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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再談外商投資法
http://www.CRNTT.com   2019-05-11 12:37:06


  中評社北京5月11日電/中國3月通過外商投資法,成為外商投資領域一部基礎性法律。作為全程參與該法立法過程的“立法者”,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主任委員李飛近日在接受集體採訪時,再次著重談及該法涉及外資保護的內容。他說,為了體現外商投資的關切,針對當下所存在的問題,立法作出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定。


  外商投資法中,共有8個條款的相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保護進行明確,主要分為五個方面。

  首先是產權保護。李飛說,加強對外商投資的產權保護是延續此前“外資三法”的規定,明確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只是在特殊情況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投資實行徵收或者征用。實行徵收征用的時候,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來進行,並且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對於這一點,中國最早在1986年制定外資企業法的時候,首先寫入了這樣的條款。這也是針對外商來中國投資擔心被國有化或者被徵收所作的有針對性的規定。”李飛著重強調,作為基本原則,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只是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實行徵收或征用。

  李飛介紹,“特殊情況”按照立法的原意,就是指在發生戰爭的情況下。這次立法延續這一規定,還是指這種特殊的情況。

  二是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賠償以及清算所分得的財產,都要給予法律保護。而且可以依法以人民幣、外匯匯出和匯入。

  對於外商比較關注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李飛認為,從制度建設來說,已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內容及保護水平是達到國際標準的,現在外商擔心的主要是在法律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一方面一些市場主體對知識產權的尊重和保護的意識還顯得薄弱,存在著假冒、仿冒他人知識產權的情況。另一方面執法方面有些體制機制還不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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