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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發展資金新規:不得干擾貧困縣使用資金
http://www.CRNTT.com   2019-07-10 14:43:15


  中評社北京7月10日電/財政部、水利部7月10日下發通知,《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已於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3年。新規明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資金。

  新規明確了水利發展資金支出範圍內的十項用途,包括流域面積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小型水庫建設及除險加固;中型灌區節水改造;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淤地壩治理;河湖水系連通;山洪災害防治;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水資源節約與保護。

  在貧困縣,水利發展資金被納入“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涉農資金試點”範圍。在脫貧攻堅政策實施期內,有關省分配給貧困縣的水利發展資金一律採取“切塊下達”,資金項目審批權限完全下放到縣,不得指定具體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資金。

  同時強調,水利發展資金不得用於與項目建設和維修養護無關的經常性支出,如徵地移民、城市景觀、交通工具、辦公設備購置以及財政補助單位的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等,也不得用於樓堂館所建設支出。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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