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庫報告
2018年12月號,總第252期

以“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規範兩岸在統一前後的政治關係
林岡(上海)
上海交通大學特聘教授兼台灣研究中心主任
上海市台灣研究會副會長
  作者指出,中共十八、十九大報告揭示了“一國兩制”的和平統一構想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思想的內在關係,隱含著以“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規範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的政治邏輯。“一國兩制”不是權宜之計,也不僅僅是有利兩岸和平統一的政治手段,而是跟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自治組織和民主管理制度一樣,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制度的重要內容。“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包含三個互相關聯的要素,和平、統一與“兩制”。其中和平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統一是事關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目標,“一國兩制”既是統一後的具體政治安排,也是有助於爭取島內民心、化解國際阻力、實現和平統一的重要手段。 

  中共十八大報告指出,“和平統一最符合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實現和平統一首先要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必須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堅持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全面貫徹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重要思想,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基礎,為和平統一創造更充分的條件。”十九大報告重申“必須繼續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這些論述揭示了“一國兩制”的和平統一構想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思想的內在關係,隱含著以“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規範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的政治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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