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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今年國際人權日民進黨仍有大動作

2018-12-11 15:08:30
蔡英文
  中評社香港12月11日電/昨日是國際人權日七十周年紀念日。

  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富權的文章說,“人權”也是民進黨及其前身“黨外”的“神主牌”之一,在其在野時期就多次就“人權”問題發聲,猛烈攻擊國民黨執政時期的“白色恐怖”及“萬年民代”等問題,並曾在國際人權日在高雄市發動示威遊行,遭到國民黨政權的殘暴鎮壓及“軍法大審”,釀成“美麗島事件”。民進黨後來在當權後,陳水扁和蔡英文都曾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並要撰寫《人權報告》,提交給聯合國秘書處,作為申請加入聯合國的“敲門磚”。

  而今年的“國際人權日”,是整整的七十周年,民進黨或蔡政府本應好好地大做文章一番,但似乎卻是沒有多大的動靜。究竟是為“促轉會”前副主委張天欽的“東廠說”此類嚴重踐踏人的論點而感到羞恥,還是為“美麗島事件”的發生地高雄市在“國際人權日”七十周年的前夕,民進黨的“人權聖地”被“韓流”所衝垮而感到不值,因而沒有舉辦紀念活動?或是以上皆非,因為已經掌權,“人權”這些已經用過的東西,如同秋後扇般遭到拋棄,甚至擔心會被國民黨所“逆用”,而刻意噤聲?

  但也並非完全如此。由於在今次“九合一”選舉中,“公投綁大選”有十案之多,造成投開票站嚴重混亂,有民進黨人分析認為,對排長隊不耐煩而棄領投“公投”票者,大多是首投族或年輕選民,在理論上他們大多是民進黨的支持者,因而流失了不少選票,造成與民進黨意識形態相同的幾個“公投案”如“同婚公投”等,全遭否決,這是民進黨丟失七個縣市之外的另一個大敗,因而主張將“公投”與大選脫鉤。

  由此,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日前在與“行政院長”賴清德舉行便當會時,決議對《公投法》進行修法,並由民進黨團成立修法小組,提出版本。其中一個修法方向,就是主張將“公投”與大選脫鉤,並定於每年“世界人權日”的十二月十日為“公投日”。該修法小組立即開始運作,最快在下會期啟動修法。民進黨黨團擬定在“國際人權日”進行“公投”投票,顯然是要以此凸顯,“全民公投”是人民的政治權利和民主權利。
  其實,一些在野政黨也在思考修訂《公投法》的問題,其中親民黨黨團主張調高“公投”通過“門檻”,將現行選舉人四分之一提高到三分之一,以避免“公投”亂象;但民進黨黨團不希望調整“門檻”,國民黨黨團則尚未有定論,“時代力量”黨團卻反而主張再進一步降低“門檻”。親民黨雖然只有三名“立委”,剛好湊足成立黨團,不過,按黨團協商規矩,“黨團不分大小,權利一律平等”,其所握的一票,可頂抵擁有幾十名“立委”的民進黨黨團或國民黨黨團,不能小覷。但“時代力量”黨團雖然也只有五名“立委”,卻也與親民黨黨團擁有對等的權利,可能會在協商過程中“有排拗”。

  據說,民進黨黨團還有一個議題,就是擔心在二零二零年的“總統”和“立委”大選中,民意極度低迷的蔡英文,將會拖累民進黨“立委”候選人的選情,因而主張“總統”大選與“立委”選舉分開進行,恢復在二零一二年之前的“立委”選舉在一月中旬進行,“總統”大選在三月下旬進行的做法。

  文章說,無論是“公投”與大選脫鈎,還是“立委”選舉與“總統”大選分開進行,都是民進黨自打咀巴。實際上,這些主張都是民進黨的長期訴求,將之當作是選戰利器,籍著“公投”來提高大選的投票率,催發傾向於民進黨的年輕人出來投票,以爭取民進黨的候選人勝選,因而並極力爭取。

  實際上,當年決定“公投”綁大選的是陳水扁,二零零四年首次實行。當時執行的《公投法》,是由國民黨黨團與親民黨黨團聯合提案,以阻擋民進黨蔡同榮等人設下較低“門檻”,並可將“統獨”議題付諸“公投”的《公民投票法》法案出籠,而“以毒攻毒”地搶先提出的高“門檻”及排除“統獨公投”的法案,並利用泛藍“立委”佔優勢議席,突擊通過。由於“門檻”較高,因而被民進黨攻擊為“鳥籠公投”。

  該《公投法》的高“門檻”,不但是反映在“投票率”及“贊同率”方面,而且也體現在公民連署數目方面。陳水扁在“連宋配”民調很高,來勢洶洶的強大壓力下,想盡辦法提出有利於自己的選戰策略,包括“公投”綁大選。但由於公民連署的“門檻”較高,難以在短時間內成事,在苦思冥想之下,終於在《公投法》第十七條《公投法》第十七條“防禦性公投”,可以無需經過公民連署的程序,“行政院”可以提案的規定中找到“竅門”,因而提出“強化國防公投”和“對等談判公投”兩案,並與“總統”大選綑綁。這個策略果然是提升了投票率,加上“兩顆子彈”效應發揮重大作用,而得以以二萬多票的差距,打敗了貌似強大的“連宋配”。現在民進黨黨團卻要將“公投”與“總統”大選脫鉤進行,顯然是自我否定。
  文章說,平情而論,將“總統”和“立委”合併進行,除了是當初陳水扁的選戰策略之外,其實也有一定的道理。過去,台灣地區的各項公職選舉,任期和舉行的時間並不一致。比如,“總統”和“國代”是六年一屆,“立委”是三年一屆;縣市長及市議員雖然是四年一屆,但其中的“直轄市長”、議員,和普通縣市長(省轄縣市長)及縣市議員的任期及選舉,也相隔一年多;幾乎是每年都有選舉,社會成本及政府選務行政的成本都很大。因此,經過“修憲”,在廢除“國大”之後,將“總統”任期改為四年,“立委”任期也改為四年,將“直轄市”和普通縣市的任期拉平歸一,為此讓“直轄市長”、議員的任期延長了一年多。再將各類公職選舉整理為兩大類,一類是“中央”性的“總統”和“立委”當選舉,另一類是地方性選舉,如“九合一”選舉,兩類相隔兩年進行,其實只有一年零幾個月。

  但按“憲法”規定,新一任“總統”於當選的五月二十日就職,新一屆“立法院”也於當選的二月一日開議。如將兩類選舉合併進行,當然要遷就“立法院”開議,就必須在一月中旬之前進行。而被捆綁的“總統”大選也必須從過去的三月下旬(“憲法”規定,必須在就職六十日前選舉產生)提前到一月中旬。如果是連任,問題不大;如是政黨輪替,就大件事了,“空窗期”過長,不但不利於銜接,而且即將卸任的“總統”也容易籍機大搞舞弊事件。

  因此,將“總統”大選與“立委”選舉分開進行,其實也並非是沒有道理。但民進黨黨團是以擔心蔡英文的選情連累“立委”選情的理由提出,則是私心自用,“挪火為自己煮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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