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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來了
http://www.CRNTT.com   2021-01-01 17:10:05


  中評社香港1月1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九部法律同步廢止。

  作為世界最新的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載體。實施好民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們黨治國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為實現民事領域公平正義奠定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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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8日,北京,人民大會堂。出席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代表們摁下表決器,民法典高票通過。

  全文1260條、10萬多字,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七編,是共和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迄今為止我國條文數最多的一部法律。

  作為民法學者、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孫憲忠全程參與民法典編纂。他說:“如果說憲法是飄揚在空中的一面旗幟,指引著國家前進,那麼民法典就是將國家治理的目標落在了一個個的‘人’身上,在祖國大地上邁出扎實的步伐,對社會生活發揮著實實在在的作用。”

  我國已有多部民事法律,為什麼還要編纂民法典?孫憲忠這樣解釋:“民法的具體規範和制度數量龐大,但是這些規範和制度不能像一麻袋土豆一樣隨意地堆放在一起。”

  假設有人買了有質量問題的熱水壺,被燙傷後要求退貨賠償。審理同類案件,法官有的援引合同法,有的援引侵權責任法,有的援引產品質量法,有的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過去的法律實踐中,出現過類似場景。

  沒有民法典時,法官審理民事案件,只能在卷帙浩繁的單行法律中尋找依據。繁瑣不說,條文之間還可能相互衝突。民法典為民事案件審理提供了統一遵循,有助於解決“同案不同判”等問題,為實現民事領域的公平正義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民法典閃耀“人”的光芒 體現時代特色

  民法典第990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創造性地將人格權有關規定獨立成編,是我國民法典的最大亮點之一。在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看來,人格權制度勃興是現代民法最重要的發展趨勢。“人格權不獨立成編,民法典就難以反映現代社會日益豐富的人格利益,難以應對基因編輯、器官移植、人體試驗等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難以滿足現代人維護人格尊嚴的需求。”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姚輝認為,人格權編體現了時代特色。“以前,人格權方面的需求更多停留在財產物質的層面。現在,我們更講究生活的品質。”“作為高級動物,人有思想,有社會交往,這些都是超越財產的。在物質生活層面得到一定滿足後,我們肯定會追求更超脫一點的層面。”

  “人臉識別第一案”就是一例。2019年4月,郭兵在杭州野生動物園辦理了一張價值1360元的年卡。同年10月,園方通過短信告知系統升級,只能使用人臉識別入園。郭兵認為,面部特征屬於個人敏感信息,一旦洩露或濫用將危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協商未果後,他將園方告上法庭。

  2020年11月20日,法院一審判決園方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1038元,删除郭兵辦理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信息特征。12月29日,該案二審開庭。

  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因小區要求住戶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引發的糾紛。在科技快速發展的當下,大數據技術的廣泛使用使得成為“透明人”的擔憂愈發強烈。人格權獨立成編,強化對個人數據和個人隱私的保護,就是民法典對解決現實需要的有力回應。

  明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也是一大亮點。小到垃圾短信,大到人肉搜索,源頭都在於個人信息的洩露、濫用。民法典第1034條從源頭入手,明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具體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其中,電子郵箱是草案二審時增補完善的。

  樹立優良家風等寫入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立法創新35處

  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先後10次通過網絡公開征求意見,累計收到42.5萬人提出的102萬條意見和建議。據有關學者透露,其中近80%的內容針對婚姻家庭編。

  離婚時無過錯方是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應規定隔代探望權?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避免“被負債”?婚姻家庭編中不少問題一度引發熱議。

  回應社會關切,全編的立法創新共有35處之多。如民法典第1043條創新性地規定了“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龍翼飛認為,在夫妻關系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條法律規定對於婚姻家庭成員而言,起到了思想指引、行為導向和制度約束的作用。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也備受關注。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法學院院長王軼認為,民法典確立了“體現中國人分享價值共識的結論”,核心包括:一是如果夫妻雙方共同簽字認可,或一方簽字另一方事後追認,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此時負擔的債務當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二是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但是用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三是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即便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待,但若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於雙方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是夫妻共同意願的體現,此時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樣的規則,同樣是對夫妻關系加以協調。

  此外,最高法關於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著眼於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穩定,其中明確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認定為虐待,體現了對家庭暴力堅決說“不”的鮮明導向。

  解決群衆最關心的小區相關問題 降低業主共同決議形成門檻

  物權編所調整的法律關系,是財產權保護的基石。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高聖平教授指出:“在三大類物權種類裡面,與百姓生活有關的財產權利主要體現在所有權中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系、共有等章節中間。”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負責人介紹,立法機關在民法典物權編制定過程中進行了大量調研,發現基層群衆最關心的是小區相關問題。民法典相較於物權法,降低了業主共同決議形成的門檻,有利於共同利益事項及時得到處理。只要業主大會召開符合法定條件,專有部分面積占比1/3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1/3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即可通過一般決議;專有部分面積占比1/2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1/2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即可通過特別決議。

  現實生活中,一些業主以房屋空置未入住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的情況時有發生。民法典第273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這就意味著,以上情形中業主應當承擔相應費用,抗辯理由不成立。

  不過,民法典在282條同時新增一項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如電梯廣告收入等,業主都有理由要求物業公司返還。

  維護誠實平等信用自願等市場經濟基本原則

  12月23日,某知名品牌官網出現價格“烏龍”,原價一千多元的商品標價僅為一兩百元,引發搶購。兩天後,消費者們收到該平台的“砍單”信息,有網友質疑其“未經同意擅自取消訂單”損害消費者權益。

  誠實、平等、信用、自願等原則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原則。生活中,我們每個人每天都在跟合同打交道,無論是去餐廳吃飯、到商場購物,還是乘車、就醫,都涉及不同性質的合同。因而,合同編在民法典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共526條,占總條文數的41.7%,是體量最大的一編。既包括民事合同,也包括商事合同,體現了“民商合一”重要指導思想。

  毋庸置疑,電子商務已成為中國經濟的支柱之一,無論是市場規模,還是交易金額,都高居全球榜首。從法律層面,對電商經濟做出相應的回應和調整,也很應當。電子合同因而成為民法典起草過程中的一大熱點。

  根據第491條第二款,通常網購時只要選定商品提交訂單,從這一刻起,合同生效。同時規定,“另有約定的除外”,如在12306平台選定日期、車次、座位後,有半小時的付款期限,如未付款則訂單自動取消,這就屬於除外情況。

  實踐中,情勢變更情形廣受關注。自新冠疫情暴發以來,社會經濟生活受到巨大影響,大量企業在合同履行上出現障礙。若該影響使得合同一方繼續履行合同變得異常艱難(如顯失公平),則該當事人可以與另一方進行協商,對帶來的影響做出新的安排。如對方不願意,則履行艱難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對當事人利益關系做出變更。

  “這也是公平、自願原則的體現。民法典希望我們每個人不是錙銖必較的,而是在風險來臨之際能够共擔風險、休戚與共的命運共同體。”王軼表示。可以說,民法典產生於市場經濟的土壤,又反過來調整、規範市場經濟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聚焦民生福祉和安全 回應防範風險的時代需要

  近年來,城市住宅小區、臨街商鋪等屢禁不止的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被稱為“城市上空不能承受之痛”。為維護人民群衆“頭頂上的安全”,民法典將高空拋物列入違法行為。

  首先,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這有助於形成對當事人行為的指引;其次,明確一旦發生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造成他人損害,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同時,新規則要求公安機關應依法及時進行調查,查清侵權人,有助於打消其僥幸心理,為實質公平提供可能;再次,仍難以確定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物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事件發生。

  風險無處不在,因各種風險給受害人造成損害該如何救濟?“侵權責任編獨立成編就是為了回應該需要,強化在風險社會對受害人的保護,對侵害人的制裁。”在王利明看來,民法典回應了風險社會的時代需要。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不同於侵權責任法只規定了環境污染的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專門增加破壞生態的侵權責任,完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侵權責任體系,是一個必然的立法選擇。

  侵權責任編第1176、1177條有關“自甘風險”和“自助行為”屬於新增條款,引人注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友軍教授介紹,“自甘風險”規則確立的主要目的是就實踐中大量存在的運動傷害案件提供裁判標准。它意味著除非造成損害的其他參加者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加害人不必承擔責任。但若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責任。

  至於“自助行為”,周友軍解釋,這屬於私力救濟的一種重要類型。在現代社會,原則上只允許公力救濟。但在特殊情況下,公權力救濟可能緩不濟急,法律就例外地容許權利人自力救濟(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但現行侵權責任法對此沒有規定,民法典增設該制度,填補了空白。

  保障私有財產繼承需要

  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是繼承的兩大方式,後者更能體現被繼承人分配自己身後遺產的意願,即其真實意思表示。過去,我國規定了五種遺囑,并不包括“打印遺囑”。考慮現實環境,是否要在繼承編中確認其合法身份?作為繼承編草案起草的召集人,相關討論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印象深刻。

  經過反複討論,承認它是一種合法有效的遺囑形式成為共識,關鍵在於怎麼確認打印遺囑是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呢?答案是,增加有效條件。

  第1136條規定承認打印遺囑的效力,是一種合法有效的形式。“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這麼做,是為了確認是否為最後一份遺囑,也就是最具效力的一份。

  隨著社會的發展,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成為了日益重要的新型財產類型。民法典對此也做出了積極回應。繼承編中,增設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王軼解讀其中考量是,當遺產中有網絡虛擬財產權利、數據權利時,如果能够以遺產管理人制度作為通道,引入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參與遺產管理和分配,遺產繼承進程可能會更順暢。

  關注民法典,就是關心自己的切身利益。把紙面上的法律轉化為現實中的治理效能,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制度保障,需要我們每一個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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