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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河北入室反殺者” 讓正義不遲到
http://www.CRNTT.com   2019-06-19 15:09:29


  隨著一份不起訴決定書的作出,“河北邢台正當防衛案”最終塵埃落定。

  2018年5月,河北省邢台市巨鹿縣村民刁某某深夜翻墻闖入村民董民剛(化名)家中滋事被殺,引發廣泛關注。經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自行補充偵查後,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檢察院認定董民剛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他作出不起訴決定。

  回看這起案件,認定為正當防衛并沒有什麼疑義。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以董民剛的行為看,是在刁某某深夜越墻到家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後作出的制止與反擊,為的是保護自身和家人安全,理應被認定為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

  就這起案件來說,也有一些爭議的地方,主要就是是否“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按照刑法規定,如果“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董民剛在反擊中,所持的是一把剪刀,而對方持有的是一把汽車鑰匙,兩者進行對比,顯然前者的工具更有殺傷力。而且,刁某某雖然造成董民剛多處傷害,但傷情鑒定只達到了輕微傷的標准,而董民剛卻造成了刁某某的直接死亡,這也似乎說明,董民剛的反戈一擊有點“過”了。

  問題是,這究竟是一般性的正當防衛,還是特殊的正當防衛。刑法明確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對於特殊防衛案件,可以擺脫限度條件的束縛。之所以作出這樣的立法規定,就是為了賦予公民自衛救濟權,有效防衛不法侵害行為。

  就這起案件來說,刁某某之前就有過不法侵害行為,當天夜晚更是酒後翻墻闖入他人住宅,隨意毆打他人,甚至發出了死亡威脅。這種行為理應被視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適度放寬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事實上,從案件的過程看,在如此緊急的情況下,要求受害人以最合適的手段、最冷靜的心態,進行最理性的反擊,顯然過於苛刻,有失公允。更何況,審理判定一起案件性質,應當考量全部客觀事實,而不是僅看死亡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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