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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違法在台投資罰鍰加重 最高罰2500萬
http://www.CRNTT.com   2019-04-09 15:18:53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三讀通過。(中評社 倪鴻祥攝)
  中評社台北4月9日電(記者 倪鴻祥)“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就陸資違法在台投資行為祭出重罰,最高罰鍰上限從新台幣60萬元提高到2500萬元,且得限期停止、撤回投資,按次連續處罰到改正為止。

  另有關“行政院”在“立法院”這個會期推動的47項最優先法案中,與“國安”相關的“保台五法”,包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增訂兩岸政治協議的門檻、退將、退休高官管制赴陸及規範在大陸的行為,以及《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範退休官員、退將列管範圍,預計下午進行朝野協商。

  院會上午三讀通過的兩岸條例第93之1條文,對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從現行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並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

  通過條文也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依規定投資的事業,應依規定申報財務報表、股東持股變化或其他指定之資料,且主管機關得派員前往檢查,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罰鍰從現行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提高到6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申報、改正或接受檢查。

  考量陸資違法來台投資不乏有違規情節輕微的情形,三讀通過的條文也規定,若情節輕微者,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金管會”2017年5月認定永豐金控旗下的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永豐金證(亞洲)因為違法接受陸資“龍峰國際”委託下單投資大同,並且涉入大同的經營權,限期龍峰6個月出清大同股份並開罰60萬元,並以外界認為裁罰金額過低,由陸委會提案修法加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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