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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時而變讓法律無漏可撿
http://www.CRNTT.com   2019-06-28 23:18:18


  在6月25日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提請大會進行第二次審議。二審稿一個主要的修改內容,是增加了對夫妻共同債務範圍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現行婚姻法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并沒有具體規定。但2003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回應了司法實踐的真實需求。該條款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够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如我們所知,法律平等保護所有人。這裡的意涵既包括了丈夫、妻子,也包括債權人。婚姻法已明文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在這一大框架下,夫妻雙方共享收益,共擔債務,是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的體現。

  當然,也有說這一規定是在指向當時愈演愈烈的“假離婚、真躲債”。事實上,這部司法解釋頒布之後,夫妻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得到了一定的遏制。

  近幾年來,愈演愈烈的司法難題又換成了“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債務”,或將賭博、高利貸、詐騙等非法債務轉為合法債務,侵害另一方的財產利益。為遏制這一現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又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除了規定夫妻共簽或另一方事後追認的,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屬於共同債務外,特別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够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一解釋加大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敦促債權人出借款項時注意風險防控,也給了債權人取證的救濟渠道,保護了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打擊虛假訴訟、偽造證據等非法行為產生了非常積極的影響。故而,今年兩會期間,三十多名人大代表聯名要求將夫妻債務“共簽共債”原則寫入民法典。

  司法解釋是對法律如何在審判中適用的解釋。司法解釋本身不能在法外釋法。對於那些事實上屬於“填補空白”的解釋,適時收入法律,使之成為新的立法,實是瓜熟蒂落的法治推進。因時而變,與時俱進地完善法律,查缺補漏使之無漏可撿,就是在回歸法的本質。(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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