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編思語
2018年11月號,總第251期

融合性思維具象化:港澳台居民居住証
周建閩(香港)
中國評論月刊總編輯
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協創中心專家委員
  大陸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自九月一日起,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凡是領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民眾,可以在內地(大陸)享受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以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同時,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內地享有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的便利,享有住宿旅館的便利,享有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的便利,享受與內地(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以及各類文化體育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在居住地報名參加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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