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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女教師不該窮追猛打
http://www.CRNTT.com   2018-01-16 16:45:18


  這名教師當初對醫生發生肢體衝突,的確有違其為人師表,行為世範的教師職業形象。而且,其當時已經與被打醫生達成和解,并且公開道歉,此後,又“因個人原因,自願撤銷”在上海的落戶申請,可謂承擔了并不輕的後果。如今,其又因參與高級教師資格評審備受質疑。因而,有必要對如何“懲戒”此類犯錯者加以探討,尤其是,不宜對其窮追猛打,一棍子打死,而應在其改過自新予以公平對待。

  該名教師暴力傷醫事件,在當時備受關注,并引起了“公憤”。雖然說,其暴力傷醫與教師職業和教師身份沒有必然聯系,但是,教師的職業特點,決定其無疑應在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誠實守信方面起到表率作用,即其應以超出正常人的標准要求自己,至少不該發揮負面示範。這也是一旦有不遵守公共秩序、踐踏規則、賴賬失信等行為發生在教師、公職人員等特定群體中時,會引起普遍關注和一致譴責的主要原因。那麼在這些職業承載著較高的公衆期許的背景下,在崗位、職稱、獎勵等評審中,就應考慮這些因素,在一定時期內對有違社會公德、違法亂紀者“一票否決”,避免出現“業務上的巨人卻是道德上的矮子”現象。

  但在現代社會,對任何一個犯錯者的懲戒都應遵循“罰過相當”原則,不能無原則地“翻舊賬”,揪住某個犯錯者的錯誤不放,否則有違文明社會和法治社會的初衷。即便對於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分子,在刑滿釋放後也享有不受歧視的權利,在就業方面不受不合理的、沒有法律依據的區別對待。譬如,根據相關法律,有犯罪前科者,除不得從事公務員、律師、教師等特定職業外,在從事其他職業上享有與普通人同樣的權利,政府和社會還應承擔幫扶其走上正常生活的責任。此外,對於公衆常見的賴賬不還行為,相關“黑名單”也只保存5年,自不良行為終止之日起超過5年的,應予删除。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對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其從業限制期限最長也不得超過5年。反觀“醫鬧”教師事件,其并沒有利用教師身份,也沒有利用教師的影響力實施“醫鬧”行為。因此,在評先評優、職務晉升等方面,不宜一味盯住犯錯者的“污點”不放,漠視其職業方面的能力和貢獻,而應讓其享受相對公平的對待。

  俗話說,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除現行法律已經規定的從業限制外,有必要對其他犯錯行為設置合理的考驗期或冷卻期。當犯錯者履行賠償義務、受到處罰之後,再經過2到3年或適當期限,就應消除這些“不光彩”記錄,讓其享有一個正常從業者的應有權利。這才是一個文明社會對待犯錯者乃至“前科者”的應有態度。(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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