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庫思考
2019年2月號,總第254期

南海仲裁案認定島礁法律地位之法理謬誤
——評析南海仲裁庭對海洋法公約的錯誤解釋與適用
潘俊武(西安)
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作者指出,南海仲裁案中有關島礁法律地位的認定主要涉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21條的解釋與適用,特別是121條第3款的解釋和適用。南海仲裁庭在其裁決文件中著重對該條款中的一些關鍵詞語肆意解釋,最後得出結論:南海南沙群島的所有地物衹能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21條第3款所規定的“岩礁”,不能享有自己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事實上,仲裁庭的做法存在著嚴重的錯誤,特別是其對121條第3款的解釋和適用從根本上違反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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