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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文物的“回家路”

2019-12-14 17:22:06
圖為“回歸之路——新中國成立70周年流失文物回歸成果展”展出的青銅組器及觀展現場。(圖源:人民網)
  中評社北京12月14日電/據人民日報報道,近幾年,我國流失文物追索返還工作進入了全方位發展、多層次提高的嶄新階段,文物追索返還的國際合作不斷擴展深化,流失文物返還的“中國實踐”備受矚目。

  國際合作正成為文物回歸的重要途徑

  1994年6月,河北省曲陽縣的王處直墓遭盜掘,被盜文物幾經轉賣,流失海外。2000年2月,我國學者在美國偶然發現某拍賣行即將拍賣疑似王處直墓被盜浮雕武士石刻的重要線索。經河北省文物局研究確認,相關拍品確系王處直墓甬道處兩塊浮雕之一,有關部門立即啟動文物追索工作。

  2000年3月,國家文物局照會美國駐華使館,要求美方中止拍賣並返還流失文物,美國政府表示願意積極合作。不久,美國紐約州南區地方法院做出要求相關機構中止拍賣的決定,並下達民事沒收令,授權海關部門將文物扣押沒收。2001年3月,在經歷一年的審判後,法院做出返還文物的最終裁決。2001年5月26日,這塊精美的浮雕武士石刻回歸中國。這是我國首次成功叫停國際流失文物商業拍賣。

  目前,國際合作正成為文物回歸的重要途徑。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先後制定了1954年《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以下簡稱“1954年公約”)、1970年《關於禁止和防止文化財產的非法進出口及其所有權轉讓方法的公約》(以下簡稱“1970年公約”),要求各締約國採取一切措施,禁止武裝衝突情況下對被占領土的文物實施盜竊、搶劫和破壞,建立完善的文物保護法律制度和規範的文物管理體制,防止文物的被盜、非法進出口和非法交易,並返還從另一締約國盜竊或非法出口的文物。

  現有的國際公約並不能解決一切流失文物的返還問題。這些公約是20世紀後半葉陸續制定的,對公約生效前已發生的戰爭劫掠、盜竊、搶劫和非法出口文物行為,不能依據公約進行追溯。同時,公約只對締約國有約束力,非締約國則不受制約。因此,國際社會提倡各國通過談判磋商或其他可能的方式解決文物返還糾紛,尤其是無法納入公約解決機制的文物返還問題。
  迄今為止,中國已先後與秘魯、意大利、印度、菲律賓、希臘、美國、土耳其、埃及、澳大利亞、墨西哥、瑞士等22個國家簽署了“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政府間雙邊協定。

  前不久,“回歸之路——新中國成立70周年流失文物回歸成果展”在中國國家博物館舉辦,展出的許多文物,就是我國政府基於雙邊協定或者直接根據“1970年公約”,通過法律和外交途徑追索回來的。

  相關道德準則推動文物返還國際爭端的解決

  20世紀初,中國古代佛教雕塑藝術寶藏龍門石窟遭到嚴重破壞與盜鑿,無數精美造像流失海外。古陽洞、蓮花洞、火頂洞、萬佛洞、看經寺等遭到的破壞尤為嚴重。其中,看經寺浮雕羅漢像在20世紀30年代被盜後,曾現身歐美拍賣會上,後被捐贈給加拿大國家美術館收藏。2001年4月,經過雙方協商,加拿大國家美術館在充分了解浮雕羅漢像被盜的背景及其重大歷史文化價值後,決定將文物無償返還給中國。

  對於歷史上發生的文物流失所產生的返還訴求,國際社會制定了相關道德準則,呼籲和敦促各國政府加以遵循。這些道德準則的精神大都源於既有的國際公約,符合人類文化多樣性和可持續發展的共同目標,加之這些國際組織具有一定的引導作用,所以這些相關的道德準則對文物返還國際爭端的解決產生了較大推動作用。

  自20世紀70年代至今,聯合國大會每年或每隔一兩年都通過一個關於“文物返還或歸還原屬國”的決議,敦促各國將歷史上非法轉移的文物返還或歸還原屬國。

  國際博物館協會於1986年通過了《國際博物館協會職業道德準則》,要求各國博物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購買、受贈和交換任何出處可疑、所有權可能不合法的物品。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先後制定了一系列關於規範考古發掘、國際文化財產交易、可移動文化財產保護等行為的建議和職業道德準則,要求各國採取措施規範文物市場,加大對文物盜竊、搶劫和非法交易行為的懲罰力度,提高考古人員、博物館專業人員和國際文物交易商的職業倫理水準,防止收購、收藏或出售來自他國的非法文物。
  近年來,在這些道德準則的促進下,一些國家的政府間或持有人與原權利人間達成了不少重要文物的返還協議。比如,2005年,英國政府將八國聯軍侵華時掠走的大沽口古鐘歸還中國;2005年,意大利歸還了1937年從埃及運走的具有1700年歷史的阿克蘇姆方尖碑。多種形式的文物返還都值得借鑒。

  2001年,中國有關部門與日本美秀博物館簽署了文物返還互惠協議,美秀博物館將該館收藏的一件從中國盜竊並非法出口的北朝菩薩立像歸還中國;中方則同意該博物館租借並繼續展出該立像7年。這種方式既實現了文物的回歸,又使得持有文物的博物館能夠繼續利用該文物,從而使得原屬國和博物館所在地的公眾都能夠充分理解文物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

  將文物返還置於更宏大的框架體系中進行考量

  20世紀90年代初,甘肅禮縣大堡子山秦公墓地被多次盜掘,大量珍貴文物被轉賣走私至海外。其中的一部分金飾片被法國企業家獲得並捐贈法國吉美博物館。數年中,國家文物局多次通過不同渠道向法國政府和吉美博物館提出返還要求。由於吉美博物館館藏文物屬於公共物品,且法國國內法規定“公共物品不可轉讓”,文物返還面臨著重大法律障礙。經過反覆磋商談判,中法雙方最終找到了妥善的解決方法:金飾片原捐贈人與法國政府解除捐贈協議,使之退出國家館藏,再由二人將文物返還中國。這是中法兩國政府與友好人士通過創新機制、突破文物所在國現有法律障礙的方式實現文物返還的典範,為中國乃至世界文物返還提供了示範案例。

  2007年,意大利在本國文物市場查獲大量疑似非法流失的中國文物藝術品,隨即啟動國內司法審判程序。中國國家文物局在獲知相關信息後,先後多次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工作,為其司法審判提供證據支撐,並通過外交渠道向意大利政府正式提出文物返還要求。2019年初,意大利法院終審判決將這批文物藝術品返還中國。這是近20年來最大規模的中國文物藝術品返還,也是中意兩大文明古國共同樹立的打擊文物非法販運、促進流失文物返還國際合作新範例。2019年3月,習近平主席出訪意大利期間與孔特總理會談,並見證了這796件中國文物藝術品的返還。

  歷史上由於戰爭劫掠、盜竊、搶劫、非法出口等原因流失海外的中國文物,理應通過法律或外交等渠道實現返還。然而,歷史事實的認定、法律障礙的消除、民眾意識的培育等,是長期複雜的系統工程,尋求互利共贏,才能找到各方均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在此過程中,我們需要更多地思考文物工作對於推動文明互鑒、人類進步方面理應承擔的使命,將文物返還置於更宏大的社會發展框架體系之中進行考量。(王雲霞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文化遺產法研究所所長)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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