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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整治"借貸"背後的權力尋租
http://www.CRNTT.com   2019-06-25 15:18:45


  中評社北京6月25日電/近年來,隨著民間融資借貸迅速發展,一些黨員領導幹部打著“借用”的旗號,違規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企業、管理對象的錢款等,更有甚者,通過民間借貸大肆獲取利益變相受賄。針對這一動向,廣東省深圳市紀檢監察機關嚴查其中的違紀違法問題,及時出台相關規定,鏟除民間融資借貸領域滋生腐敗的土壤。

  日前,深圳市大鵬新區紀工委嚴肅查處了南澳辦事處城市更新辦工作人員曾志坤違紀違法案。曾志坤在同事、親友間“集資”,並借給管理服務對象,賺取利差。他與別人合借給攪拌廠老板的數千萬元,不僅本息收回,還購買9部泥頭車加入該廠經營,一年就獲利上百萬元。

  “借貸”也成為行賄人向公職人員進行利益輸送、權錢交易的通道。在深圳市查處的另一起案件中,企業老板周某為與龍崗區發改局循環辦原主任鐘某等人搞好關係,以2%至5%的月息向鐘某等5人“借款”289萬元,支付“利息”近50萬元。周某表示,公司發展需要融資,向鐘某等人高息“借款”,正是為了拉攏關係。

  “此類案件中,很多人自認為有借貸這層關係作掩護,收的安心,送的放心,在接受調查時,也會拿借貸來做借口,但結合主觀動機、客觀行為來看,本質上和送錢送物沒有區別,輕則違紀重則違法犯罪。”龍崗區紀委監委負責人表示。

  針對監督執紀中發現的問題,除了抓好案發單位的整改,深圳市紀檢監察機關牽頭制定相關規定,著力從源頭上解決“借貸”掩蓋下的權力尋租問題。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條對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及民間借貸等方面的規定,深圳市委市政府日前正式出台《關於防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的若干舉措》,在借貸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公職人員及其配偶本人或以他人名義向該公職人員的下屬工作人員、管理服務對象借貸款,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金額超過10萬元的,應當自金額達到10萬元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向所在單位報告;公職人員及其配偶或以他人名義,參與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單筆借出金額超過50萬元或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借出金額超過100萬元,約定年回報率達到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4倍以上的,應當自借貸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向所在單位報告。

  深圳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承諾報告、違規處理和監督管理等工作機制的落實,將進一步規範公職人員參與借貸的行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張禕鑫)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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