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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憲法共識”之三:對“一個中國框架”的共識

2015-05-21 00:24:40
由大陸民眾進入台灣所持身份文件,可見兩岸是一個國家。
  中評社╱題:“兩岸‘憲法共識’之三:對‘一個中國框架’的共識” 作者:杜力夫(福州),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游志強(福州),福建師範大學憲政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大陸也是中國的一部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這是目前兩岸之間存在的“一個中國框架”的共識,這一共識,是兩岸重要的憲法共識之一。它既是兩岸展開政治談判的基礎,也是將來商簽系列兩岸和平協議的重要條款之一。

  從“一個中國原則”到“一個中國框架”

  中共18屆4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反對“台獨”,實現中國的和平統一,需要在外交和內政兩個方面共同推進。

  有必要指出,“台灣問題”與“兩岸關係”既有聯繫又有區別。所謂“台灣問題”,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政治發展過程中所遺留的問題,它與國際因素有密切關係,不是單純的內政。在國際社會和外交領域,在台灣問題上大陸歷來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的“一個中國原則”。而“兩岸關係”則純粹是一個內政問題,是大陸和台灣的關係問題。雖然兩岸關係與台灣問題有密切聯繫,但是,兩岸之間的事務,不允許任何外國勢力介入,是我們中國人自己的內部事務,是純粹的內政。“一個中國原則”是大陸在國際社會和外交領域所堅持的立場。而在屬於內政的兩岸關係問題上,需要強調的則是維護“一個中國框架”,即: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大陸也是中國的一部分,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一個中國原則”是大陸就台灣問題在國際社會和外交領域所持的一貫立場;“一個中國框架”則是大陸與台灣在兩岸關係問題上存在的重要共識。兩岸關係中要強調的是維護“一個中國框架”。在這裡,一方是大陸,一方是台灣,而不必涉及目前雙方各自在外交場合所用的不同“國號”。兩岸是一個國家,國家內部的政治分歧可以坐下來商量著解決。“運用法律手段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就是主張雙方要維護和遵守各自“憲法”和“法律”中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規定;雙方在相互交往交流中達成共識的部分,可以先行法治化,即可以一步步通過各自立法或簽訂兩岸協議的方式,固化共識,管控分歧,維護好兩岸對“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

  胡錦濤2008年12月31日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提出了兩岸關係中的“一個中國框架”,使兩岸對一個中國的內涵表述更具協商融通的空間。“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是一個中國框架的核心理念。如李義虎教授所指出的:“‘九二共識’與‘兩岸同屬一中’已經形成明確的邏輯遞進關係,沿著這種邏輯可以尋找到提升雙方政治互信的基本路徑,而以文件化、法律化和機制化形式促成‘兩岸同屬一中’新共識,則是提升兩岸政治互信的最佳選擇。”劉國深教授也指出:“依據雙方各自依循的最高法理和規定,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國家,這樣的價值取向對雙方來說都只是政治現實的描述,不存在自我矮化的問題,更不是改變政治現狀。對於大陸方面來說,‘兩岸同屬一個國家’的政治定位,確立了兩岸不是‘國與國關係’,而是一個國家內部兩個競爭性政權關係的性質。對於台灣方面來說,這樣的定位並沒有改變原有的法理堅持,甚至也沒有放棄既有的政治符號和立場。”

  從外交領域的一個中國原則到兩岸關係中的一個中國框架,表現出大陸對台戰略思維在內外有別基礎上的逐步精確化。


  兩岸現行“憲法”對“一個中國框架”的確認

  對於一個中國框架所強調的“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這一核心內容,兩岸現行“憲法”都有明確規定。大陸地區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序言中莊嚴宣告台灣是中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台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憲法”同樣也是“一中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第4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在序言中也明確宣示:“為因應國家統一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島內曾7次進行“憲法增修”,這一序言保留至今未改動一字。“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表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就目前島內“修憲”的這一高門檻來看,“台獨”勢力想要在島內通過“修憲”去除目前“中華民國憲法”對一個中國框架的確認,前景仍十分渺茫。

  島內將基於“中華民國憲法”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理念概括為“憲法一中”。泛藍陣營和民進黨部分人士均對“憲法一中”持肯定態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後來台灣當局制定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更是在“憲法一中”基礎上提出“一國兩區”並使之在島內法律化。《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做了明確規定:“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它地區。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第2條)這些規定都是在充分肯定一個中國框架的前提下做出的。兩岸現行“憲法”的上述相關條文表明,兩岸在一個中國框架這一問題上具有憲法共識,這也是“九二共識”的關鍵所在。誠如劉國深教授所說:“儘管內戰造成的兩岸敵對關係尚未正式結束,中國境內仍然存在著兩個對抗性政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台灣方面所依循的‘中華民國憲法’,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法理基礎和政治基礎並未改變,國土意義上的兩岸一體性是兩岸政治關係現狀的重要內涵。”

  兩岸執政當局對“一個中國框架”共識的確認

  兩岸在上世紀90年代達成的“九二共識”,就是依據各自的“憲法”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確認。雙方儘管對中國的國號各自有不同的表述,但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共識則是毫無疑問的。誠如胡錦濤所指出的:“1949年以來,儘管兩岸尚未統一,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這就是兩岸關係的現狀。這不僅是我們的立場,也見之於台灣現有的規定和文件。”

  早在1958年10月6日,毛澤東在《告台灣同胞書》中就明確表示:“台、澎、金、馬是中國的一部分,不是另一個國家。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沒有兩個中國。”1972年2月27日,中美兩國簽署《上海公報》,在公報中,美國方面聲明:“美國認識到,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在1978年12月16日的中美建交公報中,美國政府強調:“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迄今為止,所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都被要求在一個中國原則問題上做出明確的承諾,這一主張最終得到包括美國在內的絕大多數國際社會成員的理解和支持。

  在胡錦濤提出兩岸關係中的“一個中國框架”後,中共18大報告中對此進一步予以肯定,指出:“兩岸雙方應恪守反對‘台獨’、堅持‘九二共識’的共同立場,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在此基礎上求同存異。對台灣任何政黨,只要不主張‘台獨’、認同一個中國,我們都願意同他們交往、對話、合作。”2012年3月22日,胡錦濤在會見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時強調:“維護一個中國框架,對增進雙方政治互信有利,對兩岸關係穩定發展有利。”2013年6月1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北京會見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率領的國民黨大陸訪問團一行時,吳伯雄先生重申國民黨堅持“九二共識”與“反對台獨”的立場,並首度提出“一個中國架構”,響應大陸“一個中國框架”的訴求。吳伯雄先生說,兩岸各自的法律、體制都主張一個中國原則,都用“一個中國框架”來定位兩岸關係,而非“國與國”的關係。民進黨也有政治人物(如謝長廷)對“一個中國框架”不表反對。

  另據劉國深教授的研究,民進黨執政時期,其內部對“兩岸同屬一中”的態度是相當矛盾的,他指出:“儘管大多數民進黨人在口頭上將台灣地區定位為與中國大陸互不隸屬的‘主權獨立國家’,但在公權力運作與法理解釋層面,他們還是沒能將‘中華民國’或‘台灣’與明文規定兩岸同屬一中領土主權範圍的‘中華民國憲法’進行正式切割。”“即使民進黨內部也難以回避‘兩岸同屬一中’的法理事實。”如上所述,島內目前有人想通過“修憲”的途徑挑戰一個中國框架,否認“兩岸同屬一中”的圖謀很難得逞。“無論是‘憲法’還是實際操作,台灣官方的取向都很清楚,其‘憲法’規定的領土主權包括中國大陸,其法律視大陸人為‘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而非外國人,大陸民眾進入台灣所持身份文件並非護照,由此可見,台灣官方非常清楚兩岸是一個國家。”

  一個中國框架實際上是在兩岸依據各自的“憲法”對中國國號的表述存在分歧的情況下,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所形成的憲法共識。兩岸存在的政治分歧,包括在國號使用方面的分歧,是中國人自己的內部事務,在兩岸和平發展的大背景下,完全可以通過協商談判、相互理解、彼此妥協的方式解決。只要兩岸當局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不斷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通過政治談判,達成系列兩岸和平協議,實現中華民族復興的願景就一定能夠實現。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5年4月號,總第2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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