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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呼格案責任人過錯為何秘而不宣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2-06 19:38:13


“呼格吉勒圖案”讓一個青年蒙冤喪命,令其家人經歷了18年的夢魘生活。
  內蒙古公布呼格案追責結果,對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中,除了“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依法另案處理”,當地公檢法系統的26人,被分別處以黨內警告、行政記過等處分。呼格父母氣得渾身發抖,說“這個結論,比沒有結果更殘忍。” 

  錯案追責,當然不能以受害者家屬是否接受為最大考量原則,但更不能以照顧某些人的利益為出發點,預設“口徑”——在組織內部、紀律範疇內追責;而應以事實為依據,不枉不縱,犯了哪條就追究哪條。

  除馮志明以外的26名錯案責任人,都受到紀律處分,也不是說不可以——如果他們確實只有違紀責任,而無一觸犯刑律,追究刑責當然不公正,那也不是依法治國的體現。然而,每個人究竟都負有什麼責任、違紀還是犯法,只有將各人具體責任公開,受害人家屬和社會公衆才知道每個人所受的處分是否過罰相當。

  以常識而言,辦案人員即便是責任心不強,大意疏忽,而致無辜者被判死刑,也應承擔玩忽職守、瀆職的法律責任。如果存在證據造假、刑訊逼供、故意陷害等問題,則涉及嚴重的刑事犯罪。

  公布對公檢法三機關27名辦案人的處理結果,卻對各人所涉錯案責任問題只字不提,這給我們留下了不小的想象空間:是不是不能說,一旦責任情況透明了,就是對處理結果的“打臉”——問題之嚴重,絕非“紀律處分”可抵?

  但如此保密,也只能是自欺欺人,因為之前媒體曝光的呼格案內幕,比如兩份矛盾的法律文書,已暴露出警方有刑訊逼供的重大嫌疑。僅以最簡單的邏輯而言,不被刑訊逼供,呼格不可能“招供”;沒有證據造假,“強奸殺人案”無法被坐實。這個語境下,內蒙古方面只公布處分結果,而隱去具體的“違紀”事實,恐怕不能服衆吧?

  冤案的平反,只是完成了一半的公正。呼格案以及“張氏叔侄冤案”、“蕭山冤案”等重特大錯案的糾正,被認為具有重大的法治意義,是依法治國進程中的裡程碑。然而,這幾個重特大錯案的責任追究,居然全是“罰酒三杯”,相關責任人等“皆大歡喜”的同時,司法公正大打折扣。如此“追責”,必然嚴重損傷國家的法治公信力,進而消減公衆對依法治國的期待。

  重大冤案都被“象征性”草草追責,“還受害人公平公正”在有關方面那裡似乎無足輕重。這個問題的啓示是:搞法治,必須首先破除司法體系中的“內部化”問題,否則,“制約”、“制衡”就只能停留在理論層面。由是便很難說,呼格冤案會不會重演。

  20年前,一條“冤案流水綫”僅用了61天就奪走了18歲的鮮活生命,而“流水綫”上的很多人因此立功、升官,真相大白、冤案被翻過來之後,仍有人帶病提升。按理說,追究錯案責任,讓違法辦案者付出應有的代價,也不過是還受害人公平公正的底綫要求,而現在,居然連那些枉死人命者的官帽都舍不得動一下。呼格母親說,現在老百姓殺只野兔都要被判刑了,而那些人卻是把一條人命當兒戲啊!“人命不如野兔”,即便話糙,理卻不糙,呼格的在天之靈,恐怕現在還不能安息吧。(來源:春城晚報 作者:馬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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