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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債共簽”擬入民法典,技術保護體現價值擔當
http://www.CRNTT.com   2019-06-28 23:18:49


  近些年來,隨著諸多夫妻一方“被負債”案例被曝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巨大缺陷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與此同時相關的糾偏與補漏也一直在進行。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最高法於2018年發布的專門司法解釋,其首度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准,并提出了“共債共簽”原則。時至今日,民法典草案將這一“司法解釋”盡數吸收,可謂順理成章。而也應該意識到,此一立法動向的重大意義,其實遠不止於為“夫妻債務”定紛止爭那麼簡單。

  需要厘清的是,此前備受爭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24條,本身也是立法“查漏補缺”的產物。2003年,針對當時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多的夫妻雙方惡意串通,通過離婚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借以逃避共同債務的現象,最高法方才出台司法解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都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條款盡管有力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卻也因為技術上的失衡,而誘導了一系列夫妻一方“被負債”的悲劇。之於此,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過去相當長時間內,關於“夫妻共同債務”都沒有體系化的法律框架,直至後來長期憑著“婚姻法司法解釋”來指導審判,這事本身就很吊詭。從邏輯上說,“夫妻共同債務”,涉及到了民法通則、合同法等一攬子法律,單單調整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很多時候都顯得力有不逮。在此背景下,抓住民法典編纂階段的時間窗口,將已有立法經驗系統集納其中,就變得尤為重要。法律位階的升格,意味著夫妻債務“共債共簽”等條款,將獲得更強的效力和穩定性。

  夫妻債務“共債共簽”擬入民法典,此事的意義,不只是建構起了完善的夫妻共同債務制度而已,更意味著對某些基石性法律價值秩序的捍衛和重申。比如說,夫妻雙方的獨立人格和獨立民事主體地位優先於“家事代理權”,公民基本財產權利人格權利優先於債權請求權,“共同意思表示”優先於“目的推定”規則等。

  如果說,“共債共簽”是一種技術性的保護,那麼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等所體現出的人性關懷、人文精神和專業主義,則構成了對公民民事權利的價值保障與終極救濟。而這,恰是最值得激賞的地方。(來源:光明網 作者:然玉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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