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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千圃:論台灣應否廢除通姦罪
http://www.CRNTT.com   2020-05-27 00:24:56


林千圃
  中評社高雄5月27日電 (作者 林千圃)台灣刑法239條立有通姦罪規定,有配偶之人若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兩人皆受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處罰。通姦罪有害於家庭價值、深化性別不平等且造成司法浪費,筆者認為應予以廢除。本文將分為二個小節,分別討論反對通姦罪的理由並對維護家庭價值給予結論。

  一、通姦罪的背景與除罪化

   通姦罪自台灣刑法施行以來,即以保護家庭為名,佔據著貞潔的道德高點,長時間形塑著數代台灣人民的觀念。“性自主應受婚姻限制,婚外性行為應受到刑法責難”的法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成為了不受多數人質疑的道德傳統。

  台灣“司法院”將於2020年5月29日宣示通姦罪的司法審查結果。在“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與各個網路公共論壇中,都可看到反對廢除與支持廢除方各執一詞,激烈較勁。

  反對廢除方佔據了民意的多數,依照“法務部”於2016年間的民意調查,高達85%的民眾表示反對通姦罪的廢除。他們認為通姦作為破壞家庭和諧的背德行為,刑法嚇阻是必要的。而即便認為通姦罪不合理,廢除也應回歸以立法多數決的方式,而非以司法審查廢除。

  支持廢除方綜合了世界各國廢除通姦罪的法院實踐與學理研究,對於通姦罪的廢除給予了相當有力的說理,本文整理並闡述如下:

  (一)廢除通姦罪的國家離婚率沒有增加,顯示通姦罪與保護家庭秩序缺少關連性,該罪是一個不達目標的無效手段。通姦是家庭失和的結果,而非成因。若欲保護家庭,減少成因方為治本。

  (二)通姦罪不但無法治癒家庭失和,還容易成為原配對第三人的報復工具。通姦罪的故事,遂變成名為追求家庭秩序,實為濫用刑事資源、發洩負面情緒、侵害隱私的復仇悲劇。這個追訴、搜證的過程,與通姦罪維持家庭和諧的立法目的完全背道而馳。

  (三)在通姦罪案件中,夫被妻原諒的機會大於妻被夫原諒的機會。造成這種現象的因素可能是女性較為寬容,但更可能是因為女性在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之中,因為社經地位的弱勢與對配偶的依賴,因而必須以原諒其夫來保全自己的生存。但若雙方通姦都是做錯事,實際上多由女性單獨承擔刑責是否合理?文字上乍似性別中立通姦罪條文,進入現實語境後,卻成為對女性實質歧視的惡法。

  (四)性自主權是一種成熟之人與他人追求結合的自主權利,能滿足人性固有的性與感情表達欲。這種結合發自人性、難以避免且對身心的影響至為深刻,因而與人格成長、人性尊嚴有密切的關係。婚外性行為的本質是對民事契約的違反或對所謂“配偶權”的侵權行為,回歸到以親屬法、侵權法處理就已足夠。不宜動用剝奪權利甚鉅、應作為最後手段的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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