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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冤案追責要避免複仇衝動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2-06 19:42:15


  近日來,轟動一時的內蒙古呼格案的追責結果引起了社會的強烈關注。除主審領導另案追究外,其他的27名責任人都僅被處以黨紀、行政處罰。這一結果不僅引起了受害人家屬的強烈不滿,而且也遭到了公衆的質疑。

  然而問題在於,我們的社會追求的究竟是民意的伸張,還是法治的實現?如果說當初冤案的形成,是有關人員濫用權力,無視證據、破壞程序的結果,那麼在今天對這些人員進行追責,是不是也可以因為“正義”的民意,來無視證據、忽視程序呢?

  “呼格一案”已經時隔多年,關於偵察、起訴,乃至審判過程中的一系列具體事實,其實已經相當模糊。即便我們今天確認呼格一案實屬冤案,但是究竟在辦案人員當中,誰應該負責任,負怎麼樣的責任,卻已經難以查清了。如果以黨紀、政規來處理這些辦案人員,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要進行法律上尤其是刑法意義上的追責,則未必能有充分的證據支撑。換句話講,由於時間流逝,證據不存,他們中很多人的確可以幸運地逃脫法律的懲罰。

  這就是法治,它要求我們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而不能僅僅憑借“民意”“民憤”來寧枉勿縱。疑罪從無,意味著總有罪人會占到法律的便宜,鑽法律的空子,這就是法治的代價。如果今天我們是要正義地為呼格複仇,那麼我們當然要憤怒地拒絕這種裁判的結果,但是如果我們是要追求當年呼格案所沒有實現的法治,那麼我們就只能嚴格地就證據、程序來討論追責是否合理。如果證據、程序沒有問題,那麼即便有再大的情緒,我們也必須接受它。

  在近幾年錯案追究過程當中,民意的裹挾的確讓管理部門承受了巨大壓力。在一些時候,為了滿足民意,一些地方的有關部門不得不推出來一兩個“負責人”來填坑。但是坦率而言,這種將集體辦案的責任歸咎於個人的做法并不公平。因為在十幾年、幾十年前的中國司法實踐中,所謂的案件承辦人、負責人、主審人員,往往不過是對整個一套流程最終結果的署名人員,甚至可能是并無決定權的掛名者。

  當年對轟動一時的佘祥林案的追責,最後逼得一位辦案組負責人含恨自殺,可正是這位負責人當年力排衆議留住了佘祥林一命。一位河南的女法官因為枉法裁判鋃鐺入獄,可這個案件的結果其實是審判委員會從上而下硬壓下來的,而且這位女法官還就此向上級進行過多次申訴。

  在政法機關還缺乏獨立責任機制的情況下,“一有冤案發生,就要求有人出來一報還一報”的做法,實際上不是在構建理性的追責機制,而是在不負責任地扔出幾個倒黴蛋來讓輿論洩憤。如此做法不僅無助於法治的實現,反而更可能會造成政法隊伍裡人人自危、卸責諉過的混亂局面,更重要的是,它還可能嚴重削弱政法機關自我糾錯的勇氣,從而讓冤假錯案的平反變得更困難。(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儲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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