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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跨區用鹽需要細化規定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0-23 15:42:58


  “跨區吃鹽”竟然被罰款,這讓許多人感到不可思議:明明購買的是正規產品,憑什麼不允許使用呢?這是不是在借執法之名,故意吃拿卡要,刁難別人?

  國務院頒布的《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四條明文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托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更是進一步規定,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現在,原本在鄭州十八裡河鎮開餐館的黃先生夫婦,來到新鄭市龍湖鎮繼續開餐館,把在鄭州買的鹽帶過來繼續使用,違反相關規定,可以說,受罰並不冤枉。

  但是,承認新鄭市鹽業部門查處黃先生跨區用鹽是符合相關規定的,並不等於說現行的禁止“跨區用鹽”政策就是完美無缺的。尤其是,據央廣網10月18日下午最新消息,新鄭市鹽業局工作人員公開向社會道歉,退還黃先生罰款及收繳的鹽。再細細分析這一規定,不難發現,無論是《食鹽專營辦法》,還是《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在禁止“跨區用鹽”上都顯得太粗糙。

  原因很簡單,國家之所以要禁止“跨區用鹽”政策,目的是為了保證老百姓的吃鹽安全。在我們國家,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須供給碘鹽;有的地方不缺碘,就必須供給非碘食鹽。如果不加以限制,那就有可能造成混亂。問題是,如果兩個相連的地區,或即便不相連,但吃的鹽大體相同,在含碘量上沒有什麼區別,如果也禁止跨區使用,那顯然就多此一舉了。比如說新鄭市本來就隸屬於鄭州市,相距不遠,如果也禁止兩地互相吃鹽,那肯定不科學。

  這麼看來,相關部門有必要對現行的用鹽政策進行細化,嚴禁跨區用鹽的大方向不變,但應對《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四條中的“當地”作出界定,最好根據補碘量進行劃分,本省之內加碘量相同的就可視為“當地”;至於無須補碘的,則一律可以互相使用。如此一來,用鹽政策才更科學,更人性化。

  當然,要想對現行的用鹽政策進行修改,可能有一定難度,因為在這背後,其實存在著地方利益之爭,各地鹽業部門守死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一般是不允許外地鹽流入的。不過,如果由省一級鹽業管理部門牽頭,下定決心,打破這種壟斷狀況應該是不難的。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吳應海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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