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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立法規範教育督導
http://www.CRNTT.com   2019-06-01 10:39:16


  中評社北京6月1日電/百年大計,教育為本。5月31日,《浙江省教育督導條例》(下稱《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從督導的內容和實施、督學的管理、督導結果的運用、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浙江省教育督導工作進行了規範。根據《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教育督導職能,教育督導機構不僅對下級人民政府,也對本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實施督導。

  教育督導如何開展?根據《條例》,督導有綜合督導、專項督導、經常性督導三種形式。其中,專項督導工作的內容尤其“搶眼”,涉及學生減負、教師違規補課,民辦學校招生、收費、教學管理,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管理規範辦學等情況的各類事項。每年,教育督導機構都應當結合社會關注的教育熱點難點問題制訂專項督導工作計劃。

  探索通過政府採購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教育督導評估監測工作,是此次《條例》的亮點之一。“浙江省建立由第三方機構參與的學校可持續發展督導評估體系、開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監測等,為地方立法提供了鮮活樣本。”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

  《條例》還規定,一旦教育督導機構發現被督導單位存在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不堅決、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辦學不規範、教育教學質量下降、校園安全問題多等情況,將約談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其改進工作;相關約談、整改情況及督導報告將作為考核、獎懲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重要依據。

  來源: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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