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兩岸專區

謝啟大籲大陸落實台灣親屬會見在押親人條款

2019-08-24 00:23:19
台北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前新黨主席謝啟大(中評社 張爽攝)
  中評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 張爽)台北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前新黨主席謝啟大在第八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上表示,大陸自1990年實施的現行法律已經有明文規定,就表示羈押於看守所內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享有與近親屬會見的權益。但謝啟大從十幾年前在大陸協助許多台灣同胞申請辦理與在押於大陸看守所的台灣親人會見時,卻發現數十年沒有一個申請會見成功的案例。她呼籲大陸各法界前輩及各級法院長官能對此事予以關注,現行法律相關的規定能夠得以真正落實,真正惠及在大陸的台灣同胞。

  謝啟大表示,由大陸地區現行法律的規定,可以知道:“偵查及審判期間,羈押於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只是台灣同胞比大陸同胞需要更高一個層級,即需要經由省級公安廳、局的批准,才得以與在押近親屬會見。

  謝啟大認為,既然自1990年實施的現行法律已經有明文規定,就表示羈押於看守所內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享有與近親屬會見的權益。近親屬提出會見申請後,亦僅需要經由“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即可以與在押近親屬會見。而如果辦案機關或公安機關不同意或是不批准,依照法律的精深亦必然要寫明不同意或不批准的理由;而不可以一概無理由的不同意或不批准。

  但是謝啟大從十幾年前在大陸協助許多台灣同胞申請辦理與在押於大陸看守所的台灣親人會見時,卻發現:“數十年,竟沒有一個申請會見成功的案例!”為此,謝啟大詢問各層級司法單位、檢察單位及公安單位的各級主管或承辦人員,均答稱:“不能會見!”、“沒有會見規定!”;或答以:“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此一規定!”。即使謝啟大提出《看守所條例》及《看守所條例實施試行辦法》的規定條文,相關單位仍然拒絕受理近親屬會見的申請,更不進行審查及批准程序。

  據謝啟大了解,兩岸恢復往來數十年,至今僅有福建省漳州中級人民法院近一年推行的許多涉台案件司法試行措施中,辦理過數個台灣近親屬會見在押親人成功的案例,此外沒有一個地區有成功會見的情形。甚至,因為承辦機關完全不知道法律有此一規定,經常是直接回絕親屬提出的申請,甚至連提交申請的機會都不給予。

  謝啟大說,《看守所條例實施試行辦法》第35條對於台灣親屬每個月會見的次數、時間及每次會見的人數都已經作出詳細的規定,顯然准許在押的台籍犯罪嫌疑人會見親屬是原則,僅在有安全、串供等疑慮的情況,辦案機關及公安機關才可以不予准許。而不應該是毫無例外,一概不予准許。但是因為已經長期未行使此項規定,在整個大陸地區辦案機關、公安廳、檢察院及法院,竟然對在押犯罪嫌疑人有此一微弱的權益,都完全忽視,甚至不知道法律有此一規定。

  謝啟大表示,在台灣地區因案被羈押期間,不論在偵查階段或是審判階段,亦不分是近親屬或無親屬關係,更不限制次數,只要是接見時間,每天都可以享有與他人會見的權益。而請求接見人僅需依照規定填寫相關書面,看守所即應准許會見;看守所亦僅有在會見時監視之權力。

  謝啟大說,兩岸人民往來已日益頻繁,在大陸定居生活的台灣同胞人數亦日漸增加,難免會出現涉及刑事案件之情形,而台灣同胞最懼怕的事就是:一旦涉及刑案被羈押(沒有人能擔保,自己永遠不會有刑案上身),自關押在看守所之日起,即與台灣親屬及家人完全斷絕見面的可能。除非離開看守所或是被判刑確定移監執行以後,但經常會長達一年或數年期間,與台灣親屬及家人完全沒有會見的可能。

  謝啟大指出,近期,最高法院公布的《為兩岸融合的司法措施》已經注意此事,但是仍然只限於審判中的在押被告,未能惠及偵查中的在押犯罪嫌疑人。並且據了解:自從最高法院於2019年3月公布此措施後,僅福建省少數地區法院注意此事,並開始實施,絕大多數地區司法機關仍未能落實,或者不知有此措施的存在。

  她希望大陸各法界前輩及各級法院長官能予以關注,並大力宣揚提醒有關單位,此一微弱的聲音才能被聽到,現行法律相關的規定才可能被真正落實,也才能真正惠及在大陸的台灣同胞,將來更進一步惠及我全大陸的同胞。

  謝啟大說,正在全面徵詢意見的《看守所法》草案中已經放寬規定:“不分大陸同胞或台灣同胞,在偵查階段與審判階段均可以與近親屬會見。並且僅在偵查階段,才需經由案件主管機關許可;亦只有在偵查階段的會見,案件主管機關才得以視情況派員在場(監視)。亦即,於審判階段在押被告會見近親屬,不須經由案件主管機關的許可,案件主管機關於會見中亦不得派員在場監視”。這是一個非常巨大的突破,希望該法能放寬限制並盡早實施。

  她表示,台灣地區已實施數十年:“在押被告不分偵查階段或審判階段;不分會見的是近親屬或是他人;亦不限制會見次數”的規定,台灣地區並未因為放寬會見的範圍與次數而增加案件調查、審理的困擾;但是卻對於在押被告的心情穩定有相當大的幫助。這一點可以提供給大陸有關單位作為修改相關法律的一個重要參考依據。希望不久的未來,兩岸同胞在這個權益的保護上能夠逐漸趨於一致。
電腦版移動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