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6日電/香港一家護膚產品銷售商作出餌誘式廣告宣傳,違反香港《商品說明條例》,6月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罰款四萬港元。
香港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間護膚產品銷售商在互聯網及宣傳單張上刊登廣告,宣稱一款護膚產品於指定日期提供銷售優惠。但顧客於當日到訪銷售商時,獲告知該護膚產品已經售罄。經調查後,海關發現該銷售商於當日只提供一套有關護膚產品作售賣用途。
根據香港《商品說明條例》,任何商戶作出餌誘式廣告宣傳,稱可按指明價格供應某產品,而沒有在合理期間內要約按該價格供應合理數量的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港元及監禁五年。
來源:紫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