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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國家安監總局原局長楊棟梁獲刑15年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21 17:21:36


  中評社北京2月21日電/2017年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梁受賄、貪污一案,對被告人楊棟梁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楊棟梁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財物依法返還被害單位。楊棟梁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楊棟梁先後擔任天津市副市長、天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天津陸軍預備役高炮師第一政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849萬餘元。

  1999年4月,被告人楊棟梁在擔任天津市經濟委員會主任期間,以所在單位向天津市工業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多劃撥25萬元基建款的方式,購買了位於天津市和平區新疆路保疆裡小區5-501房屋一套,並未進行國有資產登記。2001年4月,楊棟梁調離市經委主任時,未向天津市經委移交該房產。天津市經委也不掌握該房屋。經鑒定,該案房產價值人民幣27.08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棟梁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鑒於楊棟梁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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