會驚詫嗎?不會,都是人精,知道中國有個‘九段線’,就是要毀了九段線,爭奪占島的合法性。菲律賓搞國際仲裁就是在死磕‘九段線違法’。中國不說了,豈不是坐實了‘九段線違法’?友邦如果驚詫中國重提‘九段線’,驚詫的會是中國依法辦事了。”
“已不用這個清朝的協定了?走廢法程序嗎?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嗎?‘不用了’是以免友邦驚詫嗎?1990年代越南在北部灣海域談判時就拿出過《清法續議界務專條》,並未驚詫。”
觀察南海博弈過程,“以前所未有的意志品質維護國家主權”需注意撥正兩組關係:
(1)固有領土論和國際法領土論的關係
中國外交傳統上重視歷史領土論和固有領土論,本論強調應加強運用源於聯合國國際法體系的戰勝領土論和戰後國際秩序領土論。國際社會的共同語言是相關國際法規。中國在論述固有領土之後,必須著力論述國際法證據,特別是戰勝領土論和戰後國際秩序領土論。聯合國軍最高司令部和聯合國軍中國戰區司令部命令,聯合國軍中美兩國軍隊共同執法收復南海,是最高等級國際法規及其執法;任何主體都無權提訴,任何司法機構都無權仲裁或審判。
(2)政策調控和有法必依的關係
包括領土爭議,外交交涉必經各說各話、條件博弈(或稱“討價還價”)、互諒互讓、達成妥協的博弈過程;外交行為之結果的協定等都是妥協的產物。因此,說外交是妥協的藝術並不為過;但是如果沒有第一階段的各說各話,全面系統地闡述己方論點、論據、論述;那就是還未交涉,便退避三舍;如就南海問題,禁言《清法續議界務專條》、“九段線”,那後續交涉就無法律牌可打了。
交涉第一階段,或在其之前,就避開有法必依,依政策調控來取捨國際法規,還會帶來自身外交水平的低下。選擇性運用成為習慣,會帶來選擇性學習、選擇性思考、選擇性記憶的習慣;換言之便是選擇性停止思考,造成多有不知的結果。如不知曾有《清法續議界務專條》,結果是恣意越權對《清法續議界務專條》說:不用了。
博弈外交是常態。各國通常首先收集並運用對本國有利的所有法律依據,充分主張本國權益,無理也要咬三分;之後再磨合,最好是互諒互讓達成協議。不是開始時全力博弈法律戰,而是未交鋒就顧忌起“友邦驚詫”,倡“不爭議”、“擱置爭議”,恣意選擇依法或廢法,偏好用領導決定來調整權益;其負面作用嚴重。如“斷續線”案例,中國似在採取模糊政策,其負作用是被認為主動放棄“斷續線”;又會進而演化成被認為“斷續線”內全部島礁和海域是可以重新細分哪些是中國的哪些不是;不知覺中形成中國主動放棄了斷續線內主權這等“國際共識”。這是建構主義國際關係理論所揭示的機制。
最後,迴避博弈而自廢武功,談判中便失去交易籌碼。因為在談判之前就已經讓了步,談判中不好再讓,這又反而有可能引得友邦驚詫,反目成仇;美日搗亂國家此時也就得到了干涉的可乘之機。外交是有“外國”這個對象的行為,時時忍辱負重,對象國便無從知曉中國的真意,不知中國的全面論述,會產生試探中國底線的動機,亦成為美日惡性炒作、干涉的機會。美日慫恿菲律賓打仲裁戰,便是這樣發生的。醜話說在前面反而利於維繫友好關係。當然,“醜話”也可以運用二軌三軌傳過去,學者的重要價值是把“醜話”全面系統地論述清楚。
習近平主席講到:“在原則問題上寸步不讓、寸土不讓,以前所未有的意志品質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共產黨人任何時候都要有不信邪、不怕鬼、不當軟骨頭的風骨、氣節、膽魄。”
注釋:
〔1〕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一册,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7 年,512頁。
有關南海問題研究,在中國的代表性學術書:吳士存(朱建榮譯)《中國と南沙諸島紛爭》花傳社,2017年,512頁;日本學者的代表性研究,浦野起央《南シナ海の領土問題[分析·資料·文獻]》三和書籍,2015年,192頁。
趙宏偉監修“清仏両國勘界大臣が引いた赤線”中國研究所編《中國年鑑·2017 年版》中國研究所,2018 年,封底。
〔2〕程玉祥<1947年中法西沙群島事件之交涉>《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21年第1期。
〔3〕浦野起央,前掲書,89頁。
〔4〕“仏國の占有島嶼 軍事上は無力 長岡大使から報告”夕刊,《讀賣新聞》1933 年 7 月 21 日。“仏の西沙島占有認めず 我方厳重なる覚書手交”朝刊,“我方仏國に抗議‘西沙島は明かに支那領’”夕刊,《讀賣新聞》1938 年 7 月 8 日。
〔5〕石井米雄,櫻井由躬雄編《東南アジア史Ⅰ 大陸部》山川出版社,1999 年,339頁。
〔6〕<王毅談南海>《中國新聞網》2015 年 6 月 27 日。
〔7〕“中華民國”“內政部”方域司(傅角今主編,王錫光等人編繪)《“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圖》商務印書館,1947 年 12 月。
〔8〕吳士存,前掲書,57-61頁。
〔9〕吳士存,前掲書,62-63頁。
〔10〕吳士存,前揭書,102-105頁。參考:新華社記者《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爭端的由來》《人民日報》,1979年5月15日。
〔11〕浦野起央,前揭書,293-294頁。
〔12〕http://www.nanhai.org.cn/uploads/file/file/zca.pdf。
〔13〕吳士存,前掲書,191頁。
〔14〕吳士存,前掲書,203-207頁。
〔15〕吳士存,前掲書,237-243頁。
〔16〕《南海仲裁裁決文》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1760408。
〔17〕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D%97%E6%B5%B7%E4%BB%B2%E8%A3%81%E6%A1%88%E7%9A%84%E5%9C%8B%E9%9A%9B%E5%8F%8D%E6%87%89。
〔18〕小和田恒,前常設仲裁所所長,前國際法院院長,2016年7月25日在日本記者俱樂部的演講。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RRLjUy7x6s。關於常設仲裁法院性質的差別可以參照 PCA官方網站 https://pca-cpa.org/en/about/
〔19〕https://www.mofa.go.jp/mofaj/gaiko/shihai/index.html。
〔20〕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日本大使館 HP,http://www.china-embassy.or.jp/jpn/zt/NKMD/t1380625.htm。
〔21〕矢吹晉“岸田外相の無知(無恥)を暴露した記者會見あとさき”參照《仲裁書》英文版 419,439,451,452,457 頁的 5 張地圖及說明文,452 頁,457 頁圖中的說明用語參照“therockofOki-no-Tori”http://www.21ccs.jp/china_watching/DirectorsWatching_YABUKI/ Directors_watching_90.html。
〔22〕吳士存,前掲書,324-3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