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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廢止食鹽專營的“另一只靴子”何時落地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0-23 15:13:26


  市民因“跨區域用鹽”被罰款事件,在輿論關注下,最終以當地鹽業管理局道歉、相關人員被處理收場,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了。

  不過,新鄭市鹽業管理局的道歉卻頗值得玩味。他們在道歉中認為,這次相關人員的錯誤在於,“我們政策三令五申,邊界地段商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帶過去鹽,一定不能處罰,不能亂罰款。”也就是說,處理“跨區域用鹽”本身是沒有問題的,而這次在執法上的“失誤”,只是把本不屬於“跨區域用鹽”的黃先生“誤傷”了。

  那麼,這個所謂的“跨區域用鹽”,究竟是個什麼東西呢?新華社在針對此事的評論中說,“這種奇葩罰款的根源是政企不分、高度壟斷的鹽業管理體制。這種體制嚴重背離了市場經濟規律,但由於專營帶來巨額壟斷利益,各級鹽業公司竭力強化專營體制,不少省、區的鹽業公司通過地方立法來制定地方性的鹽業管理條例,使壟斷經營合法化。”具體到河南省來講,《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中就規定,“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這個“當地”的限制,到了下面,又成為各市級行政區域內鹽業壟斷經營的尚方寶劍。

  食鹽專營往遠了說,源於西漢開始“鹽鐵專賣”制度。這是因為,在傳統人工采鹽、制鹽條件下,食鹽具有相對的稀缺性,而鹽又是人生活中必不可少而又無可替代的物資,對其徵稅能有效保障稅源的穩定。於是,由國家壟斷而產生的鹽利收入,也就成了政府財政收入的支柱。西漢之後,歷朝歷代都因此而加強鹽業管制。據相關史料,自中唐起,鹽利所得已居全國賦稅之半,北宋時期,鹽利占全國賦稅的三分之二,到了元朝,“國家經費,鹽利居十之八,而兩淮鹽獨當天下之半”。直至明清時期,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其半取給於鹽”。甚至到上世紀中葉,鹽稅仍為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份,1950年,鹽稅占國家稅收的百分比為5.49%。

  不過,隨著經濟發展的變化,鹽業專營在增加財政收入上的作用已日漸減小。到2006年,鹽稅僅占國家稅收的0.04%。顯然,歷史上實施食鹽專賣制度的理由,如保障政府稅收、中央政府借收歸食鹽專營權防止“地方坐大”等等原因,現在都不存在了。

  往近了說,中國目前的食鹽專營制度主要是始於上世紀90年代開始的食鹽加碘計劃。1994年,針對當時各種劣質鹽、非碘鹽衝擊食鹽市場的混亂局面,為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標,國家才決定對食鹽實行專營。

  但從國際經驗看,普及碘鹽與食鹽專營並沒有必然聯繫。按國際控制碘缺乏病理事會的統計,世界上碘鹽覆蓋率超過90%的國家有30多個,而只有中國等極少數國家或地區實行專營專賣制。比如,和我們一樣規定食鹽需加碘的美國,鹽業早已高度市場化。他們沒有專門的食鹽專營的法規,鹽業和其他工業一樣,受《食品法》、《反壟斷法》等法律的管制。制鹽企業必須在美國食品醫藥管理局進行登記,鹽業協會和政府相關部門制訂各種用途的鹽產品的技術指標和產品質量標準,並有專門機構對不同用途的鹽的指標進行監督檢查。

  而失去了歷史和現實基礎的食鹽專營為什麼又能長期存在呢?正如新華社在評論中說的,“這種體制嚴重背離了市場經濟規律,但由於專營帶來巨額壟斷利益,各級鹽業公司(反而)竭力強化專營體制。”就個人來說,食鹽專營制度與“超額利潤榨取”的感受似乎並不明顯,每個家庭一年買鹽的費用算下來不過一二十元。但實際上,我國的食鹽零售價格明顯偏高。相關數據對比,美國、法國、澳大利亞、中國人均食鹽消費額與人均國民收入之比分別為:0.06、0.04、0.04、0.12。這也意味著,國人吃鹽的成本,早已像燒油的成本一樣位居“世界前列”。

  有調查顯示,我國食鹽從出廠到最終銷售,價格漲幅高達6倍,其中絕大部分利潤進了鹽業公司的腰包。食鹽實施行政壟斷經營,就必然導致地方保護主義,市場被行政權力嚴重割裂,於是,也就出現了新聞中黃先生這樣到鄰市買鹽,被當成“跨區域用鹽”來嚴懲的原因。

  2009年3月,“加快鹽業行業改革”首次寫入了《政府工作報告》。在眾多壟斷行業中,食鹽體制的改革並不複雜,也是最沒有風險、改革設計方案技術含量最低,但是改革的推進遇到了極大阻力。這其中,關涉的是,紛繁複雜的地方利益、行業利益、部門利益。在全國鹽業2010年第二次產銷座談會上,有中鹽協會負責人表示:“原來糧食(系統)比我們強得很、牛得很,人人都願意去糧食局,沒有想去鹽業局的。糧食放開了,現在這些年都願意來鹽業局。只有我們有專營保護,才有今天。”(2010年12月9日《東方早報(博客,微博)》)由此可見一斑。

  其實,在推進當前鹽業體制改革過程中,我們已經看到了“第一只靴子”落地的響聲。今年4月21號,國家發改委發布第10號令,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當時就曾引發輿論期待:難道延續近兩千年的食鹽專賣制度要壽終正寢了? 隨後,有專業人士解釋說,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只是從審批環節廢止了針對專營許可證的一個具體管理辦法,而規定食鹽專賣制度的上位法—《食鹽專營辦法》並沒有被廢止。現在看來,新鄭這次市民因“跨區域用鹽”被罰款事件,能否推動廢止食鹽專營的“另一只靴子”最終落地,恐怕才是公眾輿論真正關切的。(來源:新文化報 作者:肖金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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