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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不能有教育權卻沒有懲戒權
http://www.CRNTT.com   2019-07-12 09:23:54


  為扭轉較長一段時間以來,相當一部分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不願管、不敢管”的現象,近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提出,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把懲戒權還給教師,讓師道尊嚴重回校園,這樣的“戒尺”老師們敢接、敢用嗎?

還給教師懲戒權利

  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說,教師擔任教書育人過程中,具有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現象的義務。由於過去程序性規定不嚴密、不規範甚至缺失,影響了教師正確行使教育懲戒權,有的對學生“不願管、不敢管”,有的過度懲戒甚至體罰學生。有的家長對教師批評教育學生也不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因此,非常有必要對教師教育懲戒權出台細則進行規範和明確。

  其實,早在今年初,青島市政府發布地方性規章《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其中提到“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這也是全國或地方教育性法規中首次提出“懲戒”的概念。當時的一項網絡調查顯示,認為有必要把“戒尺”還給教師的占比94%,認為不應該的僅占5%。

懲戒是種教育威懾

  “對於教師擁有的懲戒權不能‘一管就死,一放就亂’。”上海師範大學初等教育學系主任王健說,現在的中小學教師在管理學生時遇到了一個很大難題,即有教育權卻沒有懲戒權,在日常教育工作中,有的教師連批評學生都生怕“話說重了”或被指責為是“污辱學生”,更怕被家長投訴,原因就在於相關的教育法規和政策沒有對“批評”做出精細化的界定。昨天,全國關注的河南一起當街毆打20年前班主任案件有了一審判決,而毆打的原因竟然是老師曾經對其在求學階段有過“體罰”行為。此案的轟動再次將教師的體罰、變相體罰等問題推上了風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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